国内专项资金等情况综述.doc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3323291 上传时间:2019-10-0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内专项资金等情况综述.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国内专项资金等情况综述.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国内专项资金等情况综述.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国内专项资金等情况综述.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国内专项资金等情况综述.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内专项资金等情况综述.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内专项资金等情况综述.doc(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内地区设立专项资金的情况说明专项工作有专项资金或资金政策支持是惯例。现搜集国内若干个地区设立专项资金或出台专门的资金政策情况如下:武汉城市圈建设。武汉试验区有如下做法:(1)从2009年起,每年省政府集中5亿元设立专项资金,其中3亿元重点支持以改革创新引领建设发展的综合项目,以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项目,以政府投入引导社会资金。(2)制定了关于支持武汉城市圈建设有关财税政策的意见(鄂政办发20075号)。明确规定省财政继续对武汉城市圈内各县(市、区)以借款或资金调度的办法支持500万元,用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圈内共49个县市区,总额达2.45亿元)。(3)对武汉城市圈内的老工业基地城市在

2、增值税转型等方面给予支持。省财政及各级政府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引导性资金、重大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等,对城市圈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项目予以倾斜,重点扶持大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4)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对引进外资和外贸出口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进行奖励,在安排其他相关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5)通过基本建设支出、增发国债补助资金、交通建设资金等加大对武汉城市圈基础设施投入,包括支持武汉城市圈高速公路、铁路、航空、信息和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此外,还制定了促进外资金融机构来汉发展的政策意见。从2007年起设立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专项资

3、金1亿元,专用于鼓励、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对武汉市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即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 (含5亿元)以上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 (含1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凡在武汉市新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外资金融机构新购买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2010年之底前按房租市场指导价格每年给予30%的补贴。滨海新区开发。天津市委于2005年11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天津市政府2006年出台了天津滨海新区

4、开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683号)。相关规定:(1)由市政府设立滨海新区开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滨海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相应建立科技创新基金、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基金、招商引资基金。(2)开发建设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滨海新区各区政府和管委会安排的配套资金、投资收益和存款利息、其他资金。(3)科技创新基金由科技风险投资创业基金、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基金三部分组成。科技风险投资创业基金。以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为基础,以滨海新区各行政区和管委会以及市科委的配套资金为补充,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

5、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国家开发性金融的广泛参与和支持;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购置和装备国际一流水平的大型科研设备;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基金,采取直接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快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级开放型研究实验基地和工程中心建设,构建科学数据与信息平台等网络科研环境,建立国家级标准、计量和检测技术体系等。(4)公共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基金,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贷款贴息等方式,重点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5)招商引资基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跨国公司、金融机构、物流和航运企业在滨海新区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研发机构和研发中心。采取一次性补

6、助的方式。北部湾开发。广西自治区2006年制定北部湾经济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二期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沿海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供电项目由广西电网有限公司全额出资建设,铁路、航道、供水、道路等项目由自治区补助部分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自治区出资比例:航道、铁路、供水项目按经自治区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40补助资本金;道路和公路项目按经自治区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35补助资本金。园区专项资金10亿元。沈北新区建设。沈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印发关于十一五时期支持沈北新区开发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065号),规定:(1)“十一五”时期

7、,沈北新区内的市级财政收入全部留给该区,用于区内的各项建设和事业发展。(2)市工业发展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科技创新资金、支农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等,向沈北新区加大投入。(3)从2006年起,把沈北新区蒲河以南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城建规划和城建计划,连续5年,市政府每年补贴1亿元,用于该地区基础设施建设。(4)2006年市财政向沈北新区拨付5000万元,作为该区启动资金。(5)国家开发行政策性贷款(软贷款)向沈北新区倾斜,重点支持其产业园区、土地整理、道路修建和蒲河水系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浦东新区开发。浦东新区有如下做法:(1)浦东新区投入7.5亿元,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完善

8、种子期企业扶持机制,引导了总规模300亿元的创投资本集聚浦东。(2)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浦府2005293、294号),规定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及高精装备等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3)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半导体装备制造等重点生产企业在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生产用房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补贴。(4)对新引进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的

9、产业项目,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新区在市给予贷款贴息基础上再给予50个基点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5)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30%,增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增资金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10、(6)对新认定的独立核算研发机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7)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及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批准后,酌情给予80-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资助。(8)对生物医药企业新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新药研发费,在其取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后,由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补贴;在取得新药证书后,酌情给予50-500万元人民币临床研究费用补贴;对其发生的新药申报、检测费用给予5万元人民币补贴。(9)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

11、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10)对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11)对新认定的新产品,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12)对新区生产企业引进境外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费用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13)对新引进的采用先进技术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专业

12、外包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14)对新引进的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高精装备等专业设计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15)对新引进为重点产业直接配套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16)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总部给予1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

13、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17)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18)新区设立“专项教育基金”,用于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就学。(19)对外高桥保税区、浦东空港等新区建设的物流园区内新引进的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20)对新引进的经认定从事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专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其实现的相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21)对新引进的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

14、业总部,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22)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23)对连续在新区举办3次以上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专项补贴。(24)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其实现的营业收入

15、、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25)对新引进的新闻出版类企业,从事新闻出版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第一年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26)对新引进的“原创设计工作室”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2.5元人民币的补贴(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27)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个人所得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安徽自主创新改革试验区专项资金5亿元。安徽毗邻苏浙地区开发。安徽省委、省政府为促进毗邻苏浙地区加快发展,出台了关于支持毗邻苏浙

16、地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财预20051065号)。相关规定:(1)省财政安排的园区贴息和奖励资金向毗邻苏浙地区倾斜。设立“东向发展”资金,专项支持毗邻苏浙地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2)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步伐。从2005年起,三年内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毗邻苏浙地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和再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由省财政实行担保贴费。(3)增加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投入。毗邻苏浙地区农业产业化等财政支农项目直接报省,并在资金安排、项目布局上予以倾斜。(4)加大对毗邻苏浙地区各县(市、区)尤其是产粮大县和山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5)专项资金投入予以倾斜。在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改资金、小城镇建设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旅游发展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等专项资金安排方面,优先考虑毗邻苏浙地区,尽量给予重点倾斜,支持该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镇化战略,改善旅游环境,推进企业技术、管理和制度创新。加大对毗邻苏浙地区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