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课所说重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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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ade by wty与其诅咒黑暗,不如燃起蜡烛Better to light one candle than to curse the darkness國際私法上課所說重點1.0说明:国际私法在平日里上课几乎每节课都会提到一些考核重点,最后一节课又划了一些题目。而这两者既有重合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于是我就打电话请教了一下王老师关于考试范围的相关事宜。得知最后一节课所划题目主要为主观题,需要看;平日里所说考核重点各种题型都有,也需要看。据此我将平日整理的和最后一节课划的题目整理到一起,并有所标注。凡是带*号的,表示平日里提到,最后一节课也划到的重点;带+号的,表示平日里未提到,最后一节课划

2、的;不带任何符号的,为平日里所说的重点,但最后一节课未提及的。本材料为1.0版,尚未经过实践的检验,由于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部分题目也会有些小出入(我不确定的题目已在题后说明),希望好心的同学能不吝赐教。最后在整理材料的过程中,得到了马可同学的帮助,在这里表示感谢。谢谢!1.国际私法定义p14: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王:如果考试有这道题的话)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p21(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单行法方向发展的趋势(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

3、采用,冲突规范的灵活性得以加强(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王:简答题)3.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p31(王:考试重点)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适用的“国际惯例”主要是指实体法方面的惯例。4.中国最早出现冲突规范p54唐朝(选择题)5.我国民法对于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相关规定(王:考试重点)(此图为课上板书,建议同时参考书中第四章) 积极冲突:适用住所地或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为其本国法国籍 消极冲突:适用居住国法,若无居所,适用住所地国法自然人 积极冲突:最密切联系的住所 住所 消极冲突:居住地国法 国籍:注册登记地 管理

4、中心地 法人 住所: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 营业所:最密切联系国 营业中心地 6.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规定p78(王:重点,考了好多年)(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7.冲突规范的结构p92(王:小重点) 不单指一个法律,而是一个整体 范围 连结点例(教材观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系属 连接词8.冲突规范的类型p92(王:重点之重点)(1)单边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规范。(2)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是

5、指其系属并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在根据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适用某一个国家的法律的冲突规范。(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的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5)直接适用法9.冲突规范的灵活化趋势p96(王:与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配合答)(1)用灵活的开放系属代替僵硬的封闭系属(2)增加连续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选性(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

6、分割,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连结点(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10.连结点的分类p98(王:考核重点)第一,连结点可分为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第二,连结点还可以分为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第三,连结点也可分为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11.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p137(王:考核重点) 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2.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也就是说,当事人主观上有逃避某种法律的动机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和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的构成要素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改变国籍、住所、行为

7、地、物之所在地等。5.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就要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12.公共秩序保留起到安全阀的作用p140(王:客观题)*13.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p189(王:小重点)(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实践中的解决办法适用送达地法适用发送地法适用所有人本国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之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者旗国法或标志国法(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时,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

8、属人法解决。(4)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单一制遗产继承适用同一法律。有的国家主张适用继承人的属人法(5)国家财产的豁免(6)无主土地上的物+14.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p210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侵权行为一般是指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准据法种类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4.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自体法2.当事人意思自治3.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二、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一)涉外公路交通事故关于涉外交通事故法

9、律适用的公约规定,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国法。(二)涉外产品责任(三)国际环境污染(四)国际空中侵权(五)国际经济侵权1.不正当竞争2.限制竞争15.我国关于特殊动产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p190(王:考核重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船舶的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但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16.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实践p216(王:考核重点)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对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作出了基本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

10、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17.结婚的法律适用p21918.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p240(王:重点)根据是否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开来分别确定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又有“同一制”和“区别制”之分。区别制,也称为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即死者最后或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国采用区别制规则。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不管遗产时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

11、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19.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p282(王:主观题,考核重点)(1)国际条约优先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我国票据法第9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款规定“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2)普遍采用硬性的冲突规范(排除最密切联系原则)(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适用(4)分割方法的运用+20.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p284(一)票据债务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一般通过当事人的属人法来确定

12、准据法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本国法+行为地法)(二)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等,其中出票行为为创造票据的原始行为,称为基本票据行为,其余票据行为则称为附属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我国票据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13、。(三)票据债务人义务的法律适用(四)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追索权是指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请求偿还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五)涉外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出具方式等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一百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我国采用付款地的主要考虑是:付款地单一,容易确定,适用法律简便,而且,付款是票据关系的重心,为各当事人所重视.(六)票据权利保全与行使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21.票据从债务的法律适用p286(王:主观题)(1)签字地法根据日内瓦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的规定,汇票或本票上所有其他签字人所负债务的效力,应依签字地的法律。(2)交付地法即票据从债务适用票据的交付地国法(3)付款地法我国票据法并没有具体区分票据债务人的主从,对票据债务人义务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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