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议(同名9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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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议 商标局“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的答复应当废止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对此,笔者举双手赞成,并坚决拥护!13年前的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要求“推行规范汉字”。遗憾的是此语言文字法未就什么是“规范汉字”作明确的表述。1992年7

2、月7日,原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新出联(1992)4号文发出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什么是“规范汉字”及“什么是不规范汉字”。不知这里的“规范汉字”能否完全代替语言文字法中的“规范汉字”。笔者就以能代替来考虑问题。国家语言文字法实施至今马上就是十三个年头了(有的部门,如原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门法规比这还早),可现在,在一些报刊、电视上的广告、商标上使用不规范汉字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随处可见。就是在国家级的报刊、中央电视台上都天天能见。可就是没见有哪一家行政执法部门出来执法,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很让笔者纳闷,这能算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制社会吗?那些

3、相关的国家政府部门(正部级单位、至少也是副部级单位)认真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其第四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规定,据此,笔者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特斗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反映一点现状、并向有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单位提点建议。一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U-1)常见不规范汉字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的节目中,尤其是广告中,不规范汉字经常出现。如在2013年9月份(不完全记录),1) 在7点8点30分时段有:好漢城;秦漢新城;好客山東;古井貢酒;甘肃旅遊歡迎您;精品國藥 康緣

4、創造;聯邦制藥;七彩雲南。2) 在12点13点时段有:多加寳;金種子;善美(晉字上部两个厶变成两个口,是晉的别体;晉的简化字为晋。)劍南春;3)在18点19点时段有:鳳香經典 西鳳酒;大鳳香 由于笔者看央视一频道时段有限(不是全天24小时都看),央视其他十几个频道不少的是根本就未光顾过,且观察不够仔细,也未全部记录其使用的不规范汉字,(有的在一频道播出的广告,在其他频道也同样播出)但我相信在其他时段、其他频道的广告中也有不规范汉字。如不信,读者可自己留心观察。对在广告、商标中使用不规范汉字情况的监管、查处,笔者认为主要责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有关资料介绍,1975年5月商业部成立工商管理局,

5、1978年9月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2年7月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部级),2001年4月改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部级),2013年3月机改后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公布的十五个“主要职能”中有:“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广告监督管理司、商标局对广告、商标用字进行监管的法规有:1)国家语委、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4月10发布的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用字必须合乎规范。不得使用已被简化

6、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已被淘汰的异体字,不得使用。”2)国家语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1月15日第84号令发布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上面三个部门法规明确的表示,广告、商

7、标的用字必须用规范汉字,但前面列举的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出的广告、商标中就使用了不规范汉字,而且天天都在播。值得重点一提的是“好客山東”、“多加寳”、“劍南春”等商标,笔者认为(由于是外行,不一定对)既是广告又是商标,特别是“多加寳”,全国人民都知道,由于“王老吉”商标的官司,大约在2012年3月底,加多宝公司推出“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还是原来的配方,还是熟悉的味道。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告词,广告在播这段广告词时在红罐上出现的字就是“多加寳”。这说明“多加寳”这一商标是在2012年出现的,“寳”是“寶”的异体,“寶”在1956年就已简化作“宝”;就是在2013年6月5日国务院

8、以国发201323号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寶”仍是“宝”的繁体字,“寳”仍是“寶”的异体字。国家工商局关于商标用字规定已出台施行二十几年后的今天,为什么还会有“多加寳”等这些带有不规范汉字的商标出现?难道是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先的规定已经作废了? 再说,现在央视在播“多加寳”广告时,其解说词有:“全国销售十瓶凉茶,七瓶加多宝。”真是这样吗?有何依据?是由哪家国家指定的有权威的机构进行过全国性的调查得出结论并发布过公告吗?如真是这样,就没得说。如不是,那就应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11月30日以总局令第18号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9、“代理和发布广告,代理者和发布者均应负责审查广告内容,查验有关证明,并要求广告客户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对于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查处。据2010年12月7日工商办(2010)247号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公布(网上见到):继续有效规章74件,废止规章2件;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704件,废止68件,失效9件。但笔者查这有效、失效、废止的共857件规章、规范性文件,既未找到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两件,也未找到国

10、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1年12月21日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可以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不知何故?特别说一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1年12月21日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可以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原文:“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无论是简化字还是繁体字,都必须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笔者认为商标局的答复,其前半部分是错误的,后半部分是正确的。因为:1)国家语委、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4月10发布的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

11、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用字必须合乎规范。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已被淘汰的异体字,不得使用。”2)国家语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体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上面两个范性文件都规定: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1月15日以总局令第84号令发布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

12、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9月1日以总局令第34号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虽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是1991年12月21日答复的,但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是总局1998年1月15日以总局令第84号令发布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2000年10月31日,第

13、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要求“推行规范汉字”。再者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是总局2008年9月1日以总局令第34号发布的。就算总局1998年、2008年的两个文件还管不到总局下属单位商标局1991年的文件,难道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的法都管不到工商总局下属单位商标局1991年的文件?这种与上位法、国法相抵触的下级规定难道不应该进行纠正或废除吗?为什么至今在央视、报刊的广告、商标中仍然有不规范汉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其他不规范的简化字出现?笔者认为,主要是依法行政的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下属的商标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等没有认真履

14、行自己的职责,不依法办事造成的结果。特别是商标局的“答复”,明目张胆的违背上位法的规定,自作主张的胆大妄为的把“不得使用已被简化的繁体字”改成“可以使用繁体字”。笔者认为这是至今在商标、广告上依然出现不规范汉字的一个极为主要的原因,商标局是难辞其咎的,应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二、对相关法律法规立法部门的建议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修订、完善。 笔者认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讲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规范汉字,但什么是规范汉字,未作明确表述,容易让人钻空子。为此,应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修订,补充完善。明确表述什么是规范汉字,让人执法有所依据。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3条、第1

15、4条、第23条都未明确提出“商标”二字,也很容易让人钻空子,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说“商标”不在此内。所以,也应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修订,明确把“商标”列入规范用字范围,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再次清理本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对从1982年7月以来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从2010年12月7日工商办(2010)247号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看(网上见到):继续有效规章74件,废止规章2件;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704件,废止68件,失效9件。但笔者未查到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两件,是属于继续有效,还是属失效,或是废止,应明确,并公告全国。(或许是网上材料不真实,实际上是明确了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对下属单位制定的文件进行审查清理,对有错误的,应责其纠正或废除。2008年9月1日以总局令第34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九条有:“工商总局法规司为工商总局的法制机构,承担组织规章的起草、审查、备案、解释、修改、废止、汇编、翻译等具体工作。”即工商总局的法规司有这一职能,法规司就应负起职责,对总局下属商标局制定的文件进行审查、修改,并对违背上位法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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