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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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单选:1、竞争法所调整的对象,除了市场竞争关系这一极其重要的方面之外,还应该包括市场竞争管理关系。 2、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没有自由的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进步。3、从立法体例上看,美国竞争法立法属于混合式立法。整个竞争法体系以反托拉斯法为核心,没有对不正当竞争进行专门立法。对不正当竞争归置的法律既有普通法,也有成文法,如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中的相关条文等。4、美国京政发的实施最主要特色是设立了司法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职能机构。而联邦行政执法机构的一个最主要特色是设定了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职能机构

2、。5、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三类:1三倍损害赔偿。2返还财产。3对公司资产的再分配。6、竞争法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有罚款和停止违法行为两种形式。7、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罚金和监禁。8、德国现行竞争法律规范,集中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限制竞争法之中。9、在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0、第4条至第7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由以下几种:,妨碍决定的自由,即以不适当方式妨碍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者决定自由的行为。,利用无经验,即利用儿童或青少年以及外国游客交易经验的缺乏、消费者的清新、成年消费者的恐惧心理等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隐瞒广告性质,即对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进行隐瞒。,在促

3、销和有奖销售中遗漏相关信息。,未明确说明参与条件或获得商品和服务条件的有奖竞赛和博彩。,贬低或诋毁竞争者商业信誉。,模仿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有目的的妨碍竞争对手。,违法行不正当竞争。,误导广告。,比较广告。,不可期待的烦扰行为。11、联邦卡特尔局设在波恩,是联邦主管卡特尔工作的独立机构,它属于联邦经济部长的业务范围。1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日本在美军占领下推行经济民主化政策,许多财团如三菱重工集团、日本钢铁公司等都被拆成许多小公司,以减少经济的集中程度。为了更好地推行自由竞争制度,在美国占领军的建议下,日本仿效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于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该法经过多次

4、较大的修改。现行禁止垄断法是2005年4月20日修正、2006年1月4日生效实施的。反垄断法一直是日本竞争法的核心,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当赠品及不当表示防止法等构成了日本的竞争法律体系。13、巴黎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独立性原则;强制许可原则;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原则。14、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竞争法的主要执行机构。15、德国最终在1896年5月27日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典式的反不正当竞争单行法,是竞争法历史上继谢尔曼法诞生之后的又一座丰碑,当然也注定成为后进国家着力效仿的典范之一。16、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将整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17、198

5、7年,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7个部门参加,起草了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条例。18、1993年9月3日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19、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如下11类:1虚假的商业标识行为。2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3行政垄断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7不当亏本销售行为。8搭售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0商业诋毁行为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20、市场混同行为之所以区别于一般的虚假广告宣传等其他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其要旨就在于是否冒充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是否

6、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利益。21、对商标保护的法律实践,在各国很早的历史时期里就存在,但以成文法规的形式对商标保护加以规定的则首推1803年法国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它将假冒商标比照私自伪造文件罪处理。22、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并登记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具有排他性。23、 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被冒用的对象是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包括前文所述的法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字号等。24、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

7、告。25、立法列举了互类虚假商业宣传行为:(1)商品上的虚假标识行为;(2)虚假广告宣传行为;(3)其他虚假宣传行为。26、从理论上分析,“虚假”和“引人误解”是从不同的角度来限定这种行为的,前者主要是以客观事实即宣传内容作为认定的标准,而“引人误解”则是以受宣传对象即消费者、用户的主观认识作为判断的依据。二者的角度有所差异。一方面,从总的来看,虚假宣传一般会导致购买者的误解,但也有例外。27、名优标志,是指经有关机构评定的、对产品达到一定质量条件的经营者所授予的荣誉标记。这也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质量标志,它并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所评选的名优标志,还包括一些社会团体或者消费者所评选的名优标志。28

8、、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行为的表现形式:(1)产品未经合法认证机构认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2)经认证不合格的产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3)认证被依法撤销后不及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4)非法制造或者使用编造的虚假认证标志;(5)擅自篡改、编造认证标志图案并加以使用。29、广告内容真实,具体又体现在以下三点:(1)广告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为此,广告法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并表明出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2)广告

9、中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承诺,应当保证兑现。比如广告中关于对售出商品实行“三包的承诺,即应落到实处。(3)广告应当客观地介绍商品和服务,在宣传其优点的同时,也不讳言缺点和不足,切忌夸大失实、美化过度。30、根据广告法第34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31、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主体包括广告主(也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说的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32、故意 即行为人具有欺骗和误导购买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10、动机,以实现争夺顾客、更多地获取利润的非法目的。而作为广告经营者,从事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时通常是以故意的心态为主,但在过失的情况下也可构成此项行为,即法律所述的“明知”和“应知”两种主观状态。33、这里的经营场所,不仅指固定的营业场所,也包括临时性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等,不管名称为何,只要其目的旨在推销商品。34、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与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35、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36、要正确认定“故意让内定人员

11、中奖”的行为,必须把握它所包含的两个要件:(1)内定人员必须是经营者足以控制、影响的人员。这里的“内定人员”并不限于经营者的内部工作人员或者经营者及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亲属,关键在于他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依附、控制关系。(2)内定人员的中奖是由经营者利用自己主办抽奖活动的便利条件,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事先安排的。37、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所谓多重违法性是指某一行为的实施将触犯不同领域的法律规定。38、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罪的区别。 首先,商业贿赂与一般贿赂罪的行为主体不同。商业贿赂的受贿人是不特定的,行贿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表经营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其次,行贿人的目的和动机不同。3

12、9、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40、商业行贿方面,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经营者。41、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42、回扣的特征主要有:(1)回扣行为发生在销售者与购买者之间。实践中,因介绍购买或销售的中间人所得利益不能称为回扣,而被称为“佣金”或“劳务费。(2)回扣属于商品价款的一部分,通常表现为现金。(3)回扣的支付方式是秘密的,财务账上没有反映或者是不真实的反映。(4)回扣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支付回扣者的目的是排斥公平竞争以获得有利于自己但不公平的交易机会。43、附赠的法

13、律特征:(1)附赠属于从法律关系(2)附赠行为之对象是经营者或者消费者(3)附赠行为一般具有公开性(4)附赠物品的价值不能超过合理金额。44、优惠购买:优惠购买并不是指购买降价商品,而是指买方在符合卖方提供的购买条件下,可以附带购买卖方提供的优惠产品。例如,如果买方购买1 0台彩电,即可同时以象征性的价格200元购买1台冰箱,这里冰箱的购买就属于优惠购买。优惠购买既不同于附赠即直接将赠品送给购买者,也不同于折扣即低于原价销售。实际上,经营者之间优惠购买往往是对附赠式商业贿赂的一种规避行为。45、法定的解释对“信息进行了三个方面的限制:(1)信息不为公众所知;(2)信息具有经济价值;(3)信息已

14、被采取保密措施。46、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所有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居家的投资行为、联合开发行为、技术贸易谈判行为等。4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侵害罚款1万20万元。48、理论界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模式曾经有三种设想:(1)通过修改民法、刑法,补充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例如在保护民事权利的条款中,增设商业秘密权;(2)进行单行立法,即制定商业秘密法,与传统知识产权法并列;(3)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种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49、商誉的抽象性在于,商誉不仅处于一种信息状态,而且承载这种信息的载体具有多元性和不确定性

15、。50、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垄断形式有以下类型:(1)普尔(pool)价格协定。这是一种最简单的垄断形式。指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协议,约定在短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2)卡特尔(cartel)。这是垄断协议的一种重要形式。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之间通过达成协议,规定商品产量、价格、市场划分、利润分配等垄断l生行为。(3)辛迪加(syndicat)。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之问达成协议,统一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各企业在购销领域失去独立地位,购销业务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4)托拉斯(trust)。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形成新的组织即托拉斯。(5)康采恩(konzern)。指完全不同类型且各具雄厚实力的企业联合而成的组织形式。(6)国际托拉斯。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建立和发展,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重要组织形式。51、1948年哈瓦那宪章被认为是第一个国际性的反垄断法。52、行政罚款是反垄断执法中适用频率最高的一种制裁措施。53、效果原则又称客观地域管辖原则,该原则产生于1927年国际法院审理的一个著名案件。54、申请登记和申请授予程序源于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的规定。55、垄断豁免,又称法定类型豁免、集体豁免,是反垄断法予以明文规定,无需经过批准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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