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零星税源管征,挖掘地方小税种的税收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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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零星税源管征挖掘地方小税种的税收潜力地税部门目前征收的税种当中除营业税、所得税等大税种外,大部分都是小税种小税源,诸如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这些小税种、小税源由于受其本身税款零星而分散、征管难度大的特点,未能引起我们一些征收部门的重视。抓大放小,把完成任务的希望全寄托在重点税源、重点税种上,企求通过加强大税源大税种征管来保证税收任务的完成,忽略了小税的征管的情况仍然存在,造成了小税种漏征漏管现象、税款入库不平衡现象较为严重。忽略了小税的征管,一定程度造成了税款流失,影响税收收入,税收任务也难于完成。 造成这些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小税种小税源所占的税收收入总量比例低,数额细,对

2、税收总体收入影响不大,一些征收单位的征收人员疏于征管;二是小税源小税种税款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人手相对不足,难于征管;三是征收成本高,小税源小税种诸如车船使用税、私人建房营业税,由于难于控管,只能实行委托代征代缴或上门征收的方式,税收成本高。据估算,如果征管到位,小税种小税源累积征收起来,数目也是可观的。因而我们不能忽略这些小税的征管工作。在对小税种的征管上,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着手:一是转变观念,思想上要重视小税源征管。各级征收人员要清楚认识到小税也是组织税收收入的一种渠道,积少可以成多。面对不断调整的税收政策,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新增企业没有新增地方税源,而税收任务

3、年年递增,要完成税收任务,单从大税种大税源去考虑是不够的,这不仅会增加大企业的负担,影响其生产经营,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还会影响税收任务的顺利完成。因些要树立起“既拾西瓜也 捡芝麻 ”的税收思想,小税源也有大作 为。二是要调整工作思路,调整增力量加强小税征管。近年来,我们地税系统普遍实行了银税联网,委托银行扣缴税费,目前又实行集中扣缴,各基层征收单位经费管理又实行统一报帐,这样基层征收单位可以把柜台征收人员、计会统人员调整安排到管理系列中去,加强管理系列的力量,弥补人手不足难于管理零星税源现象。三是要不断探索征管新办法。如对印花税征管,我们要认真抓好外出施工税收转移证明发放环节扣缴印花税,同时加

4、强合同鉴证部门联系,在签订应税合同时代征印花税。对私人建房营业税,我们要通过建立代征税款台帐,加强代征税款档案管理,并严格对代征单位的检查监督,促进代征单位依法办事、依率代征。四是要严格控制减免税。对一次性税源诸如房地产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数额,除政策性减免外,不开口子,不乱审批,确保税收收入不流失。在征管工作中,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是块硬骨头,它涉及的范围广,税源分散,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混乱,管理滞后。这是由这一税种的特点决定的,因为房产税属于财产税类,由于历史原因,以前对乡镇村组、村民的房产租赁及城市私房租赁从未征过税,因此绝大多数人的概念是,我的房子我出租,凭啥给你税务局交税,特别是在都市村

5、庄,这种观念根深蒂固,导致的结果就是正常管理就软磨,采取强制措施、就硬抗。因此,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特别是私房租赁的征收管理一直是税收征管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房屋租赁已经逐步发展为一种经济产业,特别是都市村庄,出租房屋已成为其主要经济来源。因此,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情况和新的挑战。我们必须大力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采取税源清查,专项检查及委托代征等措施,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使房屋租赁业税收收入大幅增长。 第一,找准症结,对症下药。私房的承租对象绝大多数是个人,租金一般都以现金方式结付,收入带有很大的隐密性,租赁双方除签订租房合同外,一般不再需要其它有

6、约束力的书证( 如发票等)。而且为应付税务机关检查,存在大量虚假合同,或租赁双方一致认定为无经济利益的亲朋好友借住。房屋出租户主动申报纳税少,申报的纳税人主要是需要发票,且用于经营的私房租赁户。针对这种状况,我们可以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加强私房租赁的管理。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关于房屋租赁业税收委托代征实施方案,成立委托代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代征人员工作规程和代征点代征税款工作流程,规定出租人必须于出租之日起 30 日内将房屋位置、面积、租金收入向代征点申报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领取个人房产租赁纳税申报登记簿,按规定期限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对登记、税款征收、报停、法律责任等作详细规

7、定。另外,将房屋租赁业税收委托代征点延伸到各个社区,建立房产税税源管理档案。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强化房屋租赁业的征收管理,进一步摸清房屋租赁业税源底数,堵住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第二,紧密依靠地方政府,取得政府的大力支持。该局积极探索依靠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力量加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的新途径。金水区政府高度重视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的“金水区房产税征管领导小组” ,下发了郑州市金水区政府关于加强房产税征管的意见,2002 年以来先后三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由村组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制定奖惩办法,将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和责任人的利益相挂钩、与单位的整体利益相结合,并要求辖区内各级政

8、府及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齐抓共管,以各税务所房产税任务为准,强化税收征管,狠抓工作落实。规定村镇干部有拒绝交纳房产税行为的,由区纪委进行警告性谈话,如果谈话无效,将进入法律程序解决。这一规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房产税征收过程中,村、镇、乡领导都亲自跟着税务人员一起下村走户,做工作,搞宣传,对促进房产税征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我局庙李所主动向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得到了镇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各村具体租赁数额难以查实的情况下,庙李镇政府抽调掌握各行政村具体帐目的农经站专门人员审查各村帐目,根据帐目反映的租赁收入由地税所核定征收额,并由镇政府、地税所联合下发房产税纳税

9、通知,这一举措成效显著,仅当月就入库房产税 58 万元,占前 11 个月累计完成房产税的 21.64%,占全年房产税计划数的 20%。 第三,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中,我们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合对纳税户摸底调查,在组织房产税征收的同时,做好房屋租赁许可证的登记工作,建立辖区的房产税纳税户档案,完善房屋租赁行业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房产税税源的流失,为逐步完善房产税征管打下良好的基础;与区政法委、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司法局、法院、房管局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对逃税者予以坚决打击,对阻碍执行公务者依法严惩。 第四,加强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2002 年我局编印了房产税政策

10、汇编4000 本,发至各乡镇办事处及村组,利用大会、小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第五,加强内部管理,澄清税源底册。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区局领导与机关科室分片包干,深入基层,堵漏保收,做到同目标、同责任、同奖惩。二是分月下达房产税收入计划,实行分税种考核。计财科按照市局下达的分税种计划进行分解,按月下达、按月考核,与年终目标、奖惩挂钩。三是建立房产税收入每月通报制度,及时分析收入情况,掌握收入进度。四是强化税源管理,建立税源底册。要求各单位在自查和清查的基础上,彻底摸清税源,对辖区内纳税人建立税源底册,每月认真登记、填写申报纳税情况,并加强巡视,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房

11、屋出租的最新情况,严格进行管理。五是落实工作目标考核。严格执行区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把“房产税” 的管理和收入情况列入年终目标考核,并作为年终评先一票否决性因素。 几年来,金水区地税局房屋租赁业纳入征管的户数和税收收入,一年一个台阶快速增长。2001 年为 352 户、1805 万元,2000 年为 661 户 3045 万元,2003 年为 1441 户 3878 万元。区地税局在抓好主体税种和重点工程、重点企业税收管理的同时,把零星税收和小税种的征管也纳入了重要议事程。年初将收入总计划分解到各个税种,坚持每月分析收入进展情况,对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比如,通过分析收入发现土地使用税

12、等小税种收入不尽人意,该局及时下达了进行税收自查整改和开展专项清理检查的通知。对按季、半年、分次征收的税种,要求管理员在征收期前提醒纳税人,并在征收期通过电子显示屏进行宣传。同时,加大了催报催缴力度,使各小税种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1-10 月征收房产税 1334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37.38%;征收土地使用税 47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96.27%;征收车船使用税 85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19.72%。三个小税种共增加税款 609 万元。其他各类经济凭证应征的印花税由于金额小、税源散、征管难等原因,税款流失严重。据有关专业人士分析,这方面每年流失的印花税收入约在 600 亿元左右。

13、东城区地税局一位从事征管工作多年的老税务干部,深有感慨地说:“ 本着应 收尽收的原则,我 们对任何一种税都不能放过,尽管印花税是一个小税种。但是,这个税种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令人不能回避的问题。一方面是税源比较分散。印花种的纳税义务人不仅涉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外籍人员、学校等,在现阶段我国纳税人的自觉纳税的意识还不强,要将四处分散的印花税征齐征足,势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这必然要增加过多的税收成本。征收中, 有的纳税人反映,印花税税额小,一笔印花税税款最少不到角钱,可也要到税务机关去申报,还不够来回的车费。最令我们感到头痛的是,检查印花税比

14、较困难。由于印花税以凭证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征收,企业以销售产品不订合同为借口拒绝缴纳印花税,让我们无所适从。由于这些原因,这几年我们对印花税的征收确实放松了一些,但也属于无奈。 ” 印花税除了难征管以外,税制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中央财经大学的杨教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的印花税制已显得不太适应。首先,印花税征税范围太窄。目前,印花税只对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对未列举的凭证则不予征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经营方式多样化,所以应进一步拓宽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的除现行条例列举的合同外,还应当包括 1999 年新颁布

15、的合同法中列举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此外对人寿保险合同等也应列入征税范围,以体现印花税的广泛征收原则。其次是,有些合同难以界定,如房产开发公司销售的房屋究竟按购销合同,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实际操作中很难划分。再比如,对债转股增加的资金、固定资产转让签订的书据、企业资产置换、公路经营权转让签订的书据和其他一些新形式的合同、书据等均无明确规定。再次是电子商务涉及的印花税征税问题。电子合同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电子账本本质上是一个数据库,对其征税就产生了法律上的不适用。应当研究制定并加以立法明确。此外,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其中以信件和数据电文以及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采用,且均不再订立书面合同。按规定,对于这类无固定形式的合同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履行的,应视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可以明确规定,对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视同合同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以利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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