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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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延庆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1 作者: 日期:2 北京市延庆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市延庆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中文简称:北京市延庆县农技协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县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和科学普及推广的农业科技工作者、专业能手,以及全县各地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简称农技协)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公益性科普团体,是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组织,是延庆县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成员,是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一支生力军。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

2、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社会公德,坚持诚信服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密切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任务: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为手段,以技术服务为纽带,以专业合作为基础、以市场开发为导向、以产业化经营为目标,以发展特色经济、首都经济、商品经济为重点,围绕全县农业支柱产业的发展,推广和应用农业新技术、新

3、品种、新成果,为组织农民和基层农技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市场提供产供销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五条 本会坚持“不拘一格、放手发展”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发展、逐步规范”的工作方针,对会员进行依法管理,实行民主办会、民主管理,指导全县各类农技协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延庆县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领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延庆县民政局社团办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延庆县高塔街58-1号延庆县科协延庆县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农

4、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二)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农民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三)举办学术交流、理论研讨活动和科技考察、现场观摩活动;(四)组织会员参与国家和地方科技政策、发展战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民主监督工作;(五)反映会员和基层农技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有关团体的友好联系;(七)开展各类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会、农展会,承担政府和社会组织下达的各类涉农项目等;(八)开展非营利服务活动,创办公益性的技术经济实体,增加会员收入,提高基层农技协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供销系列化服务能力,发展农村

5、科普事业;(九)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农技协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和支农惠农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十)编辑出版科普刊物、书籍和科普挂图、技术资料,制作科技音像作品。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一)团体会员:各乡镇科协、县农技协联合组织;全县基层各类农技协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农村专业技术研究、生产、经营管理的企业和农业科研院校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二)个人会员:从事农业和农村专业研究和科普事业的科技教育工作者、专业技术能手、农业企业家,基层农技协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法人代表和领办人;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本章程第九

6、条第一款的范围,同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承担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第十一条 申请中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四)能够为本会的建设和发展履行应尽的责任、完成交办的任务。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本会领导机构人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

7、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组织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三)热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或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在下一年内仍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以适当减免会费。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政策、违反本章程和违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8、。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议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的产生,须经各乡镇科协、县农技协联合组织或县科协推荐,经县农技协审核认定,方能有效;其代表大会的召开须有认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大会秘书处处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

9、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九)修订本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筹集本会活动经费;(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含委托出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

10、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所列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含委托出席)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同岗位最长任职期限不超过两届;(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11、力。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12、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办理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派或授权的事宜;(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三)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四)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六)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

13、监督其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成熟时,可以决定建立相关的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承担本会有关专业领域的工作任务和业务活动。其组织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制定。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国内外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捐赠;(三)政府部门的资助;(四)延庆县科协等的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非营利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

14、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检查。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兼职工作人员不由本会另发工资,但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劳务奖励报酬。第六章 变更第四十三条 变更本团体的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活动资金等,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涉及登记证书及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第四十四条 变更事项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七章 终止程序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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