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水里高职商工职业学校教科书采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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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校務章則教務處2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教務處章則目錄教學組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教科書採購實施辦法 -3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各科教學研究會組織章程 -4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課業輔導實施辦法 -5註冊組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學年學分制轉校、部、科學生抵免學分實施要點 -7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收取學生代收代辦費審核會議組織作業原則 -9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11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校內轉科(組)實施要點 -16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科技校院辦理高職繁星計畫推薦甄選委會組織辦法 -17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

2、學校 97 年度教育部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當地高中職獎學金補充規定 -18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學生成績偏低預警制度執行辦法 -20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多元評量計畫實施要點 -21設備組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科學展覽委員會組織辦法 -24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校內科學展覽實施辦法 -25實驗研究組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學生重補修學分實施要點 -28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313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教科書採購實施辦法中華民國 95年 1月 20日校務會議通過訂定一、依據教育部部授教中(二)字第 0940510595D號文,修正之國

3、立高級中等學校採用教科書應行注意事項訂定辦理本校教科書採購實施辦法。二、教科書之採用應根據學生學習需要,提高教學效果,達成教學目標為原則,並以盡量減輕家長負擔,加強服務之原則,辦理教科書採用有關事宜。三、教科書之採用應以教育部審定之教科用書為準,並依實售價格向學生收費。四、教科書之採用如有未經審定或其執照已逾期限未經教育部同意延長者,均不得採用。情形特殊學科教科用書之採用,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五、教科書之採用由各科教學研究會召開教科書採用會議,研議採用之教科書,併同會議記錄呈校長核定後,將委託本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採購,不得委託書商代辦。六、列入書單之教科書應以教育部訂頒課程標準或綱要之

4、教學科目為限(含選修科目,不含班會及團體活動)每科至多採用一種。如有連續性之教科用書,於同一年內,以不更換為原則。七、經教育部審定之英文文法、自然科學實驗教材,可視同教科用書處理。八、參考書、工具書、習字帖、作業簿、評量卷等均不得列入書單,亦不得於註冊時列入檢查項目。九、本實施辦法經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4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各科教學研究會組織章程中華民國 85年 9月 1日校務會議通過訂定一、 本校為促進教學研究,將依部頒中等學校各科教學研究組織通則並參照本校實際情形訂定本規程。二、 各科教學研究會之工作如下:(一) 課程標準實施之討論與研究。(二) 教學方法

5、之研究及教學觀摩會之規劃與實施。(三) 教科用書及參考書之選定。(四) 補充教材及鄉土教材之選擇與蒐集。(五) 教學進度之預定。(六) 教學及實驗或實習設備之規劃。(七) 教師進修閱讀圖畫雜誌之報告及討論。(八) 學生課外讀物之調查及指導。(九) 學生課外作業之規劃與指導。(十) 其他有關教學研究事項。三、 教學研究會之主席由科主任(召集人)擔任,該科之教師均為會員,校長、教務主任、實習輔導主任、教學組長等均需參加。四、 教學研究會每學期開會一至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五、 教學研究會以分科舉行為原則,必要時得聯合舉行,由校長或教務主任為主席。六、 教學研究會得與其他高級職校取得聯絡,參觀

6、教學,交換研究意見。七、 本校各科教師均有參加各科教學研究會,並負責執行議決事項之義務。八、 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5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課業輔導實施辦法中華民國 87年 9月 1校務會議通過訂定一、依據:教育部國立暨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二、目的:為提昇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興趣,增進學習效能,特訂定本計畫。三、對象:本校一至三年級學生(不含綜合職能科學生)。四、辦理原則:(一) 辦理課業輔導應符合行政程序規範,應依作業程序公告辦法並轉知校內相關人員及通知學生家長,且由學生自由參加。(二) 辦理學生課業輔導內容,必須與學生平時所習各科課程有關,

7、同時適度安排藝文活動科目。(三) 平時舉辦課業輔導應安排在每天正式課程之後,且每週不得超過五天,每天最遲不得超過五時三十分。寒假不得多於四十節,暑假不得多於一百二十節。(四) 學生參加課業輔導以每班不得超過四十五人為原則。(五) 舉辦課業輔導之班級,每班應置導師一人,以加強生活輔導。(六) 課業輔導教材,得編選補充教材,印發講義應用,並不可另收教材或講義費,且不應提前講授下一學期(年)教材。(七) 舉辦課業輔導應注意學生之安全,其在校生活仍應按照學校之常規管理,尤應注意品德之陶冶與群性之培養。五、收費及用途:(一)收費應依據臺灣省高級中學各項輔導費徵收標準辦理,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二)學生家

8、境清寒,學校得斟酌情予以半費或全額減免收費。(三)辦理課業輔導所收費用,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為原則;餘額得作為教學6活動業務、材料所需經費、學生獎勵、行政管理及加班費等支出。但惟不得超過總額百分之二十,如有剩餘應發還給學生。(四)課業輔導教師鐘點費依照頒訂標準發給,如於辦理中途標準有所調整,以照原標準收費為原則,不得再向學生補收差額。六、辦理時間:(一)平日:於學期中每週一至週四之第 8節(15:5516:45)辦理。(二)寒暑假期間:於寒暑假期間辦理。七、成績考查:由各任課教師自行測驗評量,其成績得列入平時成績考查。八、本實施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補充時亦同。78國立水

9、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學年學分制轉校、部、科學生抵免學分實施要點中華民國 93年 8月 30日校務會議通過訂定中華民國 94年 6月 30日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次修定一、依據:(一)高中、高職及五專學生科目學分抵免處理實施要點。(二)本校學年學分制實施計畫。二、目的:使本校於辦理高中、高職及五專學生互轉之科目學分採計扺免時有所依循。三、科目學分之採計扺免及換算原則:凡各學科以每週授課一學時且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學時謂指每一學科每週之授課時數) 。任一修習及格之科目以其每週授課時數換算為該科該學期已修得之學分數。四、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科目學分:(一)轉科生(二)轉學生(三)重考入

10、學新生五、辦理科目學分抵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為顧及學生權益,學生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與學分已在原校原科修習及格者,可以抵免。其抵免原則如下:1.科目名稱、內容相同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2.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抵免。3.科目名稱、內容相同(含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數不同者,應依轉學科後,學校所規定之學分登錄。不足之學分得選補修該科或修習與該科同性質或內容相近之科目的的學分補足。(二)轉學(科)生在原校原科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並非所轉入類科之應修科目,得列為選修科目之學分數計算,惟可9抵免之學分數至多以該轉入類科應選修學分總數為限。(三

11、)重考入學新生,其原已修習科目之學分得由學校酌情抵免。六、轉學(科)生在轉入後,除第一學年(指高一上、下學期)應修而未修之科目與學分,得以輔導自修之方式認定,其餘各學年應修而未修之科目與學分,依本校學生重補修學分實施要點之規定處理。七、轉學(科)在轉入經抵免學分後,應補修專業科目學分在三十學分以上時,得降低編級。八、轉學(科)生,其畢業標準依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實施要點之規定處理。九、轉學(科)生有關學分抵免採計,應於轉入註冊時一併申請處理,其抵免科目學分之審核,除共同科目由教務處指派專人審查外,專業科目則分別由有關類科科主任會同教務處共同審查。十、轉學(科)生其科目學分之抵免或重(補)修成績

12、,均須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詳細註明抵免情形。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1011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收取學生代收代辦費審核會議組織作業原則中華民國 94年 1月 20日校務會議通過訂定一、 依據:本辦法依據 93.7.7教育部頒佈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訂定之。二、 適用範疇:本辦法所謂代收代辦費係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 ,係指包括學生平安保險費、家長會費、班級雜支費、健康檢查費、住宿費、課業輔導費及其他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相關事務等費用。三、 審核會議成員之組成:(一) 各校得成立收取學生代收代辦費審核會。(二) 會議成員由七至十一名代表組成,

13、並互選一人為召集人,負責會議之召集 及會議主持。(三) 委員組成得包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會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中家長會及社會公正人士成員不得少於出席人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四) 會議成員組成人數,及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會及社會公正人士之組成成員人數分配,應提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教師代表三人、侯補二人,行政人員四人,家長代表二人、侯補二人,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五) 會議成員中行政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得由校長遴聘,教師、家長會代表分 別由教師及家長成員互選產生。四、 審核會職責:(一) 會議成員應出席各定期、臨時之委員會,缺席三次以上之成員得由侯補人員依序遞補。(二)

14、審核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項目。(三) 制定學校各項代收代辦收費標準。(四) 制定各項代收代辦費退費原則。(五) 各項審核會議應有三分之二成員出席,會議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贊12成通過。(六) 審核會制定各項代收代辦收費標準,應以收支平衡為原則。(七) 審核會各項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收支情形應上網公告。五、 審核會議之舉行:(一) 定期會議1. 審核會應於每學期末,開會審查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用內容及收費標準,並做成決議於學校註冊收費前公告之。2. 審核會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召開代收代辦之經費使用審核會議,審查各項代收代辦費用使用情形。(二) 臨時會議1. 於學校急迫需要做收取費用或變更時,得由校長或由三分之一以上之成員連署,提議召集人於一週內召開臨時審核會議。六、 本辦法未及規範之收費,應依據高級中等學校收取學生費用辦法規定辦理。七、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呈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1314國立水里高職商工職業學校 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中華民國 97年 9月 1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補充規定依教育部公佈之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本校學生成績之考查,除依該法之規定外,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分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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