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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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转让方:中新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 126 号动漫大厦 B2 区五、六层法定代表人:袁桐利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将拥有中新天津生态城中部片区 26、31 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对外有偿转让。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注册成立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关联公司”)有偿受让26、31 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就 26、31 号地块的国有

2、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一、目标地块概况26、31 号地块位于中新天津生态城中部片区内。地块的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26、31 号地块信息及位置图。乙方知悉并同意,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尚未取得 26 号地块的房地产权证,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加快办理 26、31 号地块的房地产权证,以便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挂牌转让。二、 转让价格及款项支付方式1、双方同意,受限于天津市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26 号或 31 号地块按净地预计估价为每亩 175 万元,合计人民币 20848.4 万元,31 号地预计估价为每亩人民币 200 万元,合计人民币 26280万元。

3、最终价款通过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公开挂牌并竞买后确定。若乙方的关联公司竞买成功,最终价款将体现在甲方和乙方的关联公司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2、甲方取得 26、31 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后,乙方应在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85 万元作为订金。若乙方的关联公司参加了竞买,则乙方支付的订金充抵乙方的关联公司应向甲方支付的部分保证金。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保证金自动转为土地转让价款的一部分。3、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26 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需通过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公开挂牌进行,乙方承诺安排乙方的关联公司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挂牌底价 30%的保证金,其中乙方

4、已交给甲方的定金转为保证金,剩余部分在招拍挂报名开始后交齐。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参加竞买。若挂牌底价高于或低于双方约定的预估价的,均按约定每亩的价格执行。4、乙方的关联公司竞买成功后,应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之日起 60 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转让价款。5、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与乙方的关联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予以承担。6、项目建设及管理过程中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乙方的关联公司自行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大配套费”、“小配套费”及垃圾气力输送系统公共部分配套建设费由乙方的关联公司按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全额缴纳。7、

5、甲方应明确定金交付后多少日内进行招拍挂。8、甲方应明确交保证金投标时间、定金转投标保证金时间。三、违约责任1、若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未向甲方支付订金,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85 万的违约金。2、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向乙方发出公开进场交易的通知后,若乙方的关联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参加竞买,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订金数额的违约金,甲方可从已收订金中扣除。3、如果甲方未能按约定的进行招拍挂、未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证、未能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息全额,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4、若因甲方原因

6、导致乙方关联公司没有参与竞标或没有竞得 26、31 号地块使用权,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且保证金本息全退,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5、若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签署土地使用权合同,甲方应本息全退,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6、若乙方的关联公司未在竞买成功后按天津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的要求与甲方签署 26 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没收乙方的关联公司支付的保证金。7、(1)未能取得天津市相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天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应按甲方违约处理。(2)未获得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应按甲方违约处理。如果截至

7、 2015 年 9 月 30 日土地转让仍无法完成,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对方,甲方应本息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执行)。款项付清后,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地块。否则,该地块的处置权应归乙方所有。四、 保密义务1、双方同意,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均为保密信息,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双方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或公开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双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前,双方均不得公开披露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2、考虑到一方可能作为信息提供方向另一方披露保密信息,作为接收方的每一方同意:(1)将保密信息作为秘密和机密的信息;(2)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保密信息;(3)

8、仅为业务需要而利用或复制保密信息。 3、本条不禁止保密信息接收方作出以下披露,但所披露信息应完整、准确反映本次交易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明示土地转让能否完成受限于国有资产监管等审批程序:(1)仅为业务目的而在需要知道的基础上向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和专业顾问披露保密信息,但前提条件是,接收方应确保接收信息披露的任何人员遵守本条规定,就恰如该人员系接收方一样,且接收方应就该人员未遵守本规定向相关信息提供方承担责任;或(2)相关信息提供方已事先书面同意的披露;或(3)根据法院命令、适用的法律、对信息接收方有管辖权的政府或监管机构的合法要求,或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进行的披露,但只能在所命令或要求

9、的范围内进行披露,且前提条件是接收方已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提前通知了有关的信息提供方。如果信息提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希望采取措施反对或限制该信息披露,或采取措施寻求就被要求披露的信息获得保护令,则其可自负费用采取此类措施,同时接收方应提供任何必要而且合理的协助。五、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指:对于任何一方,任何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或该方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此等情况导致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包括雷电、台风、暴风雨、洪水、火灾、地震或其它自然灾害、疫情、战争及公民反抗运动。六、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解除及争议处理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10、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政府部门行政规章的规定。凡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 26、31 号地块的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七、其它1、未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变更修建性详细规划,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及乙方的关联公司承担。2、在甲方与乙方的关联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甲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向乙方的关联公司移交该地块。 3、甲、乙双方发出关于本协议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协议载明的下述通信方式进行。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甲方地址: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 1620 号生态科技园研发大厦 15 层联系人:黄丰才电话:+86 22 2526 5555 - 3402乙方地址:联系人:电话:4、本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一 26 号地块信息及位置图附件二 26 号地块天津市房地产权证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签署页)甲方:中新天津生态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乙方:(公章)签订地点:天津市中新天津生态城签订日期:201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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