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竹彰化台南台东社会教育馆暂行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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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国立新竹彰化台南台东社会教育馆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10-23【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国立新竹彰化台南台东社会教育馆暂行组织规程第 1 条本组织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订定之。第 2 条国立新竹、彰化、台南、台东社会教育馆 (以下简称社教馆) 隶属教育部,设下列各组、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研究组:文物史迹资料之管理、文化复兴工作、社教概况之调查统计、语文教育及成人教育等研习事项。二推广组:音乐、美术、戏剧、舞蹈、文艺、体育等活动及展演、成人教育、家庭教育、环境教育之推广事项。三辅导组:社会教育发展、各机关社团办理社会教育活动

2、之辅导事项。四秘书室:文书、档案、研考、出纳、事务及其他不属各组之事项。第 3 条社教馆置馆长一人,承教育部部长之命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第 4 条社会教育馆置组长、室主任、编审、辅导员、组员、办事员、书记。前项编审、辅导员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第 5 条社教馆为谋事业之发展,得联络地方机关、社会团体及热心社会教育人士组织与业务有关之各种委员会。第 6 条社教馆应辅导其施教区域内之社教机构与学校施行社会教育及社会活动,其办法另定之。第 7 条社教馆置人事管理员,由教育部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第 8 条社教馆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第 9 条

3、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国立新竹社会教育馆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暂行合理备考员额员额馆长简任第十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十职等办理。组长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二 (二 (一本职称之职等,职等一) 一) 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二由馆长兼任。室主任荐任第八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八职等办理。编审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二二一本职称之职等,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办理。二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

4、用条例规定聘任。辅导员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二二一本职称之职等,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办理。二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三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二一职等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职等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处指派员第七职等组员以上人员兼任。会计员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一)由教育部会计处指派第七职等组员以上人员兼任。合计一四一三(二)(三)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二本编制表各职称,在未达合理额总数前,

5、除在合理员额范围内升迁者外,均出缺不补;但馆长出缺得不受此限。国立彰化社会教育馆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暂行合理备考员额员额馆长简任第十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十职等办理。组长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二 (二 (一本职称之职等,职等一) 一) 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办理。二由馆长兼任。室主任荐任第八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八职等办理。编审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二二一本职称之职等,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办理。二必要时得依教

6、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辅导员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二二一本职称之职等,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办理。二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组员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三三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二一职等书记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一职等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一)由教育部人事处指派员第七职等组员以上人员兼任。会计员委任第五职等至荐任一(一)由教育部会计处指派第七职等组员以上人员兼任。合计一四一三(二)(三)附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二本编制表各职称,在未达合理额总数前,除在合理员额范围内升迁者外,均出缺不补:但馆长出缺得不受此限。国立台南社会教育馆暂行编制表职称官等职等暂行合理备考员额员额馆长简任第十职等一一本职称之职等,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未规定前,暂以简任第十职等办理。组长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二 (二 (一本职称之职等,职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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