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课件作者万绍山第四章汽车保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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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汽车保险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近因原则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返回,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效用: 排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 防止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害的最高限额。 保险利益原则的种类: 财产所有者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如贷款购车,贷款人为防止车辆失窃无法收回贷款,会向保险公司投相应的保险,或要求借款人以贷款人为受益人投保相应的保险。 财产保管人对其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如停车收费行为。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与机动车辆有关的

2、人身保险利益。如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死亡而无法收回贷款,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可以为债务人投保人身保险,或者要求借款人购买以贷款人为受益投保相应的保险。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幸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

4、的价值。,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除前两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上一页,返回,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报、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

5、之间应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如图4-1所示。,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实行 为了使最大诚信原则得以贯彻和实行,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规定了告知与保证的义务;对保险人有弃权和禁止反言的规定。 告知: 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

6、中,投保人对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风险程度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项如实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由于保险标的种类繁多,告知的内容各有不同,范围极其广泛,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以下两种告知方式。 无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 询问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实填报保险单证上的有建项目与补充回答相结合。,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在保险期限内的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向保险人所做的担保或承诺。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1.明示保证 明示保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以“被保险人义务”条款表达的一类保证

7、事项。 2默示保证 默示保证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种目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放弃权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对方重新主张这种权利。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最大诚信原则及其所统领的具体规则是对于保险市场诚信危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手段。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了保险交易的整个过程,在投保之前、保险合同缔结之时、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甚至在保

8、险人理赔之后,保险交易的各方主体都须受最大诚信原则的制约。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均应该履行相应的最大诚信义务。正确适用最大诚信原则、是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判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基础。,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三、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原则的异同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市场功能上有共同之处,如均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促成合作。 但是,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也与民法诚信原则有着很大的不同。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主要制度之中;而诚信原则虽称为“帝王原则”,但其适用上有诸

9、多限制。 最大诚信原则不仅为法律原则,而且衍生出了一系列可操作性极强的行为规则。 最大诚信原则较之于诚信原则,对于诚信的要求更高。,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不得对对方进行欺诈,但它并不反对利用信息优势去合理赚取利益。在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时,诚信原则只要求他们在追求个人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他人利益,而不能损人利己。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 在保险经济活动中将最大诚信原则作为重要原则加以强调,是因为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及以何种费率承保等重大问题。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难以了解并

10、掌握条款的内容以及费率的合理性。因此,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义务与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的特征,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诚实,不守信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无效。 总之,最大诚信原则是保证保险业务活动健康开展,并调整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原则。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由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告知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双方违反告知都将承担法律后果。 投保人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保人未履行或者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如表4-1所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11、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有下列四种情形。 漏报。由于疏忽、过失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误告。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性,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并非故意欺骗。 隐瞒。即投保人对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影响承保条件的已知或应知的事实没有如实告知或仅部分告知。 欺诈。即投保人怀有不良企图,故意作不实告知,如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时却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对以上不同的违反告知的情形,其处分也不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如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

12、说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匕条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对保险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人若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人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都将承担与上述相同的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对此有规定。,上一页,返回,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 指保险事故发生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这个原因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近因不是

13、指时间空间上最近的原因,而是指有效原因。亦可阐述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直接、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危险因素或危险事故,对损害起间接、次要作用的危险因素或危险事故为远因。 1.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是指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下一页,返回,第三节 近因原则,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是指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 3.多

14、种原因间断发生 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人,并且成为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时,则该独立的新原因即为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反之,则不承担赔偿。 4.由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造成损害 在一连串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人导致损害。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被保原因,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上一页,返回,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对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原则。其使财产尽可能恢复到发生保险事故前的状态,但绝不可能比事故

15、发生前的多。损失补偿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额外索赔获得经济利益。 (1)赔偿必须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进行,即保险人只有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合同中约定的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赔偿。 (2)赔偿额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应当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下一页,返回,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3)赔偿额应当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基本依据,

16、因此实施补偿原则的第三个限度就是以保险利益为限。 (4)损失赔偿是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保险人应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核定损失,与索赔人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时,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包括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上一页,下一页,返回,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代位原则的意义。 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得超额赔偿,即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代位原则的类别 代位原则的类别主要包括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 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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