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论与实务教学课件作者于光荣项目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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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六 保险合同概述,2,任务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任务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任务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四)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五)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六)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返回,任务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保险标的不同分类 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

2、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最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 (二)按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分类 按照合同的性质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三)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分类 按照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四)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下一页,返回,任务二 保险合同的分类,(五)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分类 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指定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 (六)按保险标的数量不同分类 按保险标的数量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一保险合同

3、、团体保险合同和综合保险合同。 (七)按照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分类 根据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上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以及协助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人,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下一页,返回

4、,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投保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必须按约交付保险费。 2.保险人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

5、人是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2.受益人 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由此可见,受益人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特定的关系人。 (1)受益人的产生。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

6、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者数人。如果受益人为多个人的话,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2)受益人的变更。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防止道德风险,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同样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7、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可见受益人的变更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予以批注,否则不会产生变更受益人的效力。,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案情】2002年初,钱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保额为10万元的两全型人寿保险,并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其丈夫汪先生。2005年初,钱女士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但并未办理保单受益人变更手续。6个月后钱女士因车祸不幸身故。钱女士父母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保险单,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钱女士的前夫知道此事后,也同时提出了领取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该如何给付这笔保险金?,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分析】人身保险受益人由投保人或被保

8、险人指定,指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该权利任何人不能分享。本案中,钱女士保单受益人为其前夫汪先生,两人离婚后未办理变更受益人手续,因此其前夫仍为保单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故这笔保险金应全部给付给其前夫汪先生。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保单指定受益人要明确,如果保险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保单上做出批注,否则,任何其他形式的变更(在遗嘱中变更受益人)都是无效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3)受益人的受益权。法律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是活体的胎儿。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

9、权,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的几种情况:(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项目案例链接 【案情一】2000年5月17日林某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为30万。约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其中,妻子受益比例为40%,而两个儿子各为30%。 2001年,林某的大儿子由于车祸去世。2006年8月11日,林某从高处摔下死亡。林某的妻子和二

10、儿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这笔保险金该如何分配?,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分析】由于林某妻子和二儿子均为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应按确定的受益份额来分配保险金,即妻子得到12万元,二儿子得到9万元。本案中,林某大儿子因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相应的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因此其大儿子应得的保险金应当作为林某的遗产,由林某妻子和二儿子平分。 因此,林某妻子最终能获得12+4.5=16.5(万元),二儿子获得9+4.5=13.5(万元)。,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又

11、称保险中间人或保险中介人,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起着辅助作用的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1.保险代理人 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人。一般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资格是保险人的代理人,因而其在保险授权范围内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项目案例链接 【案情】某工厂于2004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2005年1月1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投保单,王某接受了该投

12、保单并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未及时将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2005年2月13日,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巨大。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为由拒赔,该厂诉至法院。,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分析】一般地,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中,工厂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是由于该公司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的。根据保险代理人的性质与特征,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的意

13、思表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所以,本案中,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对该工厂进行赔偿。在本案中,保险代理人王某显然缺乏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业务素质,造成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引以为鉴,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2.保险经纪人 指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获取佣金的中间人。保险经纪人一般被视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只能

14、约束投保人,不能约束保险人。 3.保险公估人 又称保险公证人,是指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中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公证事项的人,包括保险调查人、保险鉴定人、保险理算人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项目案例链接 【案情】颜某妻子黄某作为投保人于2002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以颜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受益人为二者之子。投保人交了首期保险费,业务员开了“人身险暂收收据”。由于被保险人超龄,保险公司按业务规定于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人体检的“新契约”通知书。4月2

15、6日,业务员带领被保险人颜某到医院体检。思考:在这个案例中涉及的保险合同的主体都有哪些? 【分析】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黄某、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颜某、颜某与黄某之子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公司业务员,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三要素之一,缺少这一要素,保险合同不能成立。,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保险

16、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明确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是为保险合同的履行提供一个前提。 2.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是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具体对象。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上一页,下一页,返回,任务三 保险合同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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