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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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组织法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和职能 1、概念 商业银行使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 (2)支付中介 (3)信用创造 (4)金融服务 3、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4、商业银行经营应遵循的原则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 (2)企业化经营原则 (3)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4)商业银行应维护客户和自身权益的原则 (5)公平竞争原则 (6)依法接受监管的原则,(二)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2、国有独资

2、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3、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4、城乡合作银行,(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4、经理(行长),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 行 法 学,第11讲,主讲教师:李 华,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1、名称变更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营业场所 4、调整业务范围 5、大股东的变更 6、修改章程 7、其他事项变更,三、商业

3、银行的接管与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1、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 2、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将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1、解散 2、被撤销 3、破产 (三)商业银行的清算 1、支付清算费用 2、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3、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5、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 行 法 学,第12讲,主讲教师:李 华,第二节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 一、银行帐户和银行客户 (一)银行帐户 1、概念 银行帐户是指客户为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明。 包括: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

4、、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2、银行帐户管理的原则 (1)基本存款帐户开立许可原则 (2)开户自愿原则 (3)依法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3、开立银行帐户的资格和条件 (1)基本帐户开立的资格和条件 (2)一般帐户开立的资格和条件 (3)临时帐户开立的资格和条件 (4)专用帐户开立的资格和条件,4、银行帐户管理 (1)中央银行的监管 (2)开户银行的业务职责 (3)帐户使用人的义务 (二)银行客户 1、存款人 是指在银行开立帐户存款的单位和个人。,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特别保护措施: (1)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2)方便存款人实现其合法权益 (3)制止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4)商业银

5、行破产时,应给予存款人特别保护。,2、借款人 借款人是指在银行开立帐户,按照一定的利率和约定期限,向银行借款,并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银行客户。 借款人的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企业法人应经过年检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4)除特殊规定外,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3、委托人 委托人包括结算业务客户和委托银行办理其他业务的客户。 4、寄托人 寄托人是指将物件交给银行保管并支付报酬的银行客户。,二、

6、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种类 (一)性质 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 1、银行与客户地位平等 2、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应遵循自愿原则 3、银行与客户往来应遵循公平原则,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 行 法 学,第13讲,主讲教师:李 华,4、银行与客户往来应遵循诚信原则 (二)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关系的种类 1、银行与存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2、银行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3、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 4、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寄托关系,三、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般义务 (一)保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二)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三)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 (四)为客户保密 (五)谨慎、善意办理业

7、务,四、客户对商业银行的一般义务 (一)审慎自我保护义务 (二)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三)向银行支付报酬的义务,第三节 存款法律制度 一、存款法律关系 (一)存款法律关系概述 1、存款及其分类 (1)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一种以货币表示的债务。 (2)分类,2、存款合同 要约承诺 是实践合同 3、存款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1)存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存款机构的义务,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 行 法 学,第14 讲,主讲教师:李 华,4、对银行存款帐户的管理 (1)对单位定期存款帐户和人民币活期帐户管理 (2)个人存款帐户管理 实名制,(二)存款制度的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特许经

8、营原则 2、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原则 3、存款利率法定与公告原则 4、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 5、合法正当吸存原则 6、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储蓄存款制度 (一)储蓄存款制度概述 1、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货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形成的存款。 2、个人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3、储蓄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 (1)人民币储蓄业务 (2)外币储蓄业务 (3)转存业务 (4)住房储蓄业务 (5)代理业务 (6)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二)储蓄业务基本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 2、提前支取规则 3、挂失规则 4、查询、冻结、扣划

9、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或支取规则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三、单位存款制度 (一)单位存款制度概述 1、单位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 2、单位存款应遵循的原则 (1)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且不计利息。,(2)强制存入原则 (3)存款实名原则 (4)限制支出原则 (5)监督使用原则 (二)单位存款基本规则 1、单位定期存款规则 2、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规则,3、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冻结、扣划规则,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 行 法 学,第15 讲,主讲教师:李 华,第四节 贷款法律制度 一、贷款法律制度概述 (一)贷

10、款与贷款法律制度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将货币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 贷款法律、法规。,(二)贷款种类 1、按贷款期限划分:短期、中期、长期 2、贷款按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的划分: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3、按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划分: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二、贷款的原则与规则 (一)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自主经营原则 3、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4、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5、公平竞争原则 6、有担保原则,(二)贷款规则 1、贷款期限规则 2、贷款利率利息规则 3、贷款程序规则,三、贷款法律关系 (一)贷款法

11、律关系概念 贷款法律关系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平等主体,以借款合同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1)自主申请贷款 (2)按约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2、借款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资料 (2)接受监督 (3)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按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转让债务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6)必要时采取保全措施,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 行 法 学,第16 讲,主讲教师:李 华,3、对借款人得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

12、内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提供虚假得或隐瞒重要事实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4)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不得利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三)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2)有权决定贷款与否 (3)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4)有权按约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贷款和提供担保,2、贷款人的义务 3、对贷款人的限制 (1)严格贷款发放 (2)有关

13、情形下不得发放贷款 (3)未经批准不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 (4)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 (5)不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6)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四、贷款担保 (一)贷款担保的概念 贷款担保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为基础,能够督促借款人履行贷款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手段和措施,是保障贷款人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制度。 贷款担保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二)保证贷款担保制度 (三)抵押贷款担保制度 (四)质押贷款担保制度 (五)贷款担保管理制度 1、对保证的管理 (1)保证人的资格 (2)保证人的财务能力,(3)保证人的保证意愿 (4)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5)保证的法律责任 2、对抵押和

14、质押的管理 (1)银行对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情况 (2)抵押物的流动性 (3)抵押物的价值评估 (4)抵押物的变现价值 (5)抵押率,东南大学远程教育,银 行 法 学,第17 讲,主讲教师:李 华,五、贷款的管理 (一)贷款管理责任制 1、行长负责制 2、审贷分离制 3、分级审批制 4、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5、驻厂信贷员制度 6、离职审计制,(二)不良贷款监管制度 1、呆帐贷款 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2、呆滞贷款 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3、预期贷款 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

15、(三)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制度 1、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 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 贷款本息的责任。 2、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3、贷款人应当要求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赁合同中 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4、贷款人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对实行整体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明确其所欠贷款债务由改造后公司全部承担 ;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

16、当要求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金 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5、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所占用 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6、贷款人对合并(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偿贷 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合并(兼并)企业或合 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归还原借款人贷款的义务,并与之重新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7、贷款人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 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 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征求贷款人同意。,8、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 应的担保。借款人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相应担保,贷款人应当要求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 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或协议,对原借款人所欠贷款承担清偿责任。对设立子公司 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和偿还母公司相应的贷款债 务。,9、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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