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盘棋”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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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人口发201117 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人口计生委:2009年8月3日,湖南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省内“一盘棋”业务规则(试行)(湘人口领办发200911号,以下简称规则试行稿)。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基层反映的情况,对规则试行稿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

2、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实施方案精神,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按照“统筹管理,区域协作,信息共享,服务均等,双向考核”的要求,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协同与互动,业务监管与考核等制度,依托全员人口数据库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将工作流融入信息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以下简称“一盘棋”)长效机制。第三条 协调基层人口计生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采共享机制,统一采集,分别使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产部门共同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同管理,全面推行“以房管人”和“以从业地管人”相结合的制度,居住地和从业地要密切

3、配合,各司其职;建立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和辖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实时通报制度,形成部门(单位)信息实时互通、管理快速互动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的服务管理对象为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人群,重点是成年育龄人员(1849岁的女性和18岁以上的男性)。其中:因婚嫁、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上学等原因人户分离和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跨省婚嫁的夫妻户口未迁移的,通常以男方户籍所在地为婚入地(男方入赘除外)进行建档管理,婚后常住女方的,女方户籍地将其纳入流入人口进行管理。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4、“一盘棋”过程中的服务管理行为。第二章 服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人口计生委负责统筹全省“一盘棋”工作,监控和指导“一盘棋”工作的实施;指导协调和督办跨省和省内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为主要依据,考核评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履职情况;监测全省人口流动状况,分析人口流动规律和趋势,为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第七条 市州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州“一盘棋”工作;协调落实本市州内跨县流动人口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对县、乡两级工作进行监控和督查,及时纠正县、乡两级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对所辖县市区“一盘棋”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第八条 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5、(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本县市区“一盘棋”工作,督促指导基层单位利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客户端软件提供的引导信息,及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按照协商前置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及时纠正基层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对辖区单位“一盘棋”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第九条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做好流入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查验跨省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为育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为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育龄夫妻办理一孩生育证,为政策外妊娠的育龄妇女提供终止妊娠服务,配合户籍地对违法生育人员

6、征收社会抚养费;负责采集、录入流入人口定位信息和服务管理变更信息,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户籍地进行信息互通和工作互动。第十条 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拟流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接受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为拟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出人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婚育证明;负责流出人口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变更,通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现居住地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第三章 信息分类第十一条 根据信息的状态和信息采集责任的划分,将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流动人口信息分为基础信息、流出人口流向信息、流入人

7、口定位信息、服务管理变动信息四类:(一)基础信息:包括纳入本地全员人口管理的所有人口的基本信息,其中家庭成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还包括其婚姻、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法定奖励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二)流出人口流向信息:包括流出人口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流出日期、流向地址、联系电话、流动原因、是否家庭户流出、配偶是否随同流动、返回时间等项目。流向地址要精确到村(居)委会。(三)流入人口定位信息:包括流入人口姓名、性别、婚姻状况、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性质、文化程度、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从业处所、流入时间、离开时间、流动原因、是否家庭户流入、配偶是否随同流动等项目。户籍地址要精确到村

8、(居)委会。(四)服务管理变动信息:指成年流动育龄人员发生变动的下列服务管理信息:怀孕、生育、避孕节育(落实补救措施或变更措施)、孕(环)情检查、社会抚养费征收、生育证发放、婚育证明办理、婚姻状况变动等。第十二条 根据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结合其自身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将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分三类进行管理服务:A类对象:现孕对象、生育对象、应落实措施未落实措施的对象、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的对象、应参加孕检但连续6个月未参加孕检的对象;B类对象:避孕节育措施类型变更、进行了孕(环)情检查等对象;C类对象:已落实绝育措施,且期内婚姻、怀孕、生育、节育等没有发生变更的对象;离

9、婚、绝经、丧偶、不孕不育的对象。管理服务对象符合两个以上分类条件的,按照分类唯一性原则,列入靠前类别。第十三条 在信息交换过程中,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的紧急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和紧急信息。一般信息指流动人口离开、返回的信息、有详细地址的流出人口流向信息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此类信息接收方应当通过信息引导单由村村(居)委会计生专干进行核实。重要信息包括政策内怀孕、生育、避孕节育、孕(环)情检查和代建档、投诉、不一致信息协查、办理一孩生育证协查等信息。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提交的重要信息对方应当在7个自然日内核实与反馈,信息系统将经对方确认的信息写入全员人口数据库。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收到的重

10、要信息应作为工作引导信息。紧急信息指疑似政策外怀孕、疑似“两非”行为和疑似行政侵权的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在收到信息8小时内核实和反馈,协同处理。人口计生实时通系统将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卫生医疗机构提供的疑似政策外怀孕、疑似“两非”行为信息分别发送给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应在8小时内核实,并及时采取措施。第四章 信息采录第十四条 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根据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启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信息变更报告单等统计报表的通知(湘人口办函200938号)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口径的通知(湘人口发201046号)的要求,负责采集流出(入)人口信息,

11、按月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负责信息核实和录入,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村(社区)直接录入。对于跨省流出(入)成年育龄妇女,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向流入(出)省发送协查信息。第十五条 流出人口信息采集。流出人口离开户籍地1个月内,户籍地应采集其流向信息,填写湖南省流出人口信息报告单;流出人口返回户籍地一个月以上未外出的,应及时登记返乡时间,返乡后超过一个月再外出的(回家生育的除外),应重新采集、上报流出信息;提交到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出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回复不确认或者信息作废后,户籍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第十六条 流入人口信息采集。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1月内,现居住地应采集其定

12、位信息,填写湖南省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报告单。对不在本村(居)委会居住,但在本地固定店面经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应当采集定位信息。对外省流入人口,应采集其详细信息,户籍地址应当精确到村(居)委会。提交到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入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回复不确认或者信息作废后,现居住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第十七条 流入人口信息录入流程。录入省内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时,应通过身份证或姓名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匹配该对象是否建档,匹配成功后直接调用流出地的基础信息。匹配不到的,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提供的公民信息系统接口查询该对象的户籍信息,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公民信息系统均查找不到的,现居住地应核查

13、信息的真实性,并采集其详细信息,完成代建档。第十八条 变更信息采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发生服务管理信息变更的,现居住地村(居)委会计生专干应填写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变更信息报告单,按月上报,户籍地核实并确认后录入全员人口数据库。户籍地发现而现居住地没有掌握的变动信息,户籍地应及时采集并录入。 跨省流入人口无婚育证明、现孕现育、应落实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提交协查信息。为跨省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网络化协作信息,应及时通报户籍地;外省通报我省流出人口的相关网络化协作信息,应及时核实接收。第十九条 信息双向

14、核查(一)户籍地核查。现居住地提交的流入人口离开、代建卡、婚姻状况变更等信息,户籍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进行核查。现居住地提交的离开信息,户籍地经核实返回的,应及时登记“返回”;离开原居住地流动到新地方的,应重新登记流向信息。现居住地代建卡户籍地漏登的,应采集并上报该对象基础信息;因婚嫁或户口变动后,按规定不属于本地管理的对象,应向乡(镇、街道)计生办报告婚嫁或户口变动后的详细地址,由乡(镇、街道)计生办流管员(信息员)向婚入地或迁入地反馈有关情况。(二)现居住地核查。户籍地提交的流出人口流向信息、婚姻变更等信息,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

15、,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予以核查,漏登的要及时确认并纳入管理;查无此人的要予以回复。 (三)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提交的现孕、现育、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等信息以及不一致信息,双方都应及时核查,及时反馈,协同做好相应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第五章 协同服务第二十条 婚育证明办理与查验服务。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免费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证号、按照统一式样打印。省内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已匹配对象,不需查证验证;无法匹配对象,流入地应责成对象本人30日内交验婚育证明,完成代建卡纳入本地管理。已在户籍地建卡管理的成年育龄妇女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可由本人向现居住地提出申请,现居住地通过信息系统提交信息,户籍地确认后委托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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