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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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158号 (5月19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所辖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为客户提供的各类贷款业务。第三条本规程是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第二章 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授信授信阶段客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合同文件的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柜面支付贷款业务

2、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压缩转据、借新还旧等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逐步退出的存量贷款直接进入用信阶段,按权限审批发放。第五条 授信阶段的程序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达到会办额度的授信)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达到联合调查额度要求的授信,总行应派员参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支行行长确认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六条 用信阶段的程序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确认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章 授 信 管 理第一节 贷款

3、授信的申请第七条 客户申请。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格式文本)向支行提出授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用途、担保方式、担保人、有关承诺等。第八条 法人客户申请贷款授信用于经营的,需按具体用途提供以下资料或其中对应资料的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3贷款卡及资信等级证书;4开户许可证;5公司章程;6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身份证明;7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8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9上二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当期纳税记录;10验资报告、企业资质证明、公司成立批文、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

4、进出口许可证、生产经营计划、购销合同(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合同、协议)等;11财产保险单复印件。抵押财产的保险单原件(原则上应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办理信贷业务的支行);12抵押物作价的证明资料(含评估报告、购置发票等);13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14如属于房地产企业的,须提供对应项目“四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分别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已经预(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如属特种行业,须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15申请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

5、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实施项目必须的有权机关的有效批文;(3)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4)有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5)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6)环境评价报告及环保合格证;(7)与贷款相关的其它资料。16其他资料(如消防合格证、安全合格证、环境评价报告等)。第九条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授信用于其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提供所经营企业的资料,资料内容为第八条所列项目。同时还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1借款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2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3借款人(家庭)房产证、土地证;4其他证明资料。第十条 自然人客户申请贷款授信用于消费的,需按具体用途提供以下资

6、料或其中对应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2配偶身份证,结婚证;3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其他足以证明还款能力的资料;4借款人(家庭)房产证、土地证;5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6建设许可证、承建协议;7装修、装饰、装潢协议;8自筹资金数额及来源证明资料;9其他证明资料。第十一条 担保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1身份证或户口簿2收入证明3本行需要的其他足以证明代偿能力的资料。第十二条 担保人是企(事)业法人的,需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3贷款卡及资信等级证书;4开户许可证;5公司章程;6

7、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身份证明;7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8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9上二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当期纳税记录;10本行需要的其他足以证明代偿能力的资料。第二节 贷款授信的受理与调查第十三条 受理支行负责受理本支行服务区域内客户的贷款授信申请,受理申请应严格执行借款人“面谈”制度。支行行长可根据内部分工及时安排客户经理进行详细调查。在安排贷款授信调查时,支行行长应视贷款金额大小、贷款项目的难易程度、客户经理的业务能力、总行有关规定等不同情形进行人力组合。第十四条 调查。授信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负责调查的两名客户经理分主从调查人,经办客户经理是主调查人

8、,调查人对客户申请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后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意见)。总行授信管理部须现场风险评价的授信申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门派员调查并出具风险评价报告。第十五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应核对相符。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是否超过营业期限;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3查验客户填制的贷款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

9、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等。(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1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贷款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被列入“黑名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是否涉及诉讼等。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1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

10、、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3调查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4调查分析贷款用途的合法性。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6调查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稳定性,以及是否足值有效。7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8调查分析贷款的需求量。第十六条 对自然人(含农户)贷款业务,调查岗客户经理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保证担保的,还要

11、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要对抵(质)押物的的价值的稳定性、变现能力进行调查。第十七条 调查岗客户经理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确定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核实其担保能力。第十八条 调查分析结束后,调查岗客户经理明确调查结论意见,并按总行贷款“三查”制度规定出具调查报告。客户年度基本授信时,必须详细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法人客户贷款授信调查报告的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3担保情况和贷款风险评价;4本次贷款授信的综合效益分析;5本次

12、贷款授信的具体用途及合法合规性分析;6已用信贷款按约定使用情况分析;7还款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8结论。调查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次贷款授信以及本次授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明确意见。9对贷款资金需求及额度大小的分析、测算。(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1授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授信申请的用途和已用信贷款按约定使用情况分析;3、担保情况分析;4收入来源分析;5还款来源分析;6自然人申请贷款授信用于公司使用的,应详细分析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7结论。调查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次贷款授信以及本次授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明确

13、意见 第二十条 客户经理调查结束、签注调查意见并落实好清收责任人后,将上述全部贷款调查资料移交审查岗审查。第三节 贷款授信的审查第二十一条 贷款授信的审查按权限实行分级审查。支行审查岗人员负责对客户的基础资料和调查岗的调查材料(以下简称贷款资料)进行审查。超出支行审批权限的贷款授信,支行会办后将全部资料提交总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查。第二十二条 贷款授信审查的要点和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要素审查:1客户及担保人报送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备;2贷款授信的流程资料及手续是否齐全。(二)主体资格审查: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客户及担保人产权关系是否明晰;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

14、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三)信贷政策审查:1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总行的规定;2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总行有关规定。(四)贷款风险审查:1是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要素;2是否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五)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六)其他需审查的要点。第二十三条 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应在审批表中签注审查意见,连同贷款授信审查材料和调查报告,按权限移送相应的有权审批人。第二十四条 审查人对调查人员或支行移交的贷款授信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贷款授信业务,应要求调查人员或支行补充完善。第四节 授信的审议与审批第二十五条 支行授

15、权内的贷款授信业务,由调查岗客户经理调查,审查岗客户经理审查后,达到会办额度要求的提交支行贷款会办小组会办审议,通过后由支行行长审批。会办小组认为资料不完备的,退回调查岗客户经理补充调查。审议否决的授信,受理人应及时告知客户。第二十六条 支行授权外的贷款授信业务,由支行调查岗客户经理调查,支行审查岗客户经理审查,支行贷款授信会办小组会办审议。会办小组会办同意的贷款授信申请,在已经落实了清收责任人,支行行长签注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加盖支行业务章后报送总行,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人按审批权限由小到大依次排列: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总行分管授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第二十七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认为支行调查资料不完善的,退回支行补充资料,或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复查。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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