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被告,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律师和解协议(共篇)

上传人:xins****2008 文档编号:101959333 上传时间:2019-09-30 格式:DOC 页数:46 大小:6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诉,被告,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律师和解协议(共篇)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诉,被告,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律师和解协议(共篇)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诉,被告,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律师和解协议(共篇)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诉,被告,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律师和解协议(共篇)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诉,被告,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律师和解协议(共篇)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诉,被告,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律师和解协议(共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诉,被告,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律师和解协议(共篇)(4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诉,被告,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律师和解协议(共9篇) 委托协议书(律师受理案件) 委 托 协 议 书 委托方:(甲方) 受委托方: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乙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 一案的第 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一、乙方承办律师应当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参与调解和出庭。 二、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如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委托乙方权限详见委托书。 四、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元,文书工本费元,差旅费 元。 五、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六、甲方终止合同或自行撤诉或避开律师事

2、务所自行和解或不按约定缴纳服务费的,乙方可以拒绝授权委托书所授的权限,已向乙方缴纳的服务费不退。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审结时止。 甲方: 乙方: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章) 受委托律师: 2014年月日 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篇二:解除律师委托协议书 解除律师委托协议书 1、解除或终止律师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邮编: 鉴于: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现由于其他原因,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3、年月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30000元。(注:乙方实际收取律师费计人民币30000元)。同时,甲方退还乙方为该笔律师费出具的发票。 3、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由甲方承担。 4、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6份(已交法院的0份除外)返还乙方(注:乙方已经返还)。6、乙方仍对甲方所委托事务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 7、双方就委托事务无争议,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

4、自承担,并不争议。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主办律师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2、解除律师委托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甲、乙双方20年月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二、乙方律师在代理期间按委托合同约定履行了职责。 三、甲方已支付的元代理费,乙方不退。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二0年月日 乙方: 二0年月日 3、解除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 甲方:青岛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5、鉴于甲乙双方于20XX年8月1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与青岛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代理诉讼事宜,现因甲方未依约定支付代理费,甲乙双方协商解除上述代理合同,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20XX年8月1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务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3、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已将甲方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三份退还甲方。 4、双方就委托事务再无争议,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再无争议。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主办律师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6、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4、解除律师委托代理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处理事宜。现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年 2、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退还甲方缴纳的律师费。(注:乙方实际收取律师费计人民币)。同时,本协议也作为收据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据。 3、乙方办理案件所需的调查复印查档差旅及其他开支计人民币由甲方承担。(注:甲方已经交纳) 4、本协议签订生效时,乙方即终止代理关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务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再继续代理甲方事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

7、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5、本协议生效时,乙方应将甲方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的份除外)返还乙方(注:乙方已经返还)。 6、乙方仍对甲方所委托事务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代理关系终止而终止。 7、双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负责,如有损失各自承担,并不争议。 8、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年月日篇三: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 (-)-律 民 字第-号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律师事务所 - 甲方因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经双方协商,特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在委托乙方律师时要明确授权范围,乙方律师在授权范

8、围内的行为后果由甲方承担。如委托代理合同与授权委托书代理权不同,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的第 一、二审代理人。 第二条、因甲方通讯地址不详或变动,以及其他通讯方式不能及时与乙方保持联络,导致乙方承办的法律事务,无法及时与甲方沟通,从而丧失法定权利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通知甲方。 第三条、甲方必须如实地向乙方代理律师叙述案件事实,提交书面委托手续,提供有关证据,不得编造、隐瞒事实真相。否则,乙方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条、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代理费全部

9、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乙方除依本合同向甲方收取费用外,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合同外的费用,乙方严禁代理律师向甲方收取合同外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乙方在此声明:乙方、乙方承办律师不向甲方或其经办人作任何形式的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如甲方对乙方承办律师的某些分析或预测理解为作出了这种“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并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1、代为调查、收集、提交证据;2、代为签署、提交、接收法律文书;3、代为出庭;4、代为接受调解、和解;5、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撤回诉讼请求;6、代为提起上诉;7、代为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关系;以及与诉讼活动相关的其他权利

10、。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一、二审律师代理费各-元共计人民币贰拾万(- )元,以上费用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万元,一审判决后三日内支付-万元;二审上诉后三日内支付-万元,二审判决生效后支付-万元;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或者甲方未另行委托乙方代理二审诉讼的,乙方不再收取二审代理费;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原告撤诉的,甲方支付乙方一审代理费-万元。如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以上费用,乙方有权终止代理。律师办案的差旅费、住宿费、打字复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依据报销凭证实报实销。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本案本审审理终结之日止(包括判决、调解、自行和解、撤诉等

11、)。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对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各种因之产生的费用、开支、额外责任,以及合同履行后所可以获得的直接利益);但遭受损失方必须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明,且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书面通知之后,本合同内受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

12、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本合同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七月 日 -年七月 日篇四:律师诉讼风险代理协议中限制委托人调解和解条款的效力认定 律师诉讼风险代理协议

13、中限制委托人调解和解条款的效力认定 -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庄龙平徐芙蓉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3年5月,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船舶设计院”)因赔偿纠纷被上海市黄浦区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商业网点”)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船舶设计院为此与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弘正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由弘正所指派其所内律师代理该案。协议约定以商业网点的诉讼标的为计费基数,并以胜诉率确定代理费金额。协议另约定,船舶设

14、计院如有调解、和解及终止代理等需与弘正所协商一致,否则以案件诉讼标的的15赔偿弘正所经济损失。后在上述案件审理中,船舶设计院在未与弘正所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独与商业网点达成调解协议。嗣后船舶设计院按照调解达成的标的及相关费率约定支付弘正所代理费共计145,000元。而弘正所认为船舶设计院应按照代理案件的诉讼标的总额2,090,000元的15支付代理费,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船舶设计院支付不足部分168,500元。 【审判】 原审黄浦法院认为,船舶设计院决定与对方当事人调解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该处分不可能侵犯到作为代理人的弘正所的利益。即使该处分的结果存在影响弘正所收费额的可能,但在权利的平

15、衡下,代理人也无理由要求被代理人牺牲自己的利益承担更大的诉讼风险,或因此要求被代理人赔偿代理费。法律服务合同中诸如调解等需与代理人协商一致,否则以约定金额赔偿经济损失的条款,系对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对弘正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后,弘正所不服上诉,称即使船舶设计院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接受调解,但接受调解并不构成船舶设计院可以不赔偿弘正所代理费的理由,原审判决不当,请求依法改判。船舶设计研究院答辩称,双方的协议限制了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处分权,相应的协议条款应为无效,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是否接受调解、和解,代理律师可从专业角度向当事人陈述利弊,但代理律师仅是提供建议,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决断。同时,调解、和解有利于纠纷迅速、彻底解决,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而在诉讼代理中对诉讼当事人的调解、和解予以限制,有悖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协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