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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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样本) 一、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政策依据 改制前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年月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部门以号文件(附后)批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持股比例,职工持股比例),改制后拟定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 (一)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其中原则部分应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和理顺劳动关系的基准日(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计算,以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基准日;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改制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

2、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湖南省养老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

3、湖南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参加省直社会保险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有关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号),以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企业人员状况 (一)改制前企业现有人员基本情况。 1在册职工名,其中离岗退养人员名。 2离休人员名、退休人员名。 3工伤(职业病)职工

4、名。 4其他人员情况及人数等。 (二)改制后企业接收安置职工情况。 1接收安置的职工名。 2其中办理离岗退养职工名、工伤(职业病)职工名等。 三、职工安置办法 (一)职工安置。 1改制企业(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等于或小于50%的企业为例)依据劳动法、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 解除职工人数为名,其中安置到改制后企业的名,分流到社会的名。 2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1)企业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5、)、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单位正常生产(工作)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6、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为元,实行此办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分流到社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解除劳动关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人,总工龄为年,经济补偿金平均月工资为元,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万元,医疗补助费为万元。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原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7、时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规定执行。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不低于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实行此办法安置的职工名,总工龄为年,费用万元。 3(如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职工名,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4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

8、接收安置原企业的名职工,占改制后企业职工人数的%。 (二)离岗退养人员安置。 1改制前原已办理离岗退养人员名。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办理离岗退养的职工名。离岗退养期间,企业依法发放生活费,企业和离岗退养人员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达到退休年龄后企业为离岗退养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待遇(其中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其内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费万元,社会保险费万元,共万元,可从国有净资产中支付)。 (三)退休人员安置。 1本企业名退休人员的安置办法将按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移交属地管理手续,附

9、中央省属驻湘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和中央、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按关于印发湖南省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依托企业管理手续,附湖南省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2移交相关资金费用预提及支付办法,按接收方市政府号文件规定项目标准计算,退管活动经费万元,支付县(区)退管机构(依托管理办法的应明确预留方式);名退休人员需支付计划生育奖励金,每人万元,共万元。总费用为万元。 (四)离休人员安置。 1离休人员人数。 2(如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经老干局同意,离休人员移交老干局管理。 3离休人员的各项安置费用及依据、总额(具体与当地老干局联系)。

10、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1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参加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保费情况(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2欠缴社保费万元,从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中支付(收益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 3企业改制过程中将积极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理顺和接续工作,并为分流人员办理停 保及申请有关待遇手续,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改制后在社保局(或社保中心)继续为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六)参加医疗保险。 1改制前名职工在医保经办机构参加了医疗保险。

11、2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对距退休年龄10年(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年限)内且解除劳动关系的名职工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万元,及其他医疗保险费用万元。 3按照市(号)第条的规定(附具体文件),名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需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万元,重大疾病补助金万元,共万元。 (七)工伤(职业病)职工安置。 1工伤(职业病)职工名,安置办法及总费用。 2其中14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3其中56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预留费用的依据及金额。 4710级工伤职工人数(附花名册)、安置办法、所需费用。 (八)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障费用。 1经确认拖欠职工

12、工资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2经确认拖欠职工集资款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3经确认拖欠职工医疗费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4经确认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万元,在改制前一次性付清。 (九)总费用及资金来源。 1职工安置所需总费用万元。 2职工安置费用按照(号)的规定,从中支付。 四、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经年月日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可参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参考样本)及相关资料附后。 五、有关事项 方案中有关条款如与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备注: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提

13、交的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请求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的公函,没有主管部门的由企业直接出具公函; 2职工安置方案(含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方案及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管理服务备案表或依托企业管理备案表); 3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资料,包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签到表、会议记录以及投票结果、会议决议; 4其他对职工安置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的资料; 5改革的文件依据以及涉及的政策法规,包括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革的书面意见,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的文件依据、涉及的政策法规及具体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传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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