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进口宠物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主管机构健康与消费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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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进口宠物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一、主管机构(一)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irectorate General for Health and Consumers, DG-SANCO):是欧盟委员会下属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 “从农场到餐桌”食品链全过程的管理;生物和化学风险的管理;残留、食品饲料添加剂、接触材料;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产品; 动物健康和福利、动物饲料安全; 食品标签; 成员国和第三国食品法规的检查和监控;快速预警系统和风险管理以及代表欧盟履行国际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务等。DG-SANCO下属的食品兽医办公室(Food and Veterinary Office, FVO)是实施食品饲料安

2、全管理的直接执行机构。FVO的主要任务是监控成员国和第三国是否遵守欧盟的兽医、植物卫生和食品卫生法律。通过检查确定整个生产链是否符合欧盟食品安全和卫生立法,向利益相关者通报评估的结果,进而提高食品安全和质量,兽医和植物健康部门控制系统的作用。官方网站:http:/ec.europa.eu/dgs/health_consumer/index_en.htm(二)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欧委会、欧洲议会和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和相关议题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并将此建议作为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对食品问题提出技术建议,

3、以促进与食品链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为监测欧盟整个食品链的安全性,对有关食品的数据及其与任何潜在危害相关的必要信息进行收集和分析;对紧急危害进行识别和早期报警;在关键时刻支持欧洲委员会的工作;对其权限内的所有事宜向公众征求意见。官方网站:http:/www.efsa.europa.eu/二、法律法规 条例(EC)No 178/2002食品法规的一般原则和要求 条例(EC)No 183/2005饲料卫生要求 条例(EC)No 767/2009饲料投放市场和使用要求 条例(EU) No 68/2013饲料原料目录 条例(EC) No 882/2004为保证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的符

4、合声明执行的官方控制措施 条例(EC)999/2001制定预防、控制和根除传染性海面状脑病的措施 条例(EC)No 1829/2003转基因食品和饲料 条例(EC)No 1069/2009:关于非人类食用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的卫生规则 条例No 142/2011:关于实施条例(EC)No 1069/2009以及指令(EC)97/78 的规定 条例 (EC) No 396/2005 关于动植物源食品和饲料产品内部和表面的农药残留限量 指令96/23/EC关于对活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中某些物质及残留的监控措施 指令2002/32/EC动物饲料中不良物质的管理三、检验检疫要求(一)输出国体系审查欧盟规定进

5、入欧盟市场的饲料(包括宠物食品)必须等同或等效于欧盟法规的要求,不能对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欧盟官方对输出国官方立法、主管机构设置、监管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评估审查,审查合格后,将被列入允许饲料(包括宠物食品)进境的第三国国家和地区名录,并适时对名录进行更新维护。(二)生产企业注册输欧宠物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来自上述名录中的国家和地区;经该国家和地区主管机构批准,并向欧盟推荐,承诺其符合欧盟要求,且在官方有效监管之下。欧盟将对第三国推荐的生产企业采取现场抽查的措施。抽查合格的即接受第三国向其推荐的企业名录,在欧盟网站TRACES系统中公布,允许名录中涉及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方可向欧盟出口。(三)产品

6、检验检疫要求1.一般要求欧盟对饲料(包括宠物食品)原料实施否定清单和肯定清单的管理方式。条例(EU) No 68/2013列出了可用于饲料生产加工的原料清单,主要有谷物及其产品、油料种子、油料水果及其产品、豆科植物种子及其产品、植物块茎根及其产品、其他种子水果及其产品、牧草及粗饲料、其他植物及其产品、奶及奶制品、陆生动物产品、鱼类及其他海产品、矿物质及其他物质产品、微生物发酵产品等。条例(EC) No 767/2009的附件III中列出了禁止用于饲料生产加工及饲喂动物的饲料原料否定清单,主要包括如:排泄物、尿和由消化道剥离而产生的消化道内容物;制革处理产生的皮革,包括其下脚料;经过使用植物保护

7、产品特殊处理种子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任何产品;木材防腐剂处理过的木材,包括锯木屑或其他从此类木材获得的原料;城市的各个方面产生的一切废弃物,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城市固体垃圾,如生活垃圾;农业食品使用过的包装。此外,动物源性原料还应符合以下检疫要求:(1)原料必须来自安全的非疫区,不是来自因动物疫病而受限制的地区、农场、加工企业;(2)原料不得来自因感染或怀疑感染传染病而屠宰的动物;(3)如果原料来自因动物疫病而受限制的地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原料的获取、搬运、运输和存放完全分开,或者在不同时间生产,完全符合动物卫生要求;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厂进行了足以消除动物卫生问题的处理

8、;进行了适当的标识;相关产品在国内允许自由销售。(4)产品不含欧盟法规定义的特定风险物质,以及从牛、羊骨头上机械分离的肉;产品来源的动物在屠宰之前没有接受颅腔注射气体方式致昏或致死,或者使用细长杆状工具插入颅腔内以撕裂中枢神经组织的方式宰杀。或不含有牛、羊源性成分,欧盟法规定义的BSE风险可忽略国家和地区出生、生长、屠宰的牛羊除外。2.非罐装宠物食品动物源性原料检疫要求动物源性原料只来源于以下材料:(1)根据欧盟法律,适合人类食用的,但由于商业原因,用于非人类食用的动物整体或宰后(猎杀后)动物的部分; (2)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经过宰前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动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

9、分,或者来源于根据欧盟法律,猎杀后供人类食用的猎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分: 根据欧盟法律,不适合人类食用的,但未显示可传染人或动物的任何疾病症状的动物尸体或其整体和部分; 家禽的头部; 动物皮张,包括削层皮和片皮,角和蹄,包括趾骨、腕骨、掌骨、跗骨及跖骨; 猪鬃; 羽毛; (3)来源于规章(EC)No853/2004第1条(3)(d)所述的,在农场屠宰的家禽和兔形目动物的副产品,且上述动物未显示任何可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症状; (4)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根据欧盟法律进行宰前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非反刍动物的血液,且该动物未显示任何可通过血液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症状; (5)来源于供

10、人类食用产品生产过程的动物副产品,包括去油骨,油渣及乳类加工过程中离心或分离的沉淀物; (6)由于商业原因或生产、包装问题,以及对人类或动物健康不构成危害的其他缺陷原因,而不用于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产品或含有动物源性产品的食品; (7)原本为动物源性宠物食品和饲料,或含有动物副产品或其制品的饲料,但由于商业原因或生产、包装问题,以及对人类或动物健康不构成危害的其他缺陷原因,而不用于饲喂的产品; (8)来源于没有任何可通过下述产品传播给人或动物的传染病临床症状的活动物的血液、胎盘、羊毛、羽毛、毛发、角、蹄及原奶; (9)没有任何可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临床症状的水生动物及其部分,海洋哺乳动物除外; (

11、10)来源于生产人类食用产品的企业或工厂的水生动物副产品; (11)来源于没有任何可通过如下材料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临床症状动物的下述材料: 带软组织或肉体的甲壳动物的壳;陆生动物的下述材料: 孵化场副产品; 蛋类; 蛋类副产品,包括蛋壳;因商业原因而宰杀的日龄小鸡; (12)水生和陆生无脊椎动物,能引起人或动物疾病的物种除外; (13)啮齿目和兔形目动物及其部分,(EC)No 1069/2009中第8条(a) (iii),(iv)及(v)所列的第1类材料及第9条(a)至(g)所列的第2类材料除外;(14) 经指令96/22/EC禁止的特定物质处理过的,但按照(EC)No 1069/2009第3

12、5条 (a) (ii) 规定允许进口的动物源性材料。3.咬胶产品动物源性原料检疫要求动物源性原料只来源于以下材料:(1)根据欧盟法律,适合人类食用的,但由于商业原因,用于非人类食用的动物整体或宰后(猎杀后)动物的部分; (2)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经过宰前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动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分,或者来源于根据欧盟法律,猎杀后供人类食用的猎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分: 根据欧盟法律,不适合人类食用的,但未显示可传染人或动物的任何疾病症状的动物尸体或其整体和部分; 家禽的头部; 动物皮张,包括削层皮和片皮,角和蹄,包括反刍动物以外的动物的趾骨、腕骨、掌骨、跗骨及跖骨; 猪鬃; 羽毛;

13、 (3)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根据欧盟法律进行宰前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非反刍动物的血液,且该动物未显示任何可通过血液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症状;(4)来源于供人类食用产品生产过程的动物副产品,包括去油骨,油渣及乳类加工过程中离心或分离的沉淀物; (5)来源于生产人类食用产品的企业或工厂的水生动物副产品;(6)经指令96/22/EC禁止的特定物质处理过的,但按照(EC)No 1069/2009第35条 (a) (ii) 规定允许进口的动物源性材料。 4罐装宠物食品动物源性原料检疫要求动物源性原料只来源于以下材料:(1)根据欧盟法律,适合人类食用的,但由于商业原因,用于非人类食用的

14、动物整体或宰后(猎杀后)动物的部分; (2)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经过宰前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动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分,或者来源于根据欧盟法律,猎杀后供人类食用的猎物的整体及其下述部分: 根据欧盟法律,不适合人类食用的,但未显示可传染人或动物的任何疾病症状的动物尸体或其整体和部分; 家禽的头部; 动物皮张,包括削层皮和片皮,角和蹄,包括趾骨、腕骨、掌骨、跗骨及跖骨; 猪鬃; 羽毛; (3)来源于在屠宰场屠宰,并根据欧盟法律进行宰前检验,检验结果表明适合屠宰以供人类食用的非反刍动物的血液,且该动物未显示任何可通过血液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症状; (4)来源于供人类食用产品生产过程的动物

15、副产品,包括去油骨,油渣及乳类加工过程中离心或分离的沉淀物; (5)由于商业原因或生产、包装问题,以及对人类或动物健康不构成危害的其他缺陷原因,而不用于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产品或含有动物源性产品的食品; (6)原本为动物源性宠物食品和饲料,或含有动物副产品或其制品的饲料,但由于商业原因或生产、包装问题,以及对人类或动物健康不构成危害的其他缺陷原因,而不用于饲喂的产品; (7)来源于没有任何可通过下述产品传播给人或动物的传染病临床症状的活动物的血液、胎盘、羊毛、羽毛、毛发、角、蹄及原奶; (8)没有任何可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临床症状的水生动物及其部分,海洋哺乳动物除外; (9)来源于生产人类食用产品的企业或工厂的水生动物副产品; (10)来源于没有任何可通过如下材料传染人或动物的疾病临床症状动物的下述材料: 带软组织或肉体的甲壳动物的壳;陆生动物的下述材料: 孵化场副产品; 蛋类; 蛋类副产品,包括蛋壳;因商业原因而宰杀的日龄小鸡; (11)水生和陆生无脊椎动物,能引起人或动物疾病的物种除外; (12) 经指令96/22/EC禁止的特定物质处理过的,但按照(EC)No 1069/2009第35条 (a) (ii) 规定允许进口的动物源性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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