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屋征收法律问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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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中相关法律问题研讨提纲涉及问题的答复建议芜湖市房屋拆迁管理处2011年2月23日一、作出征收决定应具备哪些条件?应当从哪些方面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征收决定应具备的条件:1、由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持发改部门立项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含红线图)和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征收计划向区级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涉及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城改造项目,未确定具体项目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2、征收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和修改公布; 3、因旧城区改建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

2、证会,并修改方案; 4、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5、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市人民政府负责下达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下达房屋征收计划前应当对征收项目公共利益符合性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六种情形,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同时纳入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此我们认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是做出征收决定,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前置性条件。2、作出补偿决定应具备哪些条件?应当从哪些方面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作出补偿决定的条件: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

3、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向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补偿决定。征收部门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征收决定、征收方案、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等。 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首先是征收决定合法;其次是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符合项目征收补偿方案。3、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司法审查的程序、范围和标准是什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征收补偿决定已下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未搬迁;已按被征收房屋的补

4、偿方案提供了货币补偿资金或安置房。关于司法审查相关问题建议由司法工作部门研讨。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强制执行中如何预防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做好哪些配合工作?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内容应当由司法部门解答。5、新条例实施后,能否继续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现行土地收储制度有哪些影响?能否继续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在未修改前应当继续适用。此条与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并不冲突。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与程序,而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时间。对现行土地收储制度影响: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的

5、土地收储,会造成征收项目的公共利益符合性无法确定,可能导致以土地收储为目的的征收项目无法启动实施。6、如何理解新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规定?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中载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还是另行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除收回被征收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外,是否包括附属院落、空地?是否要在房屋价值之外单独补偿?新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理解:本条款是界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时间。旧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许可前土地使用权已收回并向建设单位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新条例明确房了屋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同时进行的,体现了“房地合一”的原则,当然无需再作出收回国有土地

6、使用权的决定。房屋价值是否包括附属院落、空地:对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土地使用权价值;但对被征收范围内的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配套用地不应再补偿,因其价值已在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中得已体现。7、房屋被征收的,原房产证、土地证是否应注销?何时注销?原房产证、土地证注销之前或者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实施完毕)之前,能否对该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出让或划拨?原房产证、土地证是否应注销:房屋征收后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征收后拆除,房屋灭失的,应当注销;二是征收后并不实施拆除仍然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条例中只涉及房屋征收,未涉及房屋拆除,因此对征收是否注销房产证、土地证不能一概

7、而论。何时注销:注销应在整个征收行为完成,并所征收的房屋拆除灭失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土地进行出让或划拨时间: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出让或划拨应在相关权利注销或变更之后,也就是整个征收行为完成后。否则就会出现“一女二嫁”的状况。8、新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相关办法出台前,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应暂缓作出征收决定?是否应暂缓作出征收决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出台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暂缓作出征收决定;各市、县人民政府确需开展征收工作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授权,可以制定相应办法及规定,先试先行。9、新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

8、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决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该规定所指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决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应当是民事诉讼。我们认为:征收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属于民事行为。对征收决定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对补偿协议的履行提起的诉讼是民事诉讼。10、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指导思想、根本原则有哪些变化?如何准确把握新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涵?为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当务之急相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需要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题目太大,无法科学合理作答,见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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