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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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铸造业S h a n g h a i F o u n d r y 一 定期进行 管理 、技术 、技 能、法律 、法规等方面 的培 过 。 训,培训率达9 8 以上。 十 二 、监督管理 十一、审核条款和否决性条件 ( 一) 本市铸造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入条件的规定申请 ( 一1以上共 l 0 大类4 2 项条款中,除第六类第 ( 一) 项 中的 “ 按照G B T 1 5 5 8 7 -2 0 0 8 标准建立 能源 管理体 系 ”、第七类第 ( 一 )项 中的 “ 按照G B T2 4 0 0 1 -2 0 0 4 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 系”及第 ( 六 )项 “ 清洁生产 ”、 第八类第 (

2、 一 )项中的 “ 按照G B T 2 8 0 0 l 一2 0 1 1 标准 建立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类第 ( 一 )项中的 “ 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为推荐性指 标外,其余均为考核性指标 。 ( 二)在全部考核性指标中 ,企业如有8 项 ( 含 )以 上条款不合格 的,或同一大类中有一半 ( 含)以上条款 不合格的,审核不予通过 。 ( 三) 企业在近二年 内发生职业病或重伤事故2 起 以 上 ( 含 ),或工伤死亡事 故1 起 以上 ( 含 )的 ,审核不 予 通 过 。 ( 四1 企业在近一年 内,在能耗、环保 、安全生产或 企业诚信、公平竞争等方面有违法记录

3、 的,审核不予通 准入认定。 ( 二)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 申请准 入认定的企业进行初 审,并对已公告准入的铸造企业进 行监督检查。 f 三)国务院工业主管部 门组织抽查 ,对符合准入条 件的铸造企业以公告的形式 向社会发布。 ( 四) 准入企业公 告管理办法按 上海市铸造行业准 入公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 。 十三、附则 ( 一)本准入 条件适用 于本市所有铸造 企业 ( 含车 间、生产点 ),包括新建 、扩建和改建等铸造企业 。 ( 二) 本准入条件所引用的标准被重新修订时,适用 其最新版本 。 ( 三) 本准入条件将根据我国和本市工业发展情况及 相关政策法规 的变化进行修

4、订并 向社会公布。 ( 四) 本准入条件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 上海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条根据 工业 和信息化 部关于 印发铸造 行 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 知 ( 工信 部装( 2 O 1 3 】3 7 5 号 )和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2 0 1 4 年度铸 造行业准 入公告 申报 工作 的通知精神,为加强上海铸 造行业准入管理 ,做好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公告2 0 I 3 年第2 6 号 )符合性审查及准入公告的 实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 以下简称 “ 市经信

5、委 ”)负责上海地区铸造行业的准入管理,并授权上海 市铸造行业协会协助办理上海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 申 请的受理 、审核、复核 、现场查验 、材料报送等具体工 作 ,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市经信委 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 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 第三条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规 划 ,本市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 铸造行业准入 条件制定更为严格 的 上海市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和 实施细则 ,并据此开展对本 市铸造企业准入公告 申请 的 审核工作。 第二章企业申报 第 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 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 (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综合厂铸造生产

6、点以具备 法人资质的上级单位提出申请); ( 二) 布局符合 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 ( 三) 无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淘汰 的落后生产工艺、装 各; ( 四)企业通过 “ 上海市 铸造企业基本 生产条件 达 标 ”评审 ,自查符合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 ; ( 五)申请 日之前 2 年 内无 较 大及 以上生产 安全 事 故 。 第五 条 申报 企业应 根据市经 信委 当年下发 的关 于组 织开展 年度铸造 行业准入 公告 申报工 作的通知 精 神 ,在规 定的时间节点内登录 “ 全 国铸造企业准入公告 申报平台”填报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 申报书、 铸造 企

7、业准入公告 申请表 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向上海 市 铸造行业协会提交 上海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补充材 料。 企业应 对 以上所 有 申报 材料 的完整性 、真实性 负 责 。 第六条企业网上填报的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 申报 一 I 芒 I工7母诱】 直 业 ;S h a n g h a i F o u n d r y 书应经上海市铸造行业协会进 行初步审核后 ,再在网 上提交 ,同时将该 申报 书打 印、盖章 ( 企业公章 )后送 交上海市铸造行业协会。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总体负责本市准入公告 申 请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授权上海市铸造行业协会 ( 以下

8、简称 “ 铸造协会”)具体受理企业网上及纸质材 料 申报、材料审核 、现场 复核等工作。 第九条铸造协会应根据市经信委当年下发的关于 组织开展年度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 , 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登录 “ 全 国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 平 台”,查看本市铸造企业 申报准入公告情况 ,审核企 业数据和资料 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对有疑 问的数据和信 息应及 时与企业沟通、纠误。 第十条铸造协会对企业网上填报材料进行初步审 核并通过 后,通知企业进行网上 申报,正式提交 铸造 企业准入公告 申报书。 第十一条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铸造协会应结合 “ 上海 市铸造企业基本生产条件达标”评议工作,组

9、织 行业专 家并会同当地区 ( 县 )经委深入 申报企业现场, 考查、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企业 现场管理状态。企业现场管理的考查重点是环保治理和 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铸造协会 对经过现 场考查 后的企业 , 根据企业 申报材料 ,结合企业现场管理状态进行综合审 核 ,对照 上海市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所列各项指标, 确定其是否符合准入公告要求 。 铸 造协会在 确定 申报 企业是 否符合准入 公告要求 时,应征询企业所属 区 ( 县)经委相关意见 。 第十三条铸造协会应在市经信委要求的时间节点 前 ,将所有符合准入公告要求 的申报准入企业名单汇总 上报市经信委 ,并附对各 申报

10、企业的审核意见 。 第十 四条对不符合准入公告要求 的企业 ,铸造协 会 应及时告知企业未能通过审核的原因,并督促企业进 行整改,争取下一年度 申报。 第十五条市经信委对铸造协会上报 的申报企业进 行最终审核批准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 _ 业和信息化 部将对市经信委报送 的准入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四章准入公告管理 第十 六条 经市经信 委最终 审核符合准 入条件 的 企业 ,在工 业和信 息化 部网站上进 行公示 ( 1 O 个 工作 日)。公示结束后 ,工业和信息化 部将根据市经信委审 核意见和公示意见等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 : o J 。 n 1 往 笛 企业 以公告方式向社

11、会发布 。 第十七条列入公告的企业 ,应严格按照 上海市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每年 开展 一 次 自查 ,于3 月3 1 日前登录 “ 铸造 企业准入 公告 申报 平 台”报送上一年度准入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 自查 报告 。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 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 ( 一) 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 -1 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 、资质、主要产品品 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 (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中贯彻 上海 市铸造行业 准入条件 相关准入条款保持情况 。 第 十八条 铸造协会对 企业 自查报告进行 审核 , 于4 月3 0日前将

12、通 过 审核 的企 业 自查报 告报送 市经信 委。对不能通过审核的企业 ,铸造协会应将不能通过审 核的原因告知企业 ,并向市经信委汇报。 第十九条 市经信委每年6 月3 0 目前将 上年度 监督 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 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 ,任 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 已公告企业有不 符合规定情形 的,可向市经信委或各区 ( 县)工业主管 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 管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经确认后撤销其准入公告资 格。 ( 一) 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f 二)申报相关材料有 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三1 拒不接受

13、监督检查的; ( 四) 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 求的; ( 五)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 以 上生产安全事故 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准入资格的,将提前告知市 经信委 和企业 ,听取其陈述和 申辩 ,并组织专家对企业 陈述和 申辩情况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撤销公告资格。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2 年 内不得 申请准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 用于本市所有类型 的铸造 生产企业 。 第二十三条受理准入公告 申请不得 向申请企业收 取费用 。 第二十四条市经济信 息化委将制定相关政策 ,对 准入公告企业优先予 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 上海市铸造行业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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