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经济法

上传人:xins****2008 文档编号:101113888 上传时间:2019-09-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5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1 国际经济法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1 国际经济法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1 国际经济法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1 国际经济法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1 国际经济法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国际经济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 国际经济法(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前数世纪至公元十六世纪,其中包括:罗得法;罗马法中的“万民法”;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十七世纪至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以前 。其中包括:双边国际商务条约;近现代国际惯例;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约在公元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中期以后。包括: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的发展;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经

2、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2 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3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签订,作为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阶段的特点:这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

3、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过去许多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只作笼统抽象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并非以实现国际货币流通自由化、商品流通自由化作为主要目标,其规定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过去这些双边性商务条约,适用范围只限于缔约双方,远不如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通性。4 贯穿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的法理原则的主要内容: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其法理原则的主要内容为:确认了各国的经济主

4、权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效益实行国际再分配,以遏止和消除富国欲富、贫国欲贫的危险趋向和恶性循环。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经济性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5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

5、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6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生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又包括发生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国际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人关系,但同时又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7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2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适用那些销售?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

6、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的购买是供这种使用的;经由拍卖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 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电力的销售。 2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文允许保留的条款:有三个: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声明保留;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声明保留。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上述的两项作了保留的声明。23 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三项要求: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质;应促进公约适用的统一;解释公约,还要考虑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

7、的需要。24 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25 FOB船上交货:据FOB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同时也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该术语只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又称离岸价格或离岸价。(使用时,应在术语后加注装运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术语表明卖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虽然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同时卖方在CIF价格下还必须办理买方货

8、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使用时,应在其后加注目的港。)FCA货交承运人: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按照买方要求或商业惯例根据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所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使用时,应在其后加注指定地点。)我国外贸实践中经常使用的是FOB和CIF.26 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汇付:是由买方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的一种支付方式。在汇付这种支付方式下,银行的汇款通知或银行汇票的去向与货币的流向是一致的,习惯上称为“顺汇”实践中,汇付有电汇、信汇及票汇之分。托收: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

9、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这种支付方式下,汇票的去向同货币的流向是相向的,习惯上称为“逆汇”。27 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现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各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信用证的关系比较复杂,当事人可能多到六、七个,他们是:开证申请人,即买方;开证行;受益人,即卖方;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其中保兑行并不一定有,议付行、付款行有时就是受托行。开证申请人同开证行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开证申请人是委托人,开证行是受托人。 受益人同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当然,他们之间存

10、在着原来的合同关系,但不是信用证关系。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 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28 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采取的新规定的管制措施: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29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移转时间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是指对风险造成41 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达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应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自行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实际上是达到适用供方所属国的法律。有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国际许可合同即不能适用供方所适用的法律,也不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 选择处理合同

11、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坚持国际许可合同只能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受方所属国的利益,防止发达国家的供方利用其在技术上的优势,在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幌子下,迫使发展中国家的受方接受适用供方所属国法律的条款,使受方所属国的利益受损害。无论是发达国家的主张还是发展中国家的主张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国际实践中并不是完全行得通的。只有深刻了解国际许可合同的特点,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真正本着平等、互利而又公允的原则才能正确确定应该适用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因此,发展中国家对于国际许可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般都采取比较灵活的态度。首先,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解决国际许可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12、即意思自治原则。但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必须与国际许可合同有实质性的联系,或这种选择有一定的合理依据;二是此种选择不得违反有关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当事人的这种选择不得违反受方所属国关于国际技术*的强制性规定。其次,在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国际许可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时,应适用与国际许可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主要是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因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是受方所在地。国际许可合同与受方所属国有最实质最重要的联系,所以,在双方当事人未就国际许可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时,根据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国际许可合同应当适用受

13、方所属国的法律。 42 在国际许可合同中计价的方法:主要有: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和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价格3种形式。统包价格:也称一次总算,即在签订国际许可合同时一次算清各项技术项目所应支付的费用,由双方当事人确定一个固定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提成价格:也称为提成支付,即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产量、净销售额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的酬金。固定与提成相结合的价格:这种计价方式也称为“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价格,它把合同价格分为固定和浮动两部分,固定部分在合同生效后立即支付,浮动部分在项目投产后按规定在一定年限内支付的提成费。43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用

14、自己的技术和劳务,跨越国界地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跨越国界地派遣专家或以书面方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并收取报酬;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或取得咨询意见并付给报酬的书面协议。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大体分类:咨询合同;承担进行可行性研究,制订计划或方案,进行设计、制图等技术服务项目的合同;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合同;担任监理技师的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其内容和主要条款:供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清单;如果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涉及专门技术人员的派遣,在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派遣人员的各方面情况;人员的培训;供方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担保和保证;国际技术咨询服务报酬的计算和支付;与其他合同的

15、关系;验收条款;其他条款。44 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管制的主要体现: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经营管理权和雇佣职工的限制;对投资期限的限制;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在我国负责审批外商投资的主管机构是: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及它所授权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 45 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审批的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符合的条件:能通过境外投资企业引进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能为国家长期稳定地提供符合质量要求、价格合理、国内需 要较长时期进口的原材料和产品;能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能扩大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并带动设备材料出口;能为当地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并且双方都可获得较好经济效益。46 有关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条约的模式主要有: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47 多边投资保证机构承担保险的范围:货币汇兑风险;征收(或类似措施)风险;违约风险;战争、内乱风险;可扩大到其他特定的非商业性风险但应申请并由多边投资保证机构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48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