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仲裁中心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仲裁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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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香港仲裁中心香港仲裁中心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仲裁管理程序仲裁管理程序 (20152015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日生效)生效) 导言导言 本程序已被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称“HKIAC” )理事会所采纳,供当事人 采用。 其宗旨在于保持 1976 年或 2010 年版本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 规则(包含或排除2013年通过的第1条第4款之内容)(以下称 “ 贸法委规则 ” ) 所提供的灵活性的同时, 务求机构仲裁之益处。 本程序取代 HKIAC 先前的管理 贸 法委规则 下仲裁的程序, 包括于2005年3月31日生效的 仲裁管理程序 。 本程序可

2、在争议发生前或后的任何时候,由当事人纳入仲裁协议,即约定当 事人之间的任何争议应提交由 HKIAC 依据贸法委规则管理的仲裁,或作含义 相似的约定。 本程序不妨碍当事人根据贸法委规则指定 HKIAC 为仲裁员委任机构,也 不妨碍其在仲裁程序不受本程序约束的前提下, 要求 HKIAC 提供特定的行政管理 服务。 无论是指定 HKIAC 为贸法委规则下的仲裁员委任机构,还是当事人或仲 裁庭要求 HKIAC 提供特定的行政性协助, 均不构成指定 HKIAC 为本程序下的仲裁 管理机构。除非另有声明,要求 HKIAC 管理贸法委规则下的仲裁,构成指定 HKIAC 为本程序下的仲裁员委任机构和仲裁管理机

3、构。 本程序可按照保护投资或投资者的条约,用于由 HKIAC 根据贸法委规则 管理的任何投资人与国家间的仲裁。 2 仲裁示范条款仲裁示范条款 1. 有意按照贸法委规则并由 HKIAC 作为本程序下的仲裁管理机构,以解决 任何未来可能产生的争议的合同各方,可采纳以下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 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 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由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并按照 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并经香港仲裁中心下仲裁管理程序修订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终解决。 * 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

4、香港法香港法) 仲裁地应为(香港香港) * 仲裁员人数为名(一名或三名一名或三名) 。仲裁程序进行应按照(选择语言选择语言) 来进行。 ” 注注: * 选择性条款。尤其是在主合同实体法和仲裁地法律不同的情况下,当事 人应当增加此条款。仲裁条款的准据法可能管辖的事宜包括仲裁条款的形成、 存在、范围、有效性、合法性、解释、终止、效力、可执行性以及仲裁条款 当事人的资格。其不得取代适用于主合同的实体法律。 * 选择性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2. 若争议已发生,而当事人间既无仲裁条款,亦未事先订立仲裁协议,当事人 有意通过由 HKIAC 根据贸法委规则管理的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作如下约 定: “以下签

5、字各方,同意将因(简单描述已出现或可能引起争议、纠纷、分 歧或索赔的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提交 由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并按照当前有效的并经香港仲 裁中心下仲裁管理程序修订的联合 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 * 本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为(香港法香港法) 仲裁地应为(香港香港) * 仲裁员人数为名(一名或三名一名或三名) 。仲裁程序进行应按照(选择语言选择语言) 来进行。 签字:_ (申请人) 签字:_ (被申请人) 日期:_” 3 注注: * 选择性条款。尤其是在主合同实体法和仲裁地法律不同的情况下,当事 人应当增加此条款。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可能管辖的事宜包括

6、仲裁协议的形成、 存在、范围、有效性、合法性、解释、终止、效力、可执行性以及仲裁协议 当事人的资格。其不得取代适用于主合同的实体法律。 * 选择性条款,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4 第第 1 1 节节 总则总则 第第 1 1 条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1.1 香港仲裁中心下仲裁管理程 序(以下称“本程序”)适用于根据以下仲裁协议(无论在争议发生之 前或之后签订)或以下保护投资或投资者条约(以下称“投资条约”)开 展的仲裁:(a)约定适用本程序的仲裁协议或投资条约;或(b)约定提交 HKIAC依照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贸法委规 则”)进行机构仲裁或有含义相似的表述的仲裁协议或投资条约。 1

7、.2 以第1.3款为前提,本程序取代HKIAC先前的管理贸法委规则下仲裁的 程序,包括于2005年3月31日生效的仲裁管理程序。 1.3 本程序于2015年1月1日起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程序适用于符合 第1.1款的规定且在此日期或其后提交仲裁通知的所有仲裁。 1.4 本程序既不妨碍争议、仲裁协议或投资条约的当事人指定HKIAC为仲裁员 委任机构,也不妨碍其在仲裁程序不受本程序约束的前提下,要求HKIAC 提供特定的行政管理服务。 1.5 如本程序与仲裁的适用法律或投资条约中当事人不可违背的规定冲突, 该 规定应优先适用。 第第 2 2 条条 仲裁规则仲裁规则 经本程序修订的贸法委规则的

8、适用版本为在本程序下开展的仲裁的规则 。 第第 3 3 条条 委任机构委任机构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HKIAC将执行贸法委规则列明的仲裁员委任机构的 职能。 第第 4 4 条条 管理管理机构机构 HKIAC 将根据本程序管理仲裁,并有权依照附录 1 就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管理 费。 第第 5 5 条条 程序程序的的解释解释 5.1 HKIAC有权解释本程序及其附录的所有规定。 5.2 在适当的情况下,HKIAC可变更本程序规定的或由其设定的期限。HKIAC 不得变更仲裁庭设定的期限,除非仲裁庭另有指示。 5.3 HKIAC就按本程序进行的仲裁作出任何决定时无义务说明理由。HKIAC依 5 贸法委

9、规则和本程序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是终局的,且在任何适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不得上诉。 5.4 本程序中的“HKIAC”指:HKIAC理事会;或由理事会特别指定的履行本程 序下职责的任何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其他组织或个人;或在适用的情形 下,HKIAC在任秘书长和HKIAC秘书处的其他成员。 5.5 本程序包括附于其后的所有HKIAC不时修订的、在仲裁通知提交日有效的 附录。 5.6 HKIAC可不时发布实务指引,以补充、规范和施行本程序,促进对依贸 法委规则进行的仲裁的管理。 5.7 本程序原文为英文。 如其他任何语言的文本与英文文本有不同或不一致之 处,以英文文本为准。 第第 6 6 条条 仲裁通

10、知仲裁通知 6.1 启动仲裁的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以下称“申请人”),应当按照HKIAC的 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向HKIAC提交仲裁通知。 6.2 仲裁程序自HKIAC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视为开始。 6.3 除了贸法委规则要求的仲裁通知应当包含的信息外,仲裁通知还应确 认仲裁通知及其附件的复本已经或正在依注明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同时向 仲裁所有其他当事人(下称“被申请人”)送达。 6.4 在提交仲裁通知的同时,应以支票或转账方式,向HKIAC缴付附录1所规定 的受理费。 6.5 仲裁通知应使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语言。如无约定,应使用英文或中文。 6.6 申请人应当通知HKIAC被申请人收到仲裁

11、通知及其附件的日期,并提供核 实文件。 第第 7 7 条条 对仲裁通知的答复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7.1 若贸法委规则要求被申请人提交对仲裁通知的答复(以下称“答复”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后的30日内将答复提交至HKIAC。 7.2 除了贸法委规则要求的答复应当包含的信息外,答复还应确认答复及 其附件的复本已经或正在依注明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同时向仲裁所有其他 当事人送达。 7.3 答复应使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语言。如无约定,应使用英文或中文。 7.4 若被申请人未随答复提出反诉或抵销答辩,或虽已提出,但未说明所涉金 额,HKIAC将仅根据仲裁通知所提供的信息确定附录1中所提及的管理费, 6

12、除非其另有决定。 7.5 一旦受理费已付且仲裁庭已组成,HKIAC应将案件移交仲裁庭。 第第 8 8 条条 通讯通讯 所有依照贸法委规则传送的通讯、通知、文件、命令、决定和裁决应当 同时或随后及时送达HKIAC。 第第 2 2 节节 仲裁庭的仲裁庭的组成组成 第第 9 9 条条 名单法名单法 若HKIAC将依据贸法委规则所述的名单法委任独任或首席仲裁员,HKIAC 应在考虑案件的特定要求以及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条件后,将候选人名单发 送给当事人。 第第 10 10 条条 对对仲裁员的质疑仲裁员的质疑 若HKIAC将依据贸法委规则决定对仲裁员的质疑,HKIAC将根据适用的实 务指引中规定的程序作出

13、决定。 第第 3 3 节节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 第第 11 11 条条 HKIACHKIAC关于程序进行的初步决定权关于程序进行的初步决定权 11.1 如在仲裁庭组成前,就一个或多个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存有疑问 ,或对HKIAC是否有权管理仲裁存有疑问,HKIAC可决定是否,或在何种程 度上,继续仲裁程序。如HKIAC根据表面证据认为本程序下的仲裁协议可 能存在,仲裁程序应在此程度上继续。任何对仲裁庭管辖权的抗辩,应在 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11.2 HKIAC依第11.1款作出的决定,对当事人的抗辩可否接受或实体上能否成 立均无影响。 第第 12 12 条条 庭审庭审地点地点 1

14、2.1 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或仲裁庭另行指示庭审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的其他地 点进行,所有庭审均应于HKIAC在香港的场所进行。 12.2 当事人或仲裁庭可以依据贸法委规则决定以不同于庭审地点的地方 为仲裁地。仲裁程序应在任何意义上被视为在仲裁地进行。 第第 1313 条条 HKIACHKIAC在程序上在程序上的协助的协助 HKIAC将应要求协助仲裁庭和当事人设定仲裁程序中的期限,以及会议、庭审 或其他事项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或提供其他协助。 7 第第 4 4 节节 费用费用和裁決和裁決 第第 14 14 条条 仲裁员费用仲裁员费用 在依本程序进行的仲裁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员就其完成的与仲裁

15、 相关的合理工作应按其小时或每日费率计费。应当事人要求,HKIAC将与仲裁 庭协商设定适用的费率。 第第 15 15 条条 HKIACHKIAC管理费管理费 15.1 仲裁费用应包括HKIAC管理仲裁程序而按照附录1收取的所有费用。 15.2 HKIAC的管理费不包括庭审室、速记、翻译、口译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本 程序未覆盖的设施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但是,应当事人的请求,HKIAC 可以协助安排提供所需的上述服务。 第第 16 16 条条 预付款预付款 16.1 以下规定将取代贸法委规则中有关费用预付款的规定。 16.2 原则上,在收到仲裁通知后,HKIAC应尽可能快地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向HKIAC缴纳相等的金额, 作为仲裁费用的预付款。 HKIAC应当向仲裁庭提 供此要求的复本。 16.3 在仲裁过程中, HKIAC在与仲裁庭商定后可要求当事人增缴预付款。 HKIAC 应当向仲裁庭提供此要求的复本。 16.4 若要求的预付款未能在收到要求后30日内向HKIAC缴足, HKIAC将通知当事 人,以便由其中的一方或另一方缴足。如未能缴足,仲裁庭在与HKIAC协 商后,可以指令中止或终止仲裁。如一方当事人代另一方垫付了预付款, 仲裁庭可应垫付一方的要求,另外作出偿付预付款的裁决。 16.5 HKIAC可以使用预付款支付仲裁费用。 16.6 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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