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三校word版民法(修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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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校名师讲义民法应考指引一、民法考试的基本要求1 ,应当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2 应当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3 学会综合运用民法的理论和具体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能够得出有依据的结论。二、民法学习的基本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复习的成功与否决定着整个司法考试的成败,此即所谓“得民法者得天下”。一方面,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民法的理解与掌握以及民法思维的

2、形成会对其他法律的学习起着积极而有意义的作用,达到触类旁通的效果;另一方面,从大纲为民法设定的分值与历年考试的实际情况看,也可以了解民法复习在整个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程度。在司法考试的试卷中,民法部分位于卷三与卷四之中,分别各占45 与35 一40 写(后一比例涵盖商法部分);此外,民法理论也是做好商法题与民事诉讼法题所不可缺少的基础知识。因此,考生对民法的重要性必须有足够充分认识,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门课的复习。民法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着民法这门课的复习应该有其特殊性,即民法具有源远流长、理论性强、体系完整、逻辑性强等特点,这决定着考生不能仅看所谓的重点知识与法条,断章取义、孤立片面地复习,尤其是那些刚

3、刚涉人法律学习的考生更不应该如此。我们认为民法的复习应大致遵循这样一个过程:以大纲为向导,精读细研民法的指定教材,吃透理论,细读并适当记忆法条;大量的习题演练。上述过程可根据考生个人的不同情况有机的循环,同时也可加以适当的调整。1 紧扣大纲。大纲是确定民法考试范围的惟一准绳,因此,复习过程中绝不可置大纲而不顾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仅供参考: 做到人手一册大纲; 阅读指定教材之前,应该泛读大纲,大致了解本大纲要考查的范围; 阅读指定教材之时,也应不断地参考大纲规定,以大纲的要求指导对教材的阅读。通过紧扣大纲,可以做到方向明确、范围清楚、重点明白突出,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 指定教材是复习的基

4、础与重点。教材是大纲的具体化。在民法的复习中,多次阅读以达弄通教材是复习的基础与重点,这一点不因考生是否学过法律而有所区别(区别仅在于数量上的不同)。原因在于: 民法具有理论性,采取仅看法条的办法来复习民法收效不会很好,那样,只能是一知半解,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所学到的部分知识也是僵化的死知识,经不住考。只有掌握民法理论,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才能触类旁通,举一反三。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与不断繁荣以及立法本身的滞后性,导致民法理论在解决民法所未定问题的适用,这一点在司法考试中也是会出现的,考生同样必须予以足够的注意。这一问题也只有从对教材的理解中寻求解决。 民法体系严密,逻辑性强,学习

5、时需要运用系统归纳的方法,总结出其体系性的东西,即“彩线穿珍珠”。这样,就把知识学活了,既提高了学习的效率,也避免了因机械记忆而带来的枯燥。综上,对指定教材的复习应是民法复习的重点,考生必须认识到这一点。3 弄通重点法条。近年来,随着参加司法考试人数的逐年攀升,形形色色的相关辅导班及辅导用书也异常繁荣,几乎让考生应接不暇。有些辅导班也就创造出所谓的“以重点法条为主线”的独特辅导方法,并认为这一方法有着广泛的适用性,即除法理学、国际公法等少数部门法外,其他部门法试题95 以上是直接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依据的,民商法、经济法及诉讼法的试题中,更是高达95 以上。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命题

6、有因法条而设题的趋势,但这并不能动摇民法的指定教材在司法考试复习中的基础与重点地位,也就是说,这一方法的运用在民法的复习中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其原因已经在前面分析过,不再赘述。但是“以重点法条为主线”的辅导方法也有其一定的意义,正确地利用这一方法可以为考生节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运用这一方法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选准所考的民事法律法规,锁定其中的重点法条; 解读关键性、疑难性的法律条文,弄懂法条背后所隐藏的民法理论; 注意相关法条间的适用关系,尤其是冲突性法条间的法律适用。至于具体的民法学法条复习方法我将在后面做详细介绍。4 ,习题演练与自我模测。恰当把握这一方法对考生会有许多帮助: 可巩固考生复

7、习中已经掌握的知识点,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 可以锻炼考生运用已有的知识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可在潜移默化中渐渐熟悉司法考试的命题特点与规律,逐步培养出自己适应的司法考试的做题方法与思路; 可以迅速查缺补漏、及时发现错误,认清自己的复习水平; 考前的热身练习还有利于调整出恰当的临场作战心态、增强实战经验。要想达到上述效果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准确选择出质量高、权威性强的模拟练习题,否则,将事倍功半,甚至误人歧途。这是对习题演练与自我模测的复习方法的质的方面的要求; 做题要适量,不能过于迷信所谓的“模拟题”、“仿真题”等,否则在复习效果上会得不偿失。5 ,重点知识选取与记忆。我们认为司法考试的这

8、一复习方法仅适用于复习备战的后期阶段,不可置于复习的开始阶段。考生在复习的开始阶段切勿擅作主张、自划重点。此种方法的运用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挑选出科学性强、权威性高的重点知识讲解辅导用书; 注意采纳科学的记忆方法,如分析归纳方法、体系性方法等。应该说,这一环节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环节,它既能帮助考生在复习后期做好复习范围的全面归纳,又能使考生在最后宝贵的时间内把精力放在刀刃上,因此,考生也应给予足够的重视。三、民法复习要领从整体上看,历届司法考试民法指定教材总共由七大块构成,即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权法部分、知识产权法部分 本部分内容放在 商法 经济法中讲述)、婚姻家庭继承部分、人身权部分

9、以及侵权行为部分。实际上,这七块之间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中,共有七章。第一章,民法概述。主要内容是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等内容。在这一部分之中,应主要把握民事法律关系这一知识点。因为民法学中的各个制度,如财产权所有权制度、债的制度(主要指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等,都是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故应充分注意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学习,同时,要养成这样一个习惯,即处理任何一个民法案例题,都必须首先从确认是否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构成什么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手。第二章是自然人,第三章是法人,这两章集中解决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主

10、体资格问题,讲述了这两类民事主体各自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另外,自然人一章中,还回答了有关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问题;法人一章中,还具体集中地讲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和法人的种类以及有关法人联营的主要形式。第四章,物与有价证券。该章集中回答了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之一的主要客体问题,明确指出了法律上所讲的“物”的特征及其分类,另外重点说明了特殊类型的物 货币、有价证券的主要问题。第五章是民事法律行为。本章讲述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意思表示问题,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以及附款法律行为问题,其中着重讲述无效行为及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第六章讲的是

11、代理。该章讲述了代理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型,代理的适用范围及代理的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问题,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是考试的一个热点。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限。首先要区分“时效”、“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三个相似概念间的联系与区别;其次是关于诉讼时效的种类、开始计算的时间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诸问题。对于民法总论各个部分之间可做如下分析: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对象);调整这些关系要遵循一定原则(基本原则);被调整的这些关系,在法律上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有主体、内容、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所有民

12、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事件与行为,但行为是大量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在商品经济发达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信息时代,都不可能“事必躬亲”地亲自去干,于是就产生了代理制度;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或者利益,当自己的权利或者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最终要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而人民法院保护人民的权益不能没有期限,“陈年老债”不仅对己不利,对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案件,也会增加困难,故有诉讼时效和期间的规定。第二部分 物权法第八章,物权概述问题,讲述的是有关物权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即物权的一般原理

13、,如物权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物权的变动等问题。第九章讲述了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本章涉及所有权概述、动产所有权以及不动产所有权三个部分。第十章是共有间题。本章分别叙述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共有不过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式,即多人共有一个所有权而已。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分别讲述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问题。这两种权利都是由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一种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合法途径对他人所有的物的一种权利。用益物权又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典权。担保物权又分为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我们可以对上述本部分所讲问题作如下概括:一是有关物权的一般原理,即具有普遍意义的原理;二是所有权

14、的基本问题,概括讲述了适用于各种具体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三是有关财产的共有关系,作为特定的财产,可以为个人所有,也可以为两个以上的人所有。财产为两个以上的人所有时,即为财产共有。财产共有有按份和不按份之分,就有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四是财产相邻关系。该制度在相当范围内解决了不同财产的所有人(含占有人与使用人),因财产处于特定情况(相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五是有关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对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有所限制的一种他物权,对用益物权人来说,仅享有有限的支配权。担保物权是从物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物权,也称他物权。用益物权重在使用、收益,担保物权重在物的价值

15、取得,确保债权的实现。第三部分 债权法本部分由两大块构成,债法总论(包括合同总论)以及合同分论(包括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债的总论部分介绍了债的一般原理:第十三章讲述了债的概念、要素,债的发生根据以及债的分类问题。第十四章介绍了债的履行问题,涉及债的履行规则、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等具体问题。第十九章讲的是债的保全和担保。鉴于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已于物权法中介绍过,本部分只讲述债的保全制度与保证、定金制度。第十六章讲述了债的移转和消灭。按照债的原理,合同只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主要的根据,因此,把合同总论提到了债法总论的位置予以介绍,但实际上,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合同总论中,具体介绍了

16、合同的一般原理,包括合同的概念、特征、类型,合同的订立、内容及解释,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合同分论总共有五章,具体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问题其中,第十七章讲了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这类合同列有五个: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它们的共同特征是转移财物的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第十八章讲述了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这类合同有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既完成工作又必须交付成果。具体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第十九章讲述的是提供劳务的合同,凡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均属此类,这些合同的共同特征是合同的标的是一方提供一定的劳务,而不是物化成果。具体包括如下几类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以及居间合同。第二十章讲了技术合同问题,该类合同是保障科技发展、科技成果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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