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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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行政诉讼也是诉讼的一种主要类型,应当遵循诉讼的一般规则,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也需要举证、质证等环节,那么你知道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如何规定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

2、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二、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如何规定的(一)答辩期10天内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实际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审前进行“证据开示”。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辩状而不提供证据,或者故意拖延

3、提供证据,就会使原告无暇准备反证,或者无机会辩驳,这对原告显属不公;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审中不断地提供证据,人民法院需中断开庭以核实各种突然情况,就会造成诉讼拖延,影响行政审判效率,而且使集中审理难以实现,反过来又影响庭审的质量。此外,拖延举证时间,也会给被告事后补充收集证据提供很多机会,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因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应当一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此后提供的证据都构成“突袭证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采纳。(二)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能否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按照“先取证,后裁决”规则,被

4、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证明。如果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还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恰恰说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被告举证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届满以前完成,而不能在举证时限届满以后再补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8条的规定中,该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属于补充证据,因为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只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而已;至于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补充证据的特殊情形。当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这时应当给予被告行政机关收集作为反证的证据的权利。当然,被告在

5、此情况下补充证据,仍然需要取得人民法院的同意。三、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 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2)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3) 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一般诉讼过程一般诉讼过程(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5)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 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7) 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8) 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9) 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10) 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以上内容转载自找法网http:/,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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