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财经大学法学理论803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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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吉林财经大学法学理论803综合(民法学、经济法原理)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一、简答论述题1 试述保险的特征。【答案】(1)保险的自愿性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保险行为,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它以当事人自愿为有效的必备要件。为此,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自愿订立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2)保险的有偿性保险人提供保险,以投保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商事保险是商事保险公司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因此,保险是有偿的。它区别于慈善事业。慈善事业以救济贫穷对象为目的,它所实施的活动不收费用,属于赠予行

2、为,其性质是无偿的。(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双向,是指双方在法律上互为权利义务关系。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约定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彼此互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同时,享有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获得收取保险费权利的同时,负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当然,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即享受权利的主体会发生变化,但这不改变保险双向性的法律特征。在这方面,保险与单向行为的慈善事业也不一样。慈善机构在遇有灾害事故发生时,是否给予救济、救济多少及采取何种形式都由慈善机构自主决定,不受被救济方条件、要求和法律的约束。此外,保险的保障对象是特定的、稳定的。这种权利只有参加投保的人才能享

3、有,而慈善救济的对象可以是不确定的。(4)保险的损益性损益,是指利润与亏损并存。保险是一种典型的损益性商行为。投保人以较少的支出换取较大的经济上的保障,即在投保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并出现约定的情形,投保人获得的保险金往往和支付的保险费大相径庭; 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将不能收回。对于保险人而言,其情形则相反。因此,儿乎在每一项具体的保险业务中,保险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获利与亏损的问题。这与还本付息的储蓄行为完全不同。(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保险金的支付具有或然性,即它是不确定和偶然的。它只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即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或期限到来时,才支付保险金。这与

4、储蓄人对其存款到期可向银行提取确定的本息的行为不同。(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互助,是指经济利益上的彼此帮助和风险的共同分摊。保险从效果上看。它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众多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所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是单个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受益人获得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和基础。2 论述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制度。【答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优惠,引导资金和资源投入到目前国家需要鼓励和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支持安全

5、生产。(1)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具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税收减免。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源于中国

6、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a.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b.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c.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3)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a.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b.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

7、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5)扣抵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6)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规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7)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8)专项优惠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9)过渡性税收优惠过渡

8、性优惠是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中的特殊处理措施,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前己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己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3 简述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答案】经济法

9、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在当前我国已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改革目标模式的J 清况下,进一步探讨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中的作用及其与民法的关系,是具有现实意义的。(1)概念市场经济的精髓,在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的信号,自由、自主地开展活动,参加或与他人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以此来达到资源的合理及优化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同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结合在一起,使市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社会的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它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

10、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即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则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二者的关系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无序性,如果一味地放任市场自由发展,会导致垄断及其他市场无序状态的发生,因此,需要国家对市场进行适当干预。当代经济法的出现,正是社会由“私一私”对立和“公一私”对立向社会化复归,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日趋社会化、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从宏观上说,经济活动当事人自由地追求经济利益、开展经济活动,离不开计划、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手段(当然不是

11、过去以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行政强制手段)的宏观规划和调控。从主体制度看,凡涉及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无论是既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改革,还是国有独资公司或某一控制国有资产的机构、企业与其他主体合资经营公司企业,都离不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没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范,“契约自由”、“当事人间的契约就是法律”等民法原则,必须在民法本身的规范和经济法限定的范围内适用及发挥作用。4 反垄断法中“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应当如何理解?【答案】反垄断法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的规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1)反垄断法禁止部分而

12、不是全部的市场主体从事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不是所有市场主体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都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反垄断法在对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整时,有时会造成一种错误的印象,那就是某种行为一旦成为反垄断法规范的行为,那任何主体从事这种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但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反垄断法只禁止特定的市场主体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损害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且这种禁止还有例外的规定。反垄断法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某市场主体的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很小,反垄断法就没有对其进行规范的必要。而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在造成何种后果的情况下所从事的何种行为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则是反垄断法要研究的重点。竞争法

13、是否禁止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关键要看该行为的目的和对竞争的影响。反垄断法不关注不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从事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因为不具有经济优势的市场主体本身没有能力影响和控制市场,即使其从事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也会因为市场主体本身力量的弱小而无法对市场竞争构成限制和影响。因此,一般的市场主体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就是市场主体的经营决策行为,行为造成的所有后果尤其是与企业营利最大化目标背道而驰的后果将由市场主体自身承担,反垄断法鉴于一般市场主体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并没有损害和限制竞争而并不对其加以规范。反垄断法必须规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从事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因为从事低于成本

14、价销售行为的主体不是一般的市场主体,而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的话,那么情况就完全不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经济优势的企业实施的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由于企业本身对市场的控制力,该行为对竞争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时,实际上市场障碍已经形成,其他主体因为该市场的价格无利可图己经不会进入该市场。而该市场原有的竞争者则由于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的存在而进退维谷:如果也同样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由于资本不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实力雄厚而无法承担亏损的风险; 如果不同样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则原本拥有的市场份额会不断丧失直至没有立足之地。因此,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的企业从事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时,市场正常的竞争无法充分、有效地展开,对竞争进行维护的反垄断法必须对这种行为进一、简答论述题Yseno搜考试作业资料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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