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新华安安防服务合同201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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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联网防盗报警服务合同 编号:甲方: 乙方:威远新华安安防电子有限公司服务项目:乙方为甲方提供联网防盗报警服务,双方议定共同遵守本合同。合同条文如下共十一条四十四款:第一条:服务范围及项目1 甲方单位(店铺)名称: 2 详 细 地 址: 3 服务范围:甲方室内防范区域。4 服务项目细则: 提供防盗报警器材及安装; 免费培训用户正确使用报警设备; 提供报警设备的常年监控、维护,保证功能完善及性能稳定; 提供防盗窃联网报警的接警和转接警服务;第二条:系统的设置5 由甲方提供有线电话线路一条并保证其通讯畅通或有足够余额的 GPRS 通讯卡一张,作为报警系统与乙方接警中心自动传达警讯的通道,并由甲方承

2、担因报警系统传输信息所产生的通讯费用。6 乙方受甲方委托并根据甲方对安全防范的要求,对甲方所指定场所内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联网服务。7 安装于甲方防范场所内报警系统的全部器材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负责维护和修理。8 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甲方在按期向乙方交纳服务费的前提下可以无限期的使用联网报警设备和服务,直至设备不能使用时乙方收回并更换新设备。合同期内如果甲方要求中止服务,服务费不退还。合同期内如果甲方要求暂停服务的,服务截止日期不顺延。第三条:责任时间的设定9 甲方场所内联网报警系统安装完毕,经调试验收开通后,乙方正式开始为甲方服务的时间从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10甲方下班后

3、应确认将报警系统正确布防后再离开。11每天从甲方场所内报警系统“布防”到“撤防”的这段时间,为乙方提供服务的责任时间。非“布防状态”的时间不属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责任时间,在该时间段内甲方发生被盗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四条:服务规程12乙方配备维护人员,根据原设计的要求巡查甲方场所内报警设备的工作状况。甲方场所内报警系统如果出现故障或接到甲方故障报告后,乙方应及时进行维修。13乙方接到甲方场所报警系统的报警警情,判断是真实警情的,由乙方上报公安机关出警。第五条:服务的责任界定14乙方的赔偿按甲方直接的、有形的财产被盗损失为准,并按下列约定赔偿,但赔偿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赔付额即人

4、民币 拾 万元。(1) 甲方发生财产被盗损失,应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会同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认定,确因乙方责任范畴的,予以赔付。从现场勘察到赔付,应给公安机关三个月的破案时间。事故赔偿额为实际损失额(乙方对物品损失实行绝对免赔200 元整或 10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在计算赔付时予以扣减) ,(2) 乙方做出赔偿后,甲方损失的物品(其价值在赔偿额之内的)所有权属于乙方;2甲方损失的物品(价值在赔偿额之上的)其超出部分的所有权归甲方。(3) 赔偿手续齐全后,乙方负责联系保险公司向甲方支付赔款。乙方的赔偿支付方式用人民币结算(外汇:以事发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换算) 。(4) 被盗造成的财产

5、损失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赔付,若出险时投保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按照下面公式计算:赔偿额 = 投保金额 监控保护范围内财产总价值 被盗损失额 9015本合同中乙方的赔偿责任均由承保保险公司或乙方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乙方不再赔偿。16正式启用报警系统时起,在布防时间内乙方负责甲方所委托责任区域场所内财产安全。如果因乙方提供的设备失灵(指器材本身质量问题而非人为破坏、损毁所致之失灵)或乙方人员失职,而导致场所内服务项目界定内的财产损失,责任归于乙方的则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由乙方负责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17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甲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者,对甲方被盗的财产,乙方仅就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额

6、部分予以补偿,但仍按本合同所订最高赔偿额为限。甲方应就该标的物内的财产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向乙方如实告知,否则,乙方将不予赔偿。18赔偿手续: 双方任何一方获悉被盗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警并通知对方,在公安干警未到现场勘查取证前应保护现场,不得任意破坏现场。 甲方人员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迅速赶到现场,会同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及乙方查证有无损失。如有损失应将损失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以及能证明损失物品的有关票据、账册,在叁天内提供给乙方,同时提供公安机关的勘查证明,甲方如果逾期或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将不予赔偿。 为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办理赔偿手续、防止再次发生事故,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与本案有关

7、的情况资料、增设其他防范措施,甲方应予以充分配合。19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的损失,乙方不赔偿: 因雷击、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交通管制、政令执法、社会动乱等及其他超出乙方合理控制范围的或乙方无法防止其发生并避免产生不良后果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甲方的财产受损。 防范区域以外、室外、露天的财产或服务责任时间以外的甲方的财产损失。 因甲方的建筑或门窗损坏未修复、门窗未关严上锁,或甲方未将易于收藏的贵重物品置于保险柜内并上锁而受损失的;或贵重物品虽放入保险柜但保险柜完好而物品丢失的。 因甲方或应由甲方负责管理的人员擅自变动报警系统的有关器材、线路,导致报警系统失灵或报警信号无法及时传

8、输而造成的损失。 因甲方场所施工、修理、装修或其他非报警系统设备的原因,导致报警系统失灵或报警信号无法及时传输而造成的损失。 因甲方经济债务纠纷,甲方的债权人搬走或损坏物品,使甲方受损失的。 因甲方或应由甲方负责管理的人员内盗或参与盗窃导致甲方受损失的。 因甲方建筑物改变、装修而影响了原有报警系统监控效果(如:场所人为扩大、增加出入口、增加楼层、增加窗、孔、洞等)且未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防范,导致报警系统防范能力减弱,而使甲方受损失的。 乙方已逮获盗窃者或肇事者并扭送公安机关的。盗贼采用窗外勾物手法或没有进入防范的室内而发生的被盗损失。 乙方根据甲方场所的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9、和标准设计的系统未被甲方所采纳而造成损失的。 本报警系统以外的电线、电话线遭受损坏(例如因甲方提供的电话欠费停机、线路施工、修理、断线等原因导致本报警系统警讯不能及时传递的,甲方供电系统因欠费断电或供电线路出现故障未能排除,时间超出允许范围而导致报警设备不能正常3工作) ,在此期间内盗贼入侵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甲方防范场所如果夜间关闭大门,其现场或门口值夜人员虽得到通知,但未能立刻开启大门导致乙方人员延迟进入现场无法开展搜捕入侵者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甲方如果遗失乙方所配发的遥控器,未及时通知乙方或甲方不愿购买新遥控器,造成报警系统被入侵者利用甲方所遗失的遥控器解除设防,造成被盗损失的;或甲方

10、将自己的密码泄露而被入侵者利用密码解除设防,造成被盗损失的。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紧急联络人(包括姓名、联系电话) 。一旦责任防护区域发生警情,经乙方通知,紧急联络人应立即到现场配合查证,并清点损失。如果因紧急联络人变动或者联络方式发生变化而甲方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更改,致使乙方无法联络的,或紧急联络人拒不到场,导致无法办理查证事宜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时向乙方缴付服务费、设备押金或租金,在拖欠缴费期间,乙方虽可能继续提供一段时间的报警服务,但对在此期间甲方的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甲方未能配合乙方做好本合同第六条的情况下导致甲方财产受损失的。 现金、有价证券、有价资料、金银首饰、手

11、机、手表、MP3、笔记本电脑、摄(照)像机等小型随身携带物品和文物、字画、名贵动物、名贵植物以及盗窃者为入侵而破坏的财产均不属赔偿范围(专营店经营以上商品的除外) 。 甲方经营金银首饰、珠宝玉器、手机、名贵手表、MP3、笔记本电脑、摄(照)像机等小型随身携带物品的,下班停业时未将货物放入保险柜或虽放入保险柜但保险柜完好而物品丢失的;甲方经营金银首饰、珠宝玉器,但无保安人员职守而发生被盗的。 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或没有配合乙方与第三方完善合同手续,单方面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导致第三方的财产被盗的。第六条:甲方配合事项20报警系统布防前,应检查场所内所有的门,窗是否关严并上锁,办公

12、桌抽屉、保险柜是否上锁,自来水、煤气、电源是否切断,烟火等是否熄灭,是否有暗藏人员。一切妥当之后再按报警系统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布防成功。21不得擅自或任由他人变动报警设备,修理水管、电源、电话、煤气或装潢以及堆放物品等,应注意不得妨碍、不得损坏报警系统的正常功能。必须移装报警系统器材者,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受理,费用另计。甲方擅自拆装报警系统发生损失的由甲方自行负责。22一旦发生报警系统无法布防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派员检查处理。甲方悬挂或摆放物件不能遮挡、干扰报警设备影响报警设备的探测范围。23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紧急联络人的有关资料(含姓名、电话号码) ,如果发生更改,应提前通知乙方。紧

13、急联络人应协调大门值班人员为乙方保全人员抵达现场处警及时进入现场提供方便。24合同终止时,乙方经与甲方联系后可撤回报警设备。对此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于因安装报警设备在合同对象建筑物所开的孔穴以及其它变更部分,乙方没有恢复原状的义务。25甲方如果需搬迁地点,应当提前与乙方联系。乙方指派技术员对报警设备进行拆迁安装,据实收取耗材费用。26甲方如果因为工作需要,需将所有权属于乙方的报警设备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且应事先配合乙方与第三方完善“保全服务合同和保险内容变更”等手续。27甲方应及时交纳联网报警通讯路径电话的电话费,避免欠费停机影响警情传输;乙方在提供服务所需范围内,可以使用合

14、同对象建筑物内甲方的电话。28甲方必须建立相关的账册(能准确反映每次、累积购进商品的名称、数量、进价及总值和每日销售、累积销售商品的名称、数量) ,否则影响乙方核定损失时,保险人无法核定的财产损失乙方不予赔付。429.乙方派人对安装在甲方场所内的报警系统进行检修、维护、变更时,甲方通过电话(8227110)与乙方对来人(包括曾经在乙方上过班的人员)身份确认是乙方派来的后才能让其实施作业。否则因非乙方人员擅自拆卸、维护、变更报警系统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报警系统租赁服务费用30收费标准: 乙方为甲方提供报警设备及服务,甲方每期向乙方交纳安装维护费为人民币 佰元整,保险费

15、为人民币 佰 拾元整,服务费为人民币 仟 佰 拾元整( 年交) ,甲方向乙方交纳设备押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设备押金在协议期满后或甲方不需要乙方服务时,甲方将设备全部完好退给乙方时凭押金收据(无利息)退取。31每期服务费付款由甲方向乙方以转帐或现金方式,凭乙方开具的票据(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支付。3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以后,连续 30 日内因甲方人员人为造成误报警达叁次的,甲方应对乙方的多次无效出勤(人力资源浪费)予以赔偿,赔偿金额为每次 100 元;连续 30 日内因甲方人员人为造成误报警达五次的,乙方即通知(电话或书面形式)甲方整改,并在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算,60 日内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33甲乙任意一方在合同期内如单方面中止本合同即算违约,违约方将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每月服务费的 3 倍。34安装在甲方场所内的报警设备(含遥控器) ,如人为损坏而责任在甲方时,甲方应支付器材检修费用。如因甲方的原因需要重新设计、改装或增加防区者,乙方据实收取材料、服务费。第八条:合同效力35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未向对方书面表示终止本合同时,按本合同所有条款顺延相同年限,但甲方须在期满前 10 天内向乙方续交租金及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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