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秋季《税法》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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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春季 期末作业考核税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 税法的和谐价值:是税法领域内的和谐,是指通过对税收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及实现来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2.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人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3.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额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4. 独立交易原则:亦称“公平独立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等等,是指没有

2、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人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5.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税收的经济学认识对理解税收概念有什么意义?答:经济学对税收概念的研究要早于法学,其对税收概念的认识,对于税法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从西方经济学界关于税收概念的认识,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共识:第一,税收是由政府来征收的;第二,政府征税凭借的是其政治权力;第三,税收

3、是强制征收的;第四,税收是无偿征收的;第五,税收的征收有固定的期限;第六,税收是为了满足政府经费开支的需要而征收的。因此,税收概念可以这样界定:“税收是政府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其政治权利,并按照特定的标准,强制、无偿的取得公共收入的一种形式。”2. 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和意义是什么?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

4、税人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在增值税法中的地位不同: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抵扣法缴纳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款只能采取简易方法,不能采用抵扣法,无权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对会计核算暂时不健全,但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其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所在地税务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答: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即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说明:(1)就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划分,包括我国的

5、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各项所得和来源于外国或境外地区的各项境外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2)就所得的类别划分,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3)就是否在业经营所得划分,包括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4. 避免国际性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答: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即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说明:(1)就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划分,包括我国的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各项所得和来源于外国或境外地区的各项境外所得,以及非居

6、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2)就所得的类别划分,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3)就是否在业经营所得划分,包括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5简述资源税的概念和特点。答: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即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说明:(1)就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划分,包括我国的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各项所得和来源于外国或境外地区的各项境外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2)就所得的类别划分,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3)就是否在业经营所得划分,包括在业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 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有何区别与联系?答:判断一个良好税收体系的第一标准是公平,第二个重要标准是效率。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效率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征税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税收公平性原则,强调运用税收杠杆干预经济生活,缩小公民之间收入分配的过分悬殊,保持社会稳定;税收效率原则,强调税

8、收应当是中性的,不应当干预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2. 简述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并思考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问题。答: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2)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纳税担保具体分为以下

9、几种类型:(1) 纳税保证;(2) 纳税抵押;(3) 纳税质押。四、案例分析题(共20分)村民曹某在其旧房宅基地上建一栋房,竣工后除留用两套外,其余均以曹某名义销售出去,房产证由曹某代用户办理,售房款也全部收回。由于曹某既无营业执照,又未办理税务登记,更未申报纳税,于是,税务机关对曹某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在限期内,曹某以本人名义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纳税申报,缴纳税收1400元,并提供了他与每一位住户签订的出售楼面的合同等资料,并说明其取得的仅仅是转让每层楼面使用权的收人,而每层房子是由住户自行构建。税务机关经调查发现,楼面转让合同是虚假的,曹某出售的是整套住房,并据此计算出其应纳地方

10、各税。税务机关决定对曹某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按偷税处以1倍罚款。当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曹某却向税务机关出示了一份与张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以张某名义办理的有关建房手续。合同约定:建房由张某(不在当地居住)投资,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等所有手续由曹某全权负责办理,除给曹某两套房屋外,其余售房收益归张某所有。税务机关找到张某了解情况,张某承认确有此事。1、 什么事税务代理?有哪些特征?答: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特征:(1) 主体资格的特定性;(2) 法律约束性

11、;(3) 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4) 有偿服务性。2、 什么是隐名代理?有哪些形式?答:所谓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享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既不披露本人的姓名,也不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或者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并不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本人仍然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制度。隐名代理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二是“本人身份公开但本人姓名不公开”的代理。具体而言,“本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的意思是指既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也不明示为本人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3、 张某与曹某之间是什么关系?答:本案中,曹某像税务机关出示了一份与张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

12、同,约定建房由张某(不在当地居住)投资,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等所有手续由曹某全权负责办理,除给曹某两套房屋外,其余售房收益归张某所有。税务机关找到张某了解情况,张某承认确有此事。该委托代理关系中,约定了曹某为代理人,全权负责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等所有手续,从案情来看,张某是一个普通公民,不是“经批准从事行纪活动的组织”,不具体从事行纪活动的主体资格;第三人并不知曹某和张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即为“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给曹某两套房屋,表明他们之间的“代理行为是有偿的”;售房收入归张某所有,表明“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可见,曹某和张某之间的关系完全具备隐名代理的特征,因此,其关系为隐名代理关系。4、 谁才是本案营业税的纳税人?为什么?答:张某是本案营业税的纳税人。首先,张某符合营业税纳税人中“个人”的规定。其次,曹某和张某之间的关系是隐名代理关系,销售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张某,销售行为最终属于委托人张某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由此其应纳的营业说应由张某缴纳。对于曹某从事代理业务收取的报酬,也应当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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