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春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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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末作业考核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什么?答: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

2、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答:1)收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是要式法律行为;(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长辈对晚辈之间;(5)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3、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答: 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或一方解除婚约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需经过法律程序; 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

3、区别情况、妥善解决。4、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答:1、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个抽象的标准,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婚姻法列举了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为司法实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标准或依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注意,此处的赌博、吸毒等行为并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屡教不改的恶习,这严重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上述几种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二、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1、试论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答:核心内容: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的成立又叫结婚,是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行为,也是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依据。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称为,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又称为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

5、条件;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我国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以上规定,在我国结婚的必备实质要件为:(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男女

6、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为:(一)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结婚的程序条件为: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不允许结婚的情况(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不允许结婚。首先是直系血亲间不允许结婚,包括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和孙牋牋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其次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允许结婚,具体是指兄弟姐妹间(同父异母,异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间具有全血缘或半血缘关系的,他们可以均不允许结婚;而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间没

7、有血缘关系的,他们可以结婚)堂兄弟姐妹间、表兄弟姐妹间、叔、伯、姑、姨、舅和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间不允许结婚。(2)有一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首先是患有麻风病未经治愈的人不允许结婚;其次是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主要指性病、艾滋病、精神病等。2、试述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答:(一)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 我国建立收养制度,首先一个目的就是贯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十四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养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有虐待、

8、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用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等等,都体现了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成长的精神。这个原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基础性原则。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 上一个原则强调的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基本宗旨,而本项原则的重点在于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应当注意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实质性原则。收养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任何一个具体的收养关系都涉及到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的权益。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应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行使权利,正确

9、地履行义务。应当注意的是,收养人从事收养行为,除了具有道义上的价值之外,往往也蕴含着一定的感情方面的和生活方面的正当的、合理的需求;他们在履行了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义务之后,有权得到正常的回报。不论是漠视被收养人的还是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利于建立和发展正常收养关系。 (三)平等自愿 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这里的平等,指的是收养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这里的自愿,指的是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必须有双方的合意,每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是独立作出的,排除任何外来的强制或胁迫。由于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因此,这里的“双方”主要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送养方和

10、收养方。但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具有一定的辨识和判断能力,因此,无论是收养关系的成立还是解除,都应当征得他们本人的同意。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讲,这个原则是收养制度的一个核心原则。 (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确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是收养关系本身的必然要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尽管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的联系,但是通过法律的拟制,他们之间已经具有同于父母子女的社会地位,除了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子女相同之外,还必须遵循相同的伦理准则。另一方面,收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管是建立还是解除,都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我国收养法

11、规定如果是一般的非亲属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最少相差16周岁(被收养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而如果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双方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必须辈份相当;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等等,都是考虑了伦理的要求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需要。 另外,我国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婚姻法“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在收养关系中的具体表现。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4分,共48分

12、)1、1993年刘强8岁时其父去世,其母无力抚养,经登记程序被黄涛收养。2006年刘强与养父黄涛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经双方协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2007年刘强结婚并开始搞个体经营,生意红火,生活富裕。刘强母亲在刘强解除收养关系后多次要求恢复与刘强的母子关系,刘强一直不同意。2009年刘强生日当天因饮酒过多,发生车祸死亡。其母要求继承刘强的遗产遭到刘强妻子拒绝。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刘强与声母的母子关系因刘强的不同意能否恢复?(2)、其母可否继承刘强遗产?答:(1)刘强与生母的母子关系不能恢复。我国收养法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

13、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不能自行恢复。本案中,刘强解除收养关系时已成年,且经多次协商,刘强一直不同意,故刘强与生母的母子关系不能恢复。(2)我国收养法实行的是完全收养制度。刘强与生母的母子关系既然未恢复,故无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强生母无权继承刘强的遗产。2、1998年,某地质队工程师高某带7岁儿子高小强与医院医生张某再婚。因职业关系,高某经常不在家,每月给张某寄回生活费60元作为儿子高小强的抚养费。高小强和张某共同生活。2010年,高小强参加工作并且收入不错,同年高某病故。2011年张某退休,因为体弱多病,开支较大,就向高小强要求每月支付赡养费。但是高小强认为,自己虽然从小和张某共同生活,但是

14、抚养费却是由自己父亲负担,因此自己和张某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拒不同意给张某赡养费。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继父母和继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2)、高某承担抚养费用,张某照看高小强,他们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成立?(3)、法院应当如何判决?答案:(1)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子女关系,即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虽 未成年,但没有受过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之间没有抚养教育关系,没有法定的父母 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种是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未成年子女或者 虽然已经成年但是没有独立

15、生活的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他们之间已经形成抚 养教育关系,成为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有法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2)已经成立。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并不能简单的以谁提供了生活费和教育费判断。 本案中,高小强从7 岁开始就和继母张某共同生活,张某对高小强长期照料,担任教育责任, 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两人抚养关系成立,依法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3)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者 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法院应当判决高小强承担对于张某的 赡养义务,并根据高小强经济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张某的实际情况决定给付赡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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