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合同法03教学课件07第七章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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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教师,合同法,第七章 合同的终止,通过本章节的学习,让学生学习了解合同终止是合同运行的终点。合同终止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因此了解合同终止制度是全面理解合同法不可缺的一部分。,学习重点,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合同的终止也称合同的消灭,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结束和当事人债权债务的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与义务归于消灭。合同的成立是其起点,合同的终止是其终点。,一、合同终止含义,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合同终止以后,便失去了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

2、权利义务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 合同关系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应注意,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二、合同终止的效力,第二节 清 偿,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清偿可以依不同的根据作不同的划分有以下几种: (一)物的清偿和行为的清偿 (二)主动清偿和被动清偿 (三)实际清偿与代物清偿,一、清偿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 清 偿,清偿作为消灭合同之债的原因之一,与履行、给付的意义并无本质区别,均为实现合同利益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当以意思表示真实与相应行为能力作为效

3、力判断标准。因此,清偿是法律行为.,二、清偿的性质,第二节 清 偿,(一)所履行者为合同义务,或合同内义务 (二)合同义务已经履行 (三)履行的合同义务符合约定条件 (四)债务清偿人 (五)清偿标的 (六)清偿期限,三、清偿的条件,第二节 清 偿,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 (一)清偿抵充的种类约定抵充指定抵充。 (二)清偿抵充的要件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分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

4、题。,四、清偿的抵充,第二节 抵 销,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合同中,不同的合同债务相互相抵互销。 二、抵销的条件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2、标的物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节 抵 销,(一)法定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则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二)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2、抵销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三、法定抵消,第四节 提 存,一、提存的概念与意义 (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债的消灭方式

5、。 (二)提存的意义,第四节 提 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提存的原因,第四节 提 存,(一)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存之债必须真实,合法且已届清偿期 (三)存在提存的原因 (四)提存的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且适于提存,三、提存的条件,第四节 提 存,(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二)债务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三)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四、提存的效力,第五节 债务免除与混同,(一)债务免除的概念 债务免除是指合同权利人单方面抛弃债权,以免去合同义务

6、人履行义务负担而终止合同的情形。,一、债务免除,第五节 债务免除与混同,1、由债权人及其代理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书面形式作出。 2、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才发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3、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不能撤回。,(二)免除的条件,第五节 债务免除与混同,(1)合同关系确定终止或绝对消灭的效力。 (2)合同关系消灭的范围,取决于债权人意思表示的范围,即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的,合同关系全部消灭;只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关系部分消失。 (3)从义务随主义务的免除而消灭,如担保义务就随借款合同中主债务人义务免除而消失。,(三)免除的效力,第五节 债务免除与混同,

7、混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权利人、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混合为同一个人,从而引起他们之间业已存在的合同归于终止的情形。 (二)混同的条件 1、须有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 2、债因混同而消失,通常与第三人无关,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债的消灭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一)混同的概念,第五节 债务免除与混同,混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包括从债权和从债务,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则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如合同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则此合同债权不得因混同而消灭,否则有损于质权人的利益。 债虽因混同而全部、绝对消灭,但有例外:债权的存在如果有特别的经济意义的,债权债务虽同归于一人,债权仍

8、然存在。例如,无记名债权、公司债等证券化的债权,由于可以作为独立的有价物交易,自然不因混同而消灭。,(三)混同的效力,第六节 合 同 解 除,一、合同解除概述,(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效力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人为地消灭。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1、单方解除与双方解除 2、法定解除与意定解除 3、有溯及力的解除与无溯及力的解除,第六节 合 同 解 除,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条件可以分为协议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一)协议解除、约定解除的概念 (二)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条件 (三)法定解除的概念,二、解除合同的条件,第六节 合 同 解 除,1、不可抗力导致

9、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适当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 4、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法定解除的条件:,第六节 合 同 解 除,(一)当事人解除的程序,其又可分为当事人协议解除的程序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1、当事人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2、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二)法院裁决解除的程序。,三、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六节 合 同 解 除,(1)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来履行相接受履行的义务。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无溯及效力时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二)有溯及效力时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四、合同解除的效力,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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