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

上传人:xins****2008 文档编号:100396543 上传时间:2019-09-23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1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简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造阅读次数:1972汤维建一、考察陪审团制度价值的两个视角:导言 托克维尔指出:“将陪审团仅仅看成是一种司法机构,乃是看待事物的相当狭隘的观点,因为它虽然对诉讼的结局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它对社会命运本身却产生大得多的影响。陪审团因而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应当始终从这种观点对它作出评价”1。可见,陪审团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种司法制度。前者所具有的价值为内在价值或民主价值,后者体现的价值为外在价值或工具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表现为一个过程,体现在陪审团评议自身的过程中,而与陪审团所能产生的结果不直接关联;外在价值的实现体现在纠纷的化解、

2、衡平机能以及裁判结果的正当化功能之上,集中体现在陪审团评议所能够产生的理想结果上。陪审团制度所具有的这两种价值,既相对独立,又密切关联。其独立性表现在,对陪审团制度应同时看到它两方面的价值,而不可偏执其一,否定其余。也就是,对陪审团的评价应当采取两点论的观点,而不应采取简单主义的方法论。在此方面,尤其要反对功能主义或工具主义的分析方法,这种分析方法仅仅把陪审团制度看作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如果仅仅将陪审团制度看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司法机制,那么,在把它同法官单独审判相比较时,极容易得出否定性的结论。这种方法论不仅失之片面,而且同陪审团制度所产生的历史动因和所发挥的历史作用都是相冲突的。这就要求我

3、们在对陪审团制度进行评价时,一定要兼顾其各个侧面,而且要根据其历史条件的不同,观察其矛盾的主要方面。托克维尔前面一段话,说明他极看重陪审团制度的内在价值。但是,重视陪审团制度的内在价值,也不应当排斥或取代陪审团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因为,陪审团的内在价值不可能孤立地存在。相反,它始终依附着陪审团的外在价值而得以体现。如果陪审团缺乏解决纠纷的合理价值,那么,所谓陪审团的民主价值都是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比如说,如果陪审团是通过投掷硬币的方法来解决案件的,那么,陪审团制度便不可能产生合理性和可预测性的结果,其内在价值便难以体现出来。所以,缺乏司法工具价值的陪审团是无根基的,而缺乏政治民主价值的陪审团最

4、终必然走向贫困和消亡。当然,在陪审团所具有的诸价值中,哪些属于工具价值,哪些属于民主价值,则又是可讨论的。二、陪审团制度所具有的政治民主价值 1、政治参与价值 政治参与价值指的是由于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公民直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所体现的价值。这个价值完全是政治性质的,它与人民主权的原则或学说密切相联。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是由人民通过普选权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的,同时还通过法定的常规机制参加政府的活动。在前者,人民通过选举权表达了抽象的政治意愿,在后者,人民通过陪审权实现了具体的政治意愿。陪审制和选举制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两个重要的直接结果,也是它的最终结果;它们两者在实现多数统治的

5、政治理念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缺一不可。历史表明,在人民主权原则得到真正尊重的时候,陪审制也获得了考虑和重视;在人民主权原则只能得到虚假的肯定或者被抛弃到九霄云外的时候,陪审制也必将受到削弱、虚化或者摒弃。陪审制简直成为人民主权原则的试金石了。托克维尔曾经举例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他说:“凡是曾想以自己作为统治力量的源泉来领导社会,并以此取代社会对他的领导的统治者,都破坏过或削弱过陪审制度。比如,都铎王朝曾把不想做有罪判决的陪审员投入监狱,拿破仑曾令自己的亲信挑选陪审员”2。在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中,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告

6、诉我们,美国民主国家的奠基者们非常推崇陪审团审判的价值和优势。当然,其中各人的调子唱得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有的高一点,有的低一点。但即使持低调的联邦党人,也认为陪审团审判是对自由的极其珍贵的保障;持高调者更是认为陪审制度对于自由政府是极好的护身符(palladium)。所有的联邦党人都认为应当利用陪审团这个制度,并认为陪审团审判是美国人民自由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陪审制是如何体现人民主权的民主价值的呢?就是通过把一部分公民提高了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位置,由此使人民感到自己介入到了政府之中,而将政府看成是与人民相融合的统治机构和形式,不将它看作为一种异己的产物了。选举制是把人民和政府连接起来的第

7、一道桥梁,陪审制则是使人民和政府处在经常性的沟通状态的另一座桥梁。有了这两道桥梁,人民认为自己是介入到政府中的人民,而政府则认为是存活于人民中的政府。上情得以下达,民意得以上通;人民以政府为依托,政府以人民为源泉。参加陪审团审判如果成为公民平等享有的宪法性权利,所有的选民都同时成为潜在的陪审员。陪审员成为人人可当的一种常规职务。成为陪审员既是人民享有的政治荣誉和政治权能,同时也是表达民意和己见的切实机遇。社会成员复杂多样,层次繁多,陪审员也形形式式,来自各行各业。他们可以代表有产者,也可以代表无产者;他们可以代表工人,也可以代表农民;他们可以代表当权者,也可以代表平民百姓。事实上,他们可以代表

8、全体人民。代表全体人民意志或大多数人意志的国家政府为共和制。所以,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建立完美的共和制,使全体人民真正感到当家作主的内容和乐趣。从这个意义上讲,陪审制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英国在接受陪审制以前还是一个有待开化的半野蛮民族,但它自从接受了陪审制以后,很快成为世界上最为文明、最为发达的国家,以致于对外扩张,成为“日不落”帝国。与此同时,英国殖民地国家纷纷建立陪审团制度,无一例外。也正因此,在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制定之时,反联邦主义者所关心的就是陪审制的内在民主价值,而不是它的工具性价值。在反联邦主义者看来,缺少对陪审团审判的充分规定,不仅仅弱化了对个人权利实施保护的传统堡垒,尤其还致

9、命地弱化了人民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就政治参与价值的力度而言,刑事陪审制似乎比民事陪审制更有效果。这是因为法律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刑法当中,而由公民主持刑事审判更能显示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正因如此,英美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上陪审制审判一直被奉为一项基本原则,不实行陪审制审判仅是例外。如果说陪审制在民事诉讼中有弱化趋势的话,刑事陪审制则依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它已趋衰退。但是,曾任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斯托里先生在其名著美国宪法释义中却一再称道民事案件实行陪审制度的好处。他说:“赋予陪审团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宝贵特权,完全不亚于陪审团参加刑事案件审理的特权,因为这实质上等于让人人享有政治自由

10、和公民自由”3。但是,陪审团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表现形式和法律意义不尽相同。这种不同在民主政体的范围内是以不同的民主观为前提的。在政治学的意义上,民主观或民主理论有两种:一种是实体主义民主观,一种是程序主义民主观。前者把民主看成是对公民的平等权利进行最大限度保护的某种理想状态。在这种民主观下,促进民主是通过立法和提出相应的政策来实现的,用这些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平等公民在生命、自由和财产上所享有的权益。这种实体民主观不可能使民众的实际参与成为优先考虑的权利。根据实体民主观,其司法制度只需要自上而下的、精英主义的司法观,它只追求裁判结果的理想化,而不需要民主的大众主义的司法观,也即不需要陪审团制度。美

11、国宪政传统一直采取程序主义民主观,它一直认真对待这种真正的参与性的民主观。在第二种民主观下,陪审团之所以具有价值,不是因为它可以导致某种特定的理想的实体结果,而是因为它是一个民主程序的装置,通过这种装置,普通公民能够参加政府活动。在这个意义上,陪审团的内在价值在于它是民主过程的具体展现和说明。2、权力制衡价值。 狭义上看,权力制衡价值是指陪审团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进行制约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它所针对的对象仅为法官。但广义上看,陪审团制度的权力制衡价值则指向以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整个国家机器。在民主国家,国家和人民之间需要一个缓冲地带,否则,权力来势过猛,容易折损民主株苗

12、。陪审团制度就是这样一个精巧装置。它对上可以发挥前述作用,对下则可以成为缓和人民运动的临时团体和机构。这时,它们介于人民和政府之间,成为权力和权利之间不偏不倚的仲裁者。在此意义上,陪审团是社会公众抵御国家压迫的法律武器,它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不受腐败法官和压迫性法官的审判。陪审团的这个功能在美国独立革命时期涂上了一种油画般的色彩,极为珍贵,因为在那时,美国人将殖民地陪审团视为对英国王室法官的一种制衡。美国宪法起草人托马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先生极为推崇陪审制的此一功能。托马斯甚至认为,与公民的选举权相比,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更加重要。这是因为,人民对于代表国家的法官并不寄托

13、过多的希望和信任。他们认为法官的权力如果不通过有效的诉讼机制加以约束,会成为腐败的温床,钱权交易由此必然萌生和滋长。这是包括联邦党人在内的美国人民从英国殖民时期王室殖民法官的历史中亲身获得的感受。他们对这一段经历表示深恶痛绝。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法官的权力加以制约,而不是要不要加以制约。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认为要对法官的权力加以制约,只有通过先后两个步骤才能达其目的:一是按照孟德斯鸠的学说,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把国家权力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开,划清界限,分别由三个机构去行使,并同时相互制衡。二是,在国家权力分离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法律适用权,二

14、是事实认定权,并由不同的诉讼主体加以执行,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事实认定权较之法律适用权处在更为实质的层面,是司法权的实质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并兼之以法官是由人民所选出的事实,可以认为,“人民司法”这个概念基本上是名实相符的。不仅如此,为了保证司法权实质性地把握在人民的手里,美国宪法还规定两个补充性的内容:一是,陪审团所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要推翻陪审团的事实认定和案件裁决,必须要另行组成陪审团方能为之。二是,上诉审法院只进行法律审,不予以事实审理。上诉审法院的功能在于监督下级法院的法律适用权之是否正确运用。可见,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权和裁决权受到了最大限度的尊重。

15、这一点尤其表现在刑事诉讼之中。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乃是国家同个人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法官屈从于更高的权威,公诉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抱有偏见,而且对国家所负之责过分热忱,个人显处弱势。为此,法律赋予刑事被告人诸多程序性权利或程序利刃(procedural edges),如无罪推定原则,反对自我归罪原则,公诉人负有同时提供对其指控不利的证据之义务等等,以捍卫其合法权益。但即便如此,宪法所确保的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依然是为刑事被告人提供的使之获得公正审判的最为有效的诉讼机制。杰佛逊曾经说过,陪审团就象一只减震器,可以将来自政府的权力减低到最小限度。统计数字表明,较之法官来说,陪审团更容易开释被

16、告人。在重罪的指控当中,陪审制更具价值。美国联邦宪法和州宪法所规定的陪审团审判条款,“反映了对公权力行使上的一个基本决定,即不将决定公民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整个地交给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行使。由于唯恐权力不受制衡,所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其它方面所体现出的典型做法,也表述在刑法之中,即坚持在决定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上实行社会参与”4。美国马里兰州(Maryland)的一位农夫在就陪审团审判的宪法性权利进行辩论时,曾对陪审团的这个作用做过精彩的表述。他同意,包含在美国宪法中的对联邦政府所施加的结构性控制,如权利分立和联邦主义等等,对防止通过侵犯公民自由权的非正当立法是有必要的。但是,他看出,在地方性层次,正当法律的滥用对自由权造成更大的威胁。对此,宪法上的结构性保护并不起作用。“较之直接的和公开的立法进攻来说,那种悄然挖掘自由精神之根基的司法篡权更加危险”5。他认为,为防止这种威胁所进行的唯一有效保障就是陪审团审判6。以上所述,是陪审团制度对司法机构行使审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