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经济法3教程课件初级经济法串讲班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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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初级会计冲刺串讲班经济法讲义叶青(全)前言一、2011年经济法基础总体情况结构:两大部分:二、题型题量及评分原则 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合计题量24题20题10题3大题(13小题)67题分值24分40分10分每小题2分100分54题74分13小题 26分三、各章节预测(一)2010年:税法4章占50%,其他三章占50%。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本章合计一、总论3分8分2分13分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分2分1分8分13分三、营业税法律制度5分6分2分4分17分四、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4分8分1分13分五、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3分6分9分六、税收征收管理法

2、律制度2分4分1分4分11分七、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分6分3分10分24分合计24分40分10分26分100分(二)整体分数的把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重要性划分章次考情预测第一层次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每章15分以上,共40分左右第二层次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7个税)每章在1015分,共40分左右第三层次第一章、总论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每章10分左右,共20分左右四、串讲原则1.讲解重点、难点,但不展开,不会猜题或压题,全面复习。2.串讲的内容不是教材的百分之百内容,讲解考试的要点。3.基础班、强化班

3、内容的精华。第一章总论本章最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 题型201020092008考点单选题3题3分2题2分4题4分法的本质、特征、分类、形式、行政复议机关、诉讼管辖、仲裁、行政处罚多选题4题8分5题10分4题8分法的本质和特征、法律关系主体、诉讼管辖、诉讼的判决和执行、诉讼时效中断、仲裁、行政复议的范围、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判断题2题2分1题1分2题2分法律体系的定义、仲裁协议、诉讼管辖、行政复议合计9题13分8题13分10题14分本章重要知识点复习一、法的本质与特征(2008、2009考)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特征: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国家意志

4、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强制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利导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规范性。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2009、2010考) 3要素要点主体(2010考) 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4类: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关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对等或不对等 客体(2009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4类:物。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行为。人身。【关注】不包括:阳光、空气、自然灾

5、害等 三、法律事实1.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手写图示:四、法的形式和分类(2010考)(一)法的形式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二)法的分类(2008考)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

6、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注意: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其他的诸如财产赠与、财产继承关系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转让关系,归民法调整,而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六、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手写图示:(二)各种途径之间的关系(2010考)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三)仲裁、复

7、议、诉讼分别不适用的情形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不适用情况仲裁1.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复议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

8、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七、仲裁制度(5个要点)(一)仲裁的特征(2008考)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二)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

9、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民间性组织)(2008、2009考)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四)仲裁协议及其效力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

10、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仲裁协议的效力(2010考)(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

11、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五)仲裁裁决(2010考)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2.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4类须回避的情形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特例】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的处理(1)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3)裁

12、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区别: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链接】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八、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1)审判过程公开即开庭。3种情况不开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的。(2)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特例】一审终审。适用于: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

13、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链接】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九、诉讼管辖(2008、2009、2010考)手写图示:1.“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9项 诉讼原因管辖的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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