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社会工作的历史起源、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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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Work 第二章 社会工作的历史起源、产生与发展第二章 社会工作的历史起源、产生与发展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发端于西方社会,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解社会工作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对于发展我国的社会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一章我们要从社会工作的历史起源说起,一方面考察社会工作作为一个专业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另一方面还要考察影响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相关因素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过程。第一节 社会工作的历史起源关于社会工作的起源和形成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是在学术界,多数人认为社会工作起源于中世纪教会所举办的慈善事业,形成于资本主义时期。一、社会工作产生

2、的思想萌芽和思想基础在原始社会,多数情况下,当人们遇到问题时,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来解决,各种社会关系也主要靠习俗来进行调节。在这一时期,只有朴素的社会自治性事务,而没有专门的社会工作。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造成了各种社会问题。剥削阶级最初所采取的是压制手段,比如对流浪、乞讨者实施幽禁、鞭打、烙印、切耳、挖鼻等刑罚,或者对社会问题不闻不问,任其自由发展、蔓延泛滥。当然最终的结果就是当人们无法忍受这些社会问题的时候,便起来造反,推翻旧的统治,建立新的王朝。到了后来,虽然也规定了一些解决的办法,但却很少真正实行。劳动人民憧憬着一个各种社会问题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社会,古代的一些思想家在他

3、们的思想中就反映了劳苦大众的这种愿望。(一)思想萌芽在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就提出了“大同”的思想。礼记礼运就有这样的记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墨家提出“兼爱”思想,主张“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若此,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墨子尚贤下)。法家则提出了“实利”思想,主张调节贫富悬殊,富民以富国,实行“九惠之教”(参见李P51或资料),即“老老、慈幼、恤孤、养疾、合独、问疾、通穷、赈困、接绝”等(管子入国)。道家提出了“无为”思想,反对上“多为”

4、,主张下“有为”(庄子),并以“甘其食,美其服,安其民,乐其俗”(老子)为理想社会的内容。在西方,古希腊宣扬的是“幸福论”,认为幸福是与别人共享而得来的,富人要幸福,要控制穷人,就要为穷人提供财富,使穷人有机会获得幸福。而古罗马提倡的是宗教责任观,他们认为富人为穷人解除痛苦,是教义中所包含的一种责任,要使受救济的穷人不因受到救济而丧失尊严,而富人则因为救济穷人才更加显得尊贵。希伯莱人则认为,人们公平地享有社会物质财富是一种正义的观念。公正就是个人按其功劳获得应有的财富,每个人都应公平地享有社会财富。以上这些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所不可能实现的愿望以及各家各派对理想社会憧憬的思想之中,包

5、含和蕴涵着不同动机的慈善事业以及社会工作的思想萌芽。(二)思想基础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工作发端于西方社会。从思想上看,这与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以及它所提倡的博爱思想,另外还有资产阶级所宣扬的人道主义的价值观直接相关。在前面我们也已经说过,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作为西方社会的一种意识形态与宗教伦理一起为后来兴起的慈善活动和广泛的助人活动奠定了思想基础。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和理论发端于14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代,并在启蒙运动中得到新的发展。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价值观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1)反对神学,提倡人学【神学人学】(2)反对神权,提倡人权【神权人权】(3)反对神性,提倡人性【神性人性】(4)反对愚昧,

6、提倡理性【愚昧理性】(5)反对迷信,提倡科学【迷信科学】(6)反对神道,提倡人道【神道人道】从这六个方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价值观主张的是以人为中心,一切为了人的利益。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强调的是天赋人权,他们认为一切享有天然能力的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都有追求幸福和自我发展的权力。资产阶级这种人道主义的价值观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一是哲学上的人本主义,它主要确定的是以人为本位,而不是以神或别的什么为本位;二是经济上的自由主义,因为人道主义是自由经济发展的思想基础;三是政治上的民主主义,这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理论基础;四是伦理上的人道主义,这是指在伦理的层面上承认人与生俱来的一切权利,

7、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全部权利。这四个部分就构成了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在当时,提倡人道主义的进步意义主要就在于(简单提一下):首先,它直接触发了16世纪的宗教改革,动摇了中世纪封建统治的基础;第二,人道主义和新教伦理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第三,它以抽象的形式提出了“人”、“人权”、“人性”和“人道”等概念;第四,它弘扬了科学和理性的光辉,促进了科学和社会的进步。二、社会工作的实践基础 慈善事业对社会工作的贡献(一)慈善事业的出现在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由于奴隶和农奴反抗奴隶主和封建主的斗争加剧,这使得剥削者、统治者意识到,单靠镇压不足以维护其统治和社会生产,应

8、该适当的辅之以对穷苦人的恩赐性救济施舍。这个时候,一些社会人士出于对弱者、不幸者的同情怜悯之心,或从不同的宗教观念出发,便开始举办各种不同的慈善事业。(二)中国的慈善事业中国的慈善事业起于周朝。在周礼司徒中就有这样的记载:“以保息六政养万民”,保息六政即“慈幼、养老、赈穷、恤贫、宽疾、安富”,这六种措施类似于现代的儿童福利、老年福利、社会救助、医疗服务、住宅和就业服务等各种福利服务工作。另外,“荒政十二”这样的救荒应急措施也是从周朝开始的(参见李P51)。在历史上,我国慈善事业的类型有5种:官办的慈善事业。如乞丐收容所、疯人院、济良所(收容妓女)、感化院(改造罪犯)、残废人习艺场等;宗教团体办

9、的慈善事业。如由基督教、天主教教会主办的孤儿院、育婴堂等;同乡会馆办的慈善事业。主要管理外地到京城应考或办事者的食宿生活,资助那些因贫困而流落京城或其他城市的同籍人返乡,为那些客死异乡的同籍人募捐集资,举行殡葬等;宗法性的慈善事业。由祠堂、宗庙救济贫穷族人,开办义学,资助办理婚姻丧葬等等;私人办的慈善事业。多数以地主、官僚、富商集资举办的善堂、山庄等救济机构为主要形式。中国近代慈善事业很多,有些全国性慈善团体,它们在各地设立四五百个分会,发展会员几十万,在各大城市举办养老院、残废院、教养院、医院、学校等。(三)西方国家的慈善事业西方国家的慈善事业最初主要是由教会发起或举办的。一些宗教教义中就明

10、文规定应救助贫民,认为教士保护孤儿,照顾寡妇,帮助老弱病残者,这些行为不但是教士本身的义务,也是死后免遭天谴而使灵魂得救的一种方法。因此,这种宗教观念便引导着那些宗教信徒们去从事各种各样的慈善活动。西方社会比我们国家更有慈善的传统,我想这跟人们所信仰的宗教也有一定的关系。正是基于这样一些思想萌芽和基础以及慈善事业活动,社会工作才逐渐衍生出来了。第二节 欧美社会工作的发展历史从欧美社会工作的发展历史来看,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1601年), 德国的“汉堡制”(1788年)和“爱尔伯福制”(1852年),“伦敦慈善组织会社”(1869年),睦邻组织运动-伦敦“汤恩比馆”(1884年)等,都是早

11、期为社会工作的产生提供了直接前提的重要实践。之后,西方国家又逐步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并产生了福利国家思潮。下面我们对这些内容做一介绍。一、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 (“The Elizabeth Poor Law”)我们知道,英国是资本主义起步较早的国家。16世纪初的时候,由于城市中羊毛工业的兴起,资产阶级为了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一方面在农村中大量发展畜牧业,变农田为牧场;另一方面,又通过行政手段,实行圈地运动,将大批农民赶出家园。那么,圈地运动所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大量的自耕农和佃农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摆脱了土地的束缚后,许多人开始流入城镇,成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进而被抛向了劳动力市场

12、,其中一些人甚至沦为了城镇贫民和乞丐。因而,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无产者的失业、流浪和贫困问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消除失业、流浪和贫困现象,英国政府将以往各种有关贫民救济的法规加以编纂合并,制定了1601年由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的济贫法(又称旧济贫法),也称为“伊丽莎白第43号法”。济贫法做了这样一些规定,它规定了政府要利用税收举办公共救济事业,确定了教区要为所在地之居民充实救济经费,为不能工作的人和儿童准备粮食,为体力健全的人准备工作,救济那些无力自理生活的人。济贫法将这些救济的对象分为三类:一是体力健全、有劳动能力的贫民(强迫他们入“感化所”或“习艺所”工

13、作),二是无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贫民,包括病患者、老人、残废者、精神病者以及须抚育幼小子女的母亲等(令其进入“救济院”或施以“院外救济”),三是无依无靠的儿童,包括孤儿、弃儿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设法领养或寄养)。济贫法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的内容:(1)规定每一个教区每周应向地方征收济贫税,明确了政府在救济贫民问题上的责任。(2)规定贫民救济应由地方教区举办,每一教区设立监察员若干人,中央政府亦设置监察人员。首创国家设立机构、建立制度进行救济的先例。(3)规定凡有工作能力的贫民,必须参加工作,以工作换取救济。这是最早的工赈法。教区设有贫民习艺所(Work House)供男女儿童学艺

14、,教区还义务为有工作能力的贫民介绍工作,或配给原料及工具,强迫其进行工作自救。(4)禁止无家可归者及无业游民行乞游荡,设济贫所收容救济,强迫其在济贫所里工作。有家者给予家庭补助,使其仍在家居住。将救济工作分为“院内救济”(indoor relief)与“院外救济”(outdoor relief)两种,首创了机构救济和家庭式社会工作的先例。(5)规定亲属必须首先负起赡养贫民的责任,教区即公共救济机构仅在贫民不能从其家人或亲戚那里获得救济时,才能给予救助。而且救助对象仅限于在该区出生的人,或在该区居住满三年的人。这种以居留权作为接受公共救助的条件,即所谓“亲属责任”或家属责任,到今天还是公共救济中

15、的争论问题。到了1834年,英国议会对济贫法案进行了三点修改:(1)救济设施必须全国一致,各区应分别联合成立协会,每个协会最少设立一个济贫所,由驻伦敦的委员下乡进行监督,负责拟定章程规则和监督审核账目;(2)济贫所内给予被收容者的待遇应当较一般工作低;(3)原则上只进行院内救济,废除院外救济。这里所做的修改,使得贫民救济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了。此项法案后来几经修订,直到1948年根据贝弗里奇报告的建议制定国民扶助法之后才宣告废止。济贫法历经了三百多年,就与现代社会工作的关系而言,它成为了现代救济工作的开端,对英国、欧洲乃至世界社会救济事业、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都具有巨大的影响。它对社会工作发展

16、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府负起了社会救助的责任,并直接参与了社会救助活动的组织工作。这在某种意义上为社会工作的诞生创设了一个合法性前提,使社会工作专业的诞生有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其次,伊丽莎白济贫法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助人自助的观念(这既是一个救助原则,又是一个救助理念)。济贫法还对于不同情况的贫民施以不同的救助,使社会资源得以更有效的利用,同时要求有劳动能力的乞丐要从事劳动,这样也可以避免刺激一些人的“懒汉”思想。第三,对于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来说,伊丽莎白济贫法最重要的作用还在于它确定由专门人员从事济贫救助活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们可以将救助人员的专门化视作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开端。第四,伊丽莎白济贫法所实施的院外救济也是社会工作提供服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总而言之,伊丽莎白济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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