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管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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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管护工作,调动管护人员积极性,有效保护好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各种资源,根据国家林业局、黑龙江省林业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源保护工作以“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生态系统的保持、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有利于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为目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第二章 责任区划分及管护站设立第四条 责任区区划及管护站设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控制入山路口的原则;2、 便于巡护管护的原则;3、 保证林班、小班完整性

2、的原则;4、 综合考虑管护难度、交通条件、周边情况、林业有害生物、案件发生率等因素的原则。第五条 保护区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划分为6个管护经营区,104个责任区,其中:核心区29,445亩,划分1个管护经营区12个责任区;缓冲区32,430亩,划分1个管护区6个责任区;实验区225,345亩,划分4个管护经营区86个责任区。第六条 保护区设7处管护站,分别为正沟、西村、长岭、牤牛河、双桥、石峰、东村管护站。保护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护站的调整或增减。第七条 管护区的管理应当落实到管护站,责任区管理应当落实到人。除核心区管护区由局林政稽查队管理外,其余5个管护区由正沟、西村、长岭、牤牛河、双桥

3、、石峰、东村管护站负责管理。第三章 管护资金第八条 国家确定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管护补偿性支出或公共管护支出,补偿性用于管护人员劳务工资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下抚育费。第九条林下资源属于保护区所有。管护人员可以依法采集本管护经营区、责任区内除施行承包经营以外的林下资源,但应当向保护区缴纳林下资源费。林下资源按每亩01元标准收取,林下资源费的收取,保护区可视情况而定。职工缴纳的林下资源费用于管护人员的社会统筹费用,不足部分由管理局补贴。第十条 管护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

4、、岗位补贴、年终奖金三部分组成。1、基本工资:根据国家现行生态补偿标准规定及管护人员数量,经测算,目前暂定为1000.00元/月人。2、岗位补贴:巡护岗位补贴标准为正沟、西村、长岭管护站及林政稽查中队130元/月;牤牛河、双桥、石峰、东村管护经营站100元/月;站(队)长岗位补贴标准为正沟、西村、长岭、稽查队300元/人月,牤牛河、双桥、石峰、东村250元/人月。女职工或不参加巡山的男职工,不予巡护补贴;巡护补贴与站长补贴不予兼补。3、年终奖金:每年,单位以财政返还的案件罚没款、林地收费及管护人员违纪罚款三项总额的30%作为管护人员年终奖励总金额。单位也可视单位创收情况适当补充奖励金额。第十一

5、条 基本工资(“两险”自缴部分除外)及岗位补贴每月足额发放。今后,如因国家调整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单位将视情况重新制定工资标准和内容。第四章 组织及职责第十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体系由管理局、监管小组、相关科室、管护站、管护员构成。第十三条 监管小组由局行政班子成员、各科长、各管护站长组成,由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科长、各管护站站长为成员。监管小组办公室设在保护科,负责监管小组组织协调,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相应职责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级生态林管护工作,建立管护规章制度,进行工作考评和奖惩,开展调查研究,解决管护工作实际问题。监管小组:监督各管护站、管护人员工作开展情况,检

6、查各管护站站容站貌、宣传保护、内务卫生等工作组织开展情况,抽查管护人员出勤、责任区巡护情况,对管护站工作进行综合评定。机关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职能指导管护站工作,负责本部门业务知识培训。管护经营站:1、负责贯彻宣传林业及保护区管理等法律法规。2、落实管护制度和管护措施,安排部署管护员完成保护、防火、巡护监测任务。3、负责管护人员上岗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入山车辆、人员的检查工作。5、搞好站段经济发展。6、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管护员:1、在站长领导下,按照巡护监测计划进行巡护工作,及时掌握了解责任区情况。2、制止乱砍滥伐森林和林木、非法毁林开垦和征占用林地的行为,及时报告情况。3、负责森

7、林防火巡查、宣传,制止违章野外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情况。4、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病虫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情况。5、发现、制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违法和为,并及时报告情况。6、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五章 管护站管理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例会制度。管理局每月召开一次站长例会,听取管护情况汇报,部署下步工作。设立“四薄”。保护科要统一设计、发放巡护登记薄、入山登记薄、考勤登记薄、学习记录薄,管护站要妥善保管“四薄”,详实记载各种情况。 业务学习。管护站每月至少应当组织一次业务知识学习,做好学习记录薄记录。学习可以包括多种经营、第三产业发展等多种内容。第十八条

8、 管护站要努力为管护人员创造一流的工作环境和居住环境。要建设良好的站容站貌,保持良好的公共卫生,做到窗明几净,被褥干净,物品规整,卫生清洁。第十九条 管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热爱本职工作;2、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管护工作;3、掌握和了解林业法律法规;4、服从领导,认真协助站长工作。第二十条管护人员上岗,必须着装齐整、佩带胸卡或袖标;工作期间禁止酗酒、赌博。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管护人员上岗考勤。管护站站长负责具体考勤工作。管护人员本人如实填写考勤登记,并及时将考勤表报监管小组办公室备案。监管小组负责值班情况抽查,适时监督。1、年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本人提出书面

9、申请或年休假申请表,经站长签署意见,书面报监管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2、短期病假(7天内),需持医院处方单,书面报监督小组办公室批准。 3、长期病假(7天以上),需持住院病历,书面报监管小组办公室批准。4、事假:每月请事假不得超过2天,由站长签署意见,报监管小组办公室批准,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第二十二条 管护人员人员招录 招录条件 招录管护人员,按照牡丹江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2、经人事劳动部门岗位培训合格的,;3、虽是单位职工但单位未予安排岗位的;4、年龄40周岁以下的,单位职工除外。 招录程序。招录程序包括招录岗

10、位公示、人员报名、资格能力审查、考试、公示考试成绩等环节。考试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管理局组织,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成绩占70%、面试占30%。笔试考试、评分由管理局委托相关部门实施。参加考试人员如对自己的笔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查看本人笔试答卷。 录用1、考试后,按成绩排序顺序由高至低进行招录。2、招录后,由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合格者,单位有权不予录用。空出的岗位,由未予招录的成绩最高的人员递补。3、岗前培训合格者,单位与录用人员签订用工协议。第二十三条 监管小组采取例行检查与随机抽查结合的方式,每月检查各站1次以上、责任区2个以上,年终综合评比管护站管护档次,作为管护人员评优依据。评比档

11、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考评细则由监管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管护人员实行三年轮岗。第二十五条 管护站长产生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由管理局监管小组成员和管护人员直接投票选举,管理局统一审核、任命。管护站长被撤换的,由监管小组推荐,报管理局审核、任命。第六章 保护经营目标第二十六条 巡护工作根据各责任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巡护和监测指导计划,每月易管区巡护不得少于5天,重点区域不得少于11天,每周巡护不得少于4次。巡护线路由保护科每月下达。管护站要根据巡护和监测指导计划和保护科下达的巡护路线,制定周巡护计划,每周除保护科下达的巡护线路外,各站自行制定一条以上巡护线路,巡

12、护情况于每月30日前报保护科备案。第二十七条 巡护或监测工作,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野外巡护或监测活动,应当进行GPS定点,填写巡护或监测记录,填写内容包括巡护时间、地点(GPS点)、人员、情况、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野外巡护或监测发现破坏森林资源情况或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必须在当天最短时间内报告管理局。第二十八条 管护站应当加强火源、入山人员管理,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每年火警、火情不得超过3起。要加强周边村屯、管区内森林防火知识宣传;要严格控制入山员,做好入山人员登记。积极参加扑火,在扑火过程中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协助森林公安部门进行火案查处工作。第二十九条 管护站应当加强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13、确保责任区内不发生乱砍盗伐林木、乱侵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毁林开荒等违法案件或违法行为;管护站不得徇私枉法私放木材、烧柴、林木种实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资源;不得里勾外联或教唆他人盗伐林木、开垦林地等;不得利用职务监守自盗。案件发现、上报率要达到95以上,非法征、占用林地必须控制在0.1以内。第三十条 要在有关科室指导下,严密观测森林有害生物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挥观测站点作用,定期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疫情发现率要达到100。第三十一条 规范整理档案资料,详实填写巡护记录、考勤记录和入山登记等,并能够及时上报,合格率要达到100%。第三十二条 管护站要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地组织管

14、护人员开展多种经营和林下经济,打造一站一品,开创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管护人员收入。第三十三条 管理局应当对管护站的站办经济予以政策或经济扶持。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四条保护区对管护站实行目标考核制度,按照考核得分分配年终奖励。对管护人员违规罚款从下月的管护工资中扣除,当月不够的可分期扣除。第三十五条 年终考评合格以上档次的管护站实行年终奖励,考评实行100分制,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评分数计算方式如下: 年终总奖金平均值100分年终奖励 当考核得分(考评细则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 年终奖金以站为单位发放,由站长统一安排,可以做为生活、巡护补贴

15、和优秀管护站员奖励。各站将年终奖金使用情况报管理局备案。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管护站评优资格,经3次警告不改的,撤换站长:1、 管护站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制定巡护计划的;2、 不按时完成管理局交办工作任务的;3、 管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或重大案件的;4、发现重大问题或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报告的。第三十八条病假年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不扣工资;年累计3-6个月的开全额的50%工资;超过6个月停发工资,劝退管护工作。第三十九条 管护人员事假月累计超过2天或年累计超过20天的,第一年,扣除超过天数2倍工资,予以警告教育;第二年,除扣除工资外,停薪学习12个月;第三年,开除管护队伍。第四十条 年旷工不超过3天的,扣除旷工天数3倍工资,予以批评教育。超过3天的,第一年停薪学习23个月;第二年,开除管护队伍。第四十一条 上岗期间,酗酒、打架、聚众赌博的,第一次予以警告教育,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停薪学习1个月,第四次开除管护队伍。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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