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加工协议(500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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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EM 加工协议加工协议 目录目录 1.释义1 2.许可证的授予3 3.产品加工3 4.质量控制5 5.下订单和预测5 6.订单的取消6 7.对承包商的限制6 8.所有权和风险7 9.出口关税的缴纳7 10.保险7 11.定价和交货8 12.付款8 13.知识产权8 14.赔偿9 15.保密9 16.期限和终止10 17.终止的后果11 18.不可抗力12 19.其他12 20.管辖法律和管辖区15 附录 1:产品规格17 附录 2:包装规格17 附录 3:定价17 1 本协议本协议于20 年 月 日签署。 协议双方分别为: 插入名称(是依据 插入管辖区 的法律成立和存续的公司,注册办公地为在

2、插 入地址)(以下简称“公司”); 与 插入名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成立和存续的公司,注册办公地为插 入地址)(以下简称“承包商”)。 鉴于 A.“公司”生产和销售插入具体名称。 B.双方同意,“承包商”将根据以下条款在本协议期限内为“公司”生产插入具体 名称。 现特此约定如下:现特此约定如下: 1.释义释义 1.1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本协议中: “机密信息机密信息”指以下形式的所有数据和信息:书面的、机器可读的或其他有形的 信息,或接受人通过观察或审读这些信息和材料获得的信息,或口头披露的信 息,同时这些信息对披露方有价值且不为披露方的竞争对手一般所知、并且在 将信息传达

3、给接受方时表明了这一点。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协议或任何 有关的后续协议而准备的所有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如下所列:设计、 软件、程序、图纸、技术规格、技术、模型、数据、源代码、目标代码、文件、 图表、流程图、研究资料、开发资料、加工资料、生产过程、创意、数据、“技 术诀窍”、新产品或新技术信息、产品原型、产品复制品、生产、开发或销售的 技术和资料、开发时间表、策略和开发计划,包括商号、商标、客户名称、“承 包商”名称或人员名字以及与客户、承包商或人员有关的其他信息、定价政策和 财务信息及类似性质的其他信息(无论是否形成为书面形式或其他有形的形式) ,以及任何其他商业秘密或未公开的商业

4、信息。各方承认并同意,机密信息是 由披露方花费大量时间、努力和金钱并且目前仍在继续花费大量的时间、努力 和金钱才获得的,是披露方的宝贵专有财产。各方陈述并保证,其各自拥有合 2 法权利向接受方披露任何有关本协议的信息,以及根据本协议或其任何书面补 充文件披露任何附加信息。 “交货交货”指“产品”在订单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至 各订单规定的目的地 或 国际商 会发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定义的Ex(地点),“已交货已交货”应作相应解 释; “次品次品”指“承包商”生产和供应的、不符合第 3.4 条规定或不符合生活消费品的一 般安全要求的“产品”,除非这些不符是由于“公司”修改任何一种“规格”所

5、致; “设备设备”指在生产“产品”时使用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 “会计年度会计年度”指从1 月1 日 开始,截止12 月 31 日 的十二个月期间; “包装材料包装材料”指适于“承包商”用于包装“产品”并以之交付给“公司”的所有物品; “包装规格包装规格”指附录 2 规定的包装材料规格; “PRC”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产品”指 ;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指因“次品”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损害而导致的责任; “产品规格产品规格”指与“产品”的生产和性能要求相关的规格诀窍和秘密配方的详细目 录,全部详情见于附录 1; “采购订单采购订单”指“公司”根据第 5 条向“承包商”发出的要

6、求供应“产品”的订单; “规格规格”指经“公司”不时修改的“产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仓库仓库”指“承包商”位于 的仓库或“承包商”和“公司”同意的其他 仓库。 1.2相关引用的构成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在本协议中; 3 (a)对法律规定的引述应解释为对经最新修改或重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引述,对适用范围已经其他重新制定(不论是否经修 改)的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规定,应按照调整后的适用范围解释; (b)对“本协议”或本协议提及的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的引述是指对经不时修 改、变更、补充、修订或更新的本协议或该等其他协议或文件的引述; (c)对条款和附录的引述是指对本协议中的

7、条款和附录的引述,除非另有声 明,对子条款和段落的引述是指对出现该引述的条款或附录中的子条款 或段落的引述。 1.3标题 标题和副标题仅为方便而插入,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1.4附录 各附录如同本协议中的规定一样有效。 2.许可许可的授予的授予 2.1“公司”特此向“承包商”授予非专有许可,以使用“规格”加工和包装仅向“公司” (或“公司”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供应的“产品”。 2.2“承包商”不得对“产品”做任何修改,应严格按经“公司”不时修改的“规格”规定 生产产品。在考虑实施成本和“承包商”的已知生产能力之后,“公司”可对“规 格”做出合理的修改和变更,但是,应将任何此

8、类修改或变更合理地事先通知 “承包商”并取得“承包商”的批准。 3.产品加工产品加工 3.1“承包商”应严格按照“规格”、“公司”根据第 5 条下的“订单”和“公司”随时发出 的任何其他合理的书面指示或修改后的“规格”加工和包装“产品”。 3.2“承包商”应按照“公司”的指示提供加工“产品”所必需的所有工厂和设施,在不 影响上述一般性的情况下包括: (a)提供清洁、安全的存储设施,该存储设施应采取适当的并令第 10 条提及 的保险商满意的防盗和防火措施; 4 (b)提供足够的劳力,以便按“公司”根据第 5 条提供的规格和预测加工“产品” ; (c)提供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须的、且工作

9、状况良好的足够设 备。 3.3“承包商”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可能影响“承包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 任何缺陷、故障或其他事情或事件。 3.4“承包商”应以所有合理的谨慎和技能加工“产品”,并应确保其依据本协议供应 给“公司”的所有“产品”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适合于“产品”的用途并在所有方 面符合“规格”。 3.5“承包商”有义务按第 4.3 条的规定自费更换任何“次品”,但是,对于“承包商” 有关本协议项下义务之履行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疏忽,或其任何对本协议 的违反,或因其作为、不作为或疏忽而导致的对“次品”的任何责任,只要任 何单一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一系列相关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超过插入

10、限额插入限额, “承包商”将不对超过该数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3.6“承包商”应: (a)保存以下内容的完整、真实和准确的记录: (i)加工的“产品”数量; (ii)收到和存储的包装材料的数量; (iii)使用的包装材料的数量; (iv)已交货或发运的“产品”数量 并允许“公司”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检查这些记录,而且应在“公司”书面要求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这些记录; (b)遵守现行有效的、有关“产品”加工和向“公司”销售这些产品的所有法律 和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在中国加工商品、环境保护、雇用和劳动保 护以及关税、消费税和其他税收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c)除非按“公司”的书面指示,否则

11、不交付或发运“产品”。 5 4.质量控制质量控制 4.1经合理的事先书面通知,“承包商”应允许“公司”代表在正常工作时间的任何时 候或在与“承包商”事先约定的其他时间进入其场所,以检查“设备”、“产品”、 “包装材料”和“产品”加工的所有方面。“承包商”应保障“公司”代表在“承包商” 生产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安全。“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的方式实 施该检查,以确保“承包商”遵守“产品规格”和“包装规格”: (a)审查“产品”的制造过程; (b)在生产和包装过程中抽取样品; (c)查看并检验样品;并 (d)检查并审核“承包商”关于“产品”的生产记录。 4.2在“承包商”根据本协议 加工每批

12、“产品”期间,经“公司”要求,“承包商”应向 “公司”提供 该批“产品”的样品,并且,在“公司”批准该样品前,不得允许该 (批)样品代表的“产品”发货。“公司”同意,在收到该批样品后的两个 工 作日内作出批准或拒绝的答复,如果到期没有答复,“承包商”将可以发运“产 品”。 4.3“公司”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规格”要求的所有或任何“产品”,但是,应将拒绝 接受的声明与支持证据一起提交“承包商”。如果“产品”被拒绝接受,“承包商” 应按“公司”的决定,在“公司”通知拒绝接受货物后的()天内更换这些 “产品”,或对相关的发票金额和附加的相关成本(如果有的话)签发保值单 据。 4.4“公司”和“承包商

13、”应一起协商决定,“公司”可对“承包商”就“公司”修正和修理 这些次品而产生的劳力和材料费用做出的赔偿进行哪些更正。 5.下订单和预测下订单和预测 5.1在每个公历月开始之前不少于14 天,“公司”应向“承包商”发出下一个月的 订单,同时提供它预计该订单月份之后连续两个月每月将要求“承包商”生产 的“产品”数量。在任何月份“承包商”均无义务生产超过最新估计的该月“产品” 数量之150% 的“产品”。 5.2在每个会计年度终止之前不少于 30 天,“公司”应向“承包商”提供书面预测, 预计它将需要“承包商”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生产的“产品”数量。“承包商”承诺, 6 将在该会计年度供应最多可达该年度

14、预测“产品”数量 125% 的“产品”,而“公 司”承诺在该会计年度购买不少于该年度预测“产品”数量75% 的“产品”。 5.3在本协议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公司”应给予“承包商”在中国生产“产品”的优 先权。如果在“公司”要求时“承包商”不能或不愿按“公司”的要求生产“产品”, “公司”可通过另外的承包商生产这些“产品”。 5.4“公司”按第 5.1 条的规定订购的所有“产品”应在不迟于“公司”在相关订单中规 定的日期交货。 5.5除第 5.1 条规定的月份订单外,“公司”还可以追加订单,“承包商”可自行决定 是否同意接受该追加订单。 6.订单的取消订单的取消 6.1如果“承包商”尚未按照“

15、公司”发出的订单生产有关“产品”,“公司”可以书面通知 “承包商”取消或推迟执行订单,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在发生该等取消订单的 情形时,如果“承包商”已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或收到任何“公司”在下达订单后 批准的特定原材料,且确定该等原材料在今后的生产中将不再使用,“公司”将 向“承包商”支付不超过原从第三方供应商处购买该等原材料的价款。在“公司” 全额付款后,该等原材料的所有权将转移予“公司”,“承包商”应当按照“公司” 的要求处置该等原材料。 7.对承包商的限制对承包商的限制 7.1约定事项 “承包商”向“公司”承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它不得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 年期间或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及本协

16、议终止后的 年期间内独自或联合或代表任 何其他个人、商号、公司,从事、涉及或有意于(直接或间接)生产用于销售 并将与“公司”竞争的以下物品: (a)任何 (不包括根据本协议生产的“产品”),除非它首 先向“公司”证明并使“公司”合理地确信,其生产中使用的设计 部件 规格 其他 与当时生产“产品”使用的 设计 部件 规格 其他 有重 大不同; (b)其标签标记有插入名称 名称或任何类似名称的任何 。 7.2合理性 7 双方认为第 7.1 条规定的限制(该条同时包含了不受限制的例外情况)是合理 的,但是,如果任何这些限制被发现是无效的或可依法撤消的,但在删除其某 些部分或减少适用的期间或地区后,就可使之有效,则这些限制在适用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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