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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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推进统一授信制度,加强对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XX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贷款、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统一综合授信。第三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

2、指本行在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或关联企业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第四条 本行实行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对象、不同币种统一的授信制度。(一)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确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保证审批授信部门与执行授信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客户或不同信贷品种进行授信。(二)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即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三)授信对象的统一。本行授信对象是指在总行及下辖分支机构开立结算

3、账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客户。不允许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公司客户授信。(四)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本行对本外币授信进行统一管理,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第五条 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本行应确定一个对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本行及下辖分支机构对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集团客户的总体最高授信额度。第六条 关联企业客户的授信,遵照集团公司客户授信执行。第七条 授信期限。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

4、一年以上的授信。客户日常流动资金及周转性贷款实行短期授信,项目贷款原则应实行中长期授信。第八条 授信方式。存量客户实行滚动式授信,即将到期的授信,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上报有权机构审批。第九条 对公客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只对剔除保证金后的敞口部分进行授信,敞口部分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第二章 授信原则和调整第十条 本行遵照统一授信、适度授信、分类授信、优先授信、逐步推进的授信原则。(一)统一授信的原则。支行风险管理小组与总行风险管理小组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授信并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其他超越权限的授信,由支行尽职调查并提出建议,报总行风险合规部审核后,经总行风险管理小组核实

5、,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授信。(二)适度授信的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可能、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授信集中度风险。(三)分类授信的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信誉、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适度支持、逐步压缩、锁定退出等三类。对适度支持类客户,实行增加授信并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逐步压缩类客户,给予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周转,在周转中逐步压缩授信。对锁定退出类客户,要求取消授信,实行积极清收措施,订出计划,限期逐步退出。(四)优先授信的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和经营方向,应按照农户、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济组织、农村微小中企业、其他

6、客户的顺序进行授信,优先满足农户小额贷款授信。(五)逐步推进的原则。由于本行自然人客户群体占比高、流动性强的特点,本行确定自然人客户的授信金额起点为50万元(含),对公客户零起点授信。本行可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对自然人授信金额起点进行调整,逐步推进对每一个客户都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十一条 客户授信方式分为基本授信方式、追加授信、临时授信、变更授信四种。基本授信为基础授信,追加授信、临时授信、变更授信为基本授信的补充。基本授信,是根据客户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年度经营发展打算和本行信贷计划进行的一年一定的授信安排。追加授信,是基本授信的补充,客户中途经营发生变化而需新增授信额度

7、。临时授信,是指超过基本授信额度,因客户情况、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需要临时性追加授信额度或特殊项目融资、票据贴现、承兑业务等。临时授信为一次性逐笔授信。变更授信,指因客户改制、生产经营情况及担保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授信设置的条件进行调整的授信。变更授信按照授信审批流程报有权机构审批,不得随意变更,信用、保证额度调整为抵押、质押的除外。第三章 客户分类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适度支持类客户:(一)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竞争力;(二)借款人产权明晰,经营性现金流量充分,有足够的偿还到

8、期贷款本息的能力,且能提供足额有效资产作抵押(质押)或落实代偿能力强的第三人作保证;(三)借款人的管理层成员诚信度高,目前无欠息、贷款逾期等不良信用记录和对外担保失信等行为,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报表);(四)资信等级在A级及以上,实际资产负债比例一般在70%(含)以下,除土地外,其他抵押财产原则要求参加财产保险;(五)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销售款项结算往来正常;(六)存量贷款按五级分类为正常贷款。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逐步压缩类客户:(一)借款人生产经营虽然正常,但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属信贷投向过分集中的行业;(二)内部管理不规范,未能按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报表);(三

9、)借款人无法提供足额的担保,保证人属于关联客户互保;(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异常,已不能保证贷款的正常周转或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资产负债率偏高、接近资不抵债,存在一定风险,实际贷款额度与相对安全线额度已接近或超过。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锁定退出类客户:(一)借款人生产经营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投向的;(二)借款人生产经营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处于停关或半停关状态的;(三)借款人实际已严重资不抵债的;(四)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品行不佳,存在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报表)、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注册资金少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又不愿以其个人名义对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10、的;(五)借款人产权不明晰的。第十五条 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第十六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不得提供授信:(一)项目批准文件;(二)环保批准文件;(三)土地批准文件;(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具备的批准文件。第十七条 不得接受以下银行股权作为质物进行授信:(一)本行的股权;(二)银行章程、有关协议或

11、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三)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到出质股权价值和处分权利的,或价值难以评估的银行股权;(四)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银行股权;(五)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别处理的上市银行股权;(六)按要求出质前应向股权所在银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银行股权;(七)涉及重复质押或银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的银行股权。第四章 授信额度第十八条 授信额度实行最高综合额度控制。集团客户、关联企业客户须合并计算且作为单一客户处理。对单一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型单一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

12、5%。第十九条 当本行对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与本行资本净额之比超过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比例或本行视为超过本行风险承受能力时,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第二十条 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应根据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调查情况,结合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及其对本行的贡献度进行综合确定。综合还款能力法、资产负债率控制法、信贷安全线控制法、抵押(质)物变现额折扣法四种模型方法作为主要参考方法。同时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的行业结构、产销情况、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等因素适当调整。(一)综合还款能力法。即对个人客户授信时,信用贷款方式的,可掌握在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2倍以内,但

13、最高不得超过本行规定的最高信用贷款限额;保证担保贷款方式的,可掌握在借款人和保证人累计家庭年收入的2倍以内或控制在借款人和保证人累计家庭净资产数额以内;联保贷款方式的,遵循联保协议的最高限额规定;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的,适用本条第(四)项规定。(二)资产负债率控制法。客户授信后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70%以内。即:现有负债总额+或有负债总额30%-在本行现有贷款余额+授信额度-他行已抵(质)押贷款现有资产总额-在本行现有贷款余额+授信额度-他行已抵(质)押资产70。(三)信贷安全线控制法:对采用资产负责率控制法核定总授信额度过大的客户,可采用信贷安全线控制法核定总授信额度,授信的额度一般控制在相

14、对安全线额度的70%以内,最高不超过1倍。即:授信总额度= (货币资金-他行已质押存款)+ 房地产(变现值-已抵他行资产)70 + 机械设备(变现值-已抵他行资产)50 + 存货(现值-已抵他行资产)50 + 应收账款(余额-已抵他行资产)-(负债总额-本行贷款-他行已抵质押贷款) 70%。(四)抵押(质)物变现额折扣法。即对提供有效抵押(质)物作担保的客户,可以抵押(质)物的市场公允价值作为授信额度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金授信进行流动资金需求量测算。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实际流动资金需求量。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15、。第五章 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法人企业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总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第二十三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二)适度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三)预警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第二十四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必要时,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贷款客户:(一)在资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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