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资料

上传人:E**** 文档编号:100178443 上传时间:2019-09-22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资料(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摘要: 合同解除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展成熟、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合同解除作为一项法律救济手段,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特别是明确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问题却存在着诸多争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本文从私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在详细理解、比较各国立法经验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使在司法实务中能更好的保护和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经济、法律的发展。关键词: 合同解除、溯及力

2、、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概述 了解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首先先明确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知识。(1)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期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然而,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对其涵义有不同的认定。 1、 对于合同解除的涵义认定 英美法系国家中,存在两种理解。广义上的合同解除概念是指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违约、目的落空等。而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是指因发生根本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被解除的情况,此时的合同解除直接导致合同原始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大陆法系国家中,合同解除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狭义的合同解除。与其相似的是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

3、止是指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有效,仅是发生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向将来消灭的后果,并不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2.合同解除的特点(1)合同解除的标的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 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已经存在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还不存在合同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解除问题;如果当事人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应由合同撤销制度进行调整,也不存在解除问题,但其因撤销事由的消灭而消除瑕疵以后,则可能会发生解除问题。(二)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解除应发生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如果

4、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则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然并不排除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关系,互相返还依据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使双方的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这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允许的,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却极为罕见。(三)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的事由。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事由既有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又有法定的事由;既有单方解除事由,又有双方协商解除的事由。我国合同法对之作了具体规定。当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四)合同的解

5、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事由发生时,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是为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提供了必要前提,意即要想解除合同,当事人必须实施解除行为。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以协议的方式解除,当然,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达不成协议的,亦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解除合同;另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这种行为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但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必须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是终止合同效力并溯及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

6、,各国立法规定不尽一致,理论上亦存在争议。我认为,合同解除产生终止合同的效力并且具有溯及力,但对于协商解除合同,则另当别论。因为在协商解除场合,各方当事人必然要在解除协议中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各方一致同意的安排,各方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处分完全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畴,对此法律不应也无须通过规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加以干预。 3、合同解除的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合同解除的类型也有两种划分:一种认为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而另一种划分则仅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类型。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类型的划分,采用了第一种观点,将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其中一种方式。 (1)协商

7、解除: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 (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3.)法定解除: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定解除根本上是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措施,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2) 合同解除的性质在对合同解除性质的理解上,也同样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守约方所采取

8、的一种救济措施,另一种则认为合同解除是违约方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形式。从我国现有立法的体系安排上看,合同解除被安排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章节当中,而非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而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列明。再从当事人权益的实现途径上看,合同解除属于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其实现不必经法院裁决也可完成,而法院或仲裁机构仅是在对方当事人,对于解除权人所做出的解除意思表示存有异议时才会发挥其职能。由此可见,解除合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和基础,以避免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提前终止合同的存续,并使原有合同中的原始

9、权利义务最终归于消灭的一种救济手段。当然,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救济性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概述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指合同被解除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1、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的不同学说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但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学说,包括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债务关系转换说、清算了结说。 (1.)直接效果说。所谓直接效果说,是指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

10、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依此学说,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法制下,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是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和效力。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存在信赖利益说和履行利益说的分歧。 (2).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认为,合同本身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只不过使合同的作用受到阻止,其结果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发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根据该说,合同解除场合发生的恢复原状义务,并非基于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而是基于解除的本质,特别是有偿双务合同上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价交换的均衡,合同上的债权关系并非因解除而消灭,而是形成为恢复原状的债权关系。恢复原状

11、请求权被视为一种居于物权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中间的、混合的特殊权利。在损害赔偿的范围上通常解释为履行利益为准。(3).折衷说。按照折衷说,就未履行的债务从解除时起债务消灭(不认溯及效力这一点,与直接效果说不同),就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这点与间接效果说相同)。因解除发生的恢复原状义务的履行,从宏观上看是再现契约无效时应有的状态,可叫“契约的失效”。由契约发生的债务中,未履行者因失效而消灭。(4).债务关系转换说。该说认为,由于解除使原合同关系变形,转换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原合同上的未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既履行债务而归于消灭,原合同上的既履行债务转化为原状恢复债权关系的

12、未履行债务,经过履行后始消灭。 (5.)清算了结说。该说认为,合同解除的效果,并非由法律规定发生,而是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解除权的行使,于双方的给付义务已经履行时,则建立了返还义务,解除权只是变更了合同的债的关系的内容,其债之关系仍然存在,因解除而在内容上变更为“清算关系”。以上学说,作为德国民法典的解释,直接效果说为通说;作为日本民法的解释,虽然多少存在分歧,但是几乎所有的学者和判例都认可直接效果说。2、我国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有两面性:一是对将来的效力,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二是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我国民事立法中

13、,有学者认为,基于合同法的立法计划和立法目的,按照体系解释,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效力采取的是直接效果说。归纳起来,合同解除的效力主要涉及合同被解除后,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终止;合同终止时,已经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债务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2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后是否溯及既往的终止。如溯及既往则有溯及力;如不溯及既往则无溯及力,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终止,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问题关系到社会经济活动和交易秩序的稳定,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是合同解除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 一)合同解除

14、溯及力的相关立法综述 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张维佳 2012年5月 学位论文 吉林大学 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体系一直对大陆法系各国成文立法制度进行借鉴,并深受其立法惯例的影响。而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和国际经济往来的增多,在世界立法逐步融合的趋势下,我国的立法结构也势必会受到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结构国际规范的影响,因而研究比较各法系的立法有利于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 大陆法系相关立法例 (1)德国立法 德国民法理论对合同解除的理解经历了一个逐步变化的过程。在原德国民法典颁布之初,采直接效果说的观点认为解除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视为原合同自始即未产生效力,而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

15、题自然失去其适用基础而不被采用。但此观点在司法实践当中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损害赔偿问题的认识上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影响实践中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然而,随着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制定与实施,理论界和实践判例摒弃了这一观点,在合同解除溯及力的立场上采清算关系说(后文予以详细阐述),认为合同解除的目的不仅在于使当事人自合同约束中解脱出来,亦使他方负有返还给付的义务(2)法国立法 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效力,即合同解除后视为合同自始不存在。如果合同义务并未实际履行,则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互付的返还义务。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则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无效的后果,对已给付财产承担互相返还的责任。而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即连续性合同被解除后,其解除前的事实状态在客观上是不能再行恢复的,例如租赁合同解除后就不具有溯及效力。而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就具有溯及力。由此可见,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法国在立法上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 (3)日本立法 日本民法典采用德国立法例,在契约总则中使用“解除”,并规定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同时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然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行使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受到影响。日本学者我妻荣也认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