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大学经济法【0328】机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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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 法学 2018年6月课程名称【编号】:经济法【0328】 A卷大作业 满分:100分一、大作业命题和要求:(请在以下五小题中任选两小题作答,每题50分,共计100分。)答题要求:(1)态度严肃,思维严谨,结构层次应清晰合理,文字论述应讲究逻辑。(2)表达规范。作业中所涉及的名词术语的表达与标注等,应符合标准或规范要求。(3)独立完成。写作过程中,可以参考其他资料,也可以与同学探讨研究,但最后必须由本人独立撰写。如有抄袭、代写、雷同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所写大作业无成绩。1、论述经济法的地位。2、论述我国现行商品税法体系。3、论述我国消

2、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4、论述金融调控法的特征。5、论述我国经济法实施中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答一:1、经济法在法域中的地位公私法划分存在着局限性,基于此,法域理论的发展第三法域的观点提出。日本学者桥本指出:在个人与国家各自的领域之间,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为过渡体的一个独立存在于其他法域的独特法域。金泽良雄则在“三分说”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而此种观点基本成为我国经济法学界的通说。在冲破传统的两大法域樊篱的基础上,有的学者进而提出了“第三法域”社会法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部门的兴起,传统公法、私法

3、二元结构的理论体系已经被公法、私法和第三法域新构架所替代。因为经济法既不完全属于公法,也不完全属于私法,而公法、私法是独立的两大法域,所以经济法属于全新的第三法域。关于第三法域,有的学者认为其即是经济法,也有认为其指的是社会法。第三法域一般指的是社会法域,经济法是从社会法中独立出的一个法律部门,从法域的角度讲,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被包含在社会法法域中。2、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经济法学界反对片面地理解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将其客观化、绝对化。法律的分类,是人们对法律的主观认知,某一类法律,只要其系某些具有同质性的法律规范组成,有共同的法律宗旨、理念、原则,有相同或近似的法律规则、技

4、术,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它们就具有理论与实践相对独立性的价值。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答二: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共有23个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七类: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5、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牧业税,主要是对取得农业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关税主要对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上述税种中的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一直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1996年以后改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上述23种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

6、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23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答三:(1)守法义务。(2)接受监督义务。(3)保证消费者安全义务。(4)真实信息告知义务。(5)真实标识义务。(6)出具单据义务。(7

7、)质量保证义务。(8)售后服务义务。(9)禁止以告示等方式免责。(10)禁止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答四:一般来讲,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金融关系复杂多样,根据它们的不同性质大致可列为三类,即民事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所产生的金融交易关系、国家有关机构对金融市场及金融市场主体进行监管而产生的金融监管关系、国家有关机构的金融调控行为而产生的金融调控关系。可见,金融法是以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根据法理学有关同一法律部门必须符合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单一性之理论,我们可推知金融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个由民商法规范、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

8、一些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等构成的复杂组合。具体地讲,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金融交易法应属民商法范畴;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调控关系皆是国家动用公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管理或干预而产生,调整这两种关系的金融监管法和金融调控法显属经济法范畴。根据它们的属性,前者具备市场规制法的属性,而后者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由于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以及金融调控关系的迥异性质,决定了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法以及金融调控法的分野,但遗憾的是许多学者忽略这一点。如晚近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开展得如火如荼,众多宏观调控法体系纷纷提出,其中不乏有见仁见智的观点,但混淆金融交易法、金融调控法以及金融监管法性质的现象却司空见惯。以下试举例

9、说明。“广义的金融调控法”说这种观点认为,“金融法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兼有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就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职能而言,应当是宏观调控法,而不属于市场规制法”;“所以,在金融体制的国家干预职能中,宏观调控的职能是直接实现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的职能,市场规制职能服务于宏观调控职能。与此相应,宏观调控法具金融法的基本属性。”1而这种“宏观调控法属性”的金融法体系可以庞大到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等。当然对于这个庞大的金融法群,不同学者所持观点仍存有细微差异,如有学者并未将信托法包括进去2;有学者强调银行法(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

10、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等)为“广义金融调控法”之核心3。“狭义金融调控法”说其主要是将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显属民商法性质的金融交易法剔除出宏观调控法体系。与“广义金融调控法”说相比,“狭义金融调控法”说较好地划清了民商法性质的金融交易法与经济法性质的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之界限。但遗憾的是有的学者仍把“狭义金融调控法”体系范围定之过宽,即把少数金融交易法纳入其中,表现在将商业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等以金融调控法定性;1而有的学者却又把这个体系“狭”之过窄,往往把一些主要调整金融调控关系的法律,或把政策性银行法,或把货币法,或把外汇管理法,排斥在金融调控法体系之外。2总而言之,上述学说皆违背

11、了法律部门传统划分方法调整对象单一性原则,忽视金融调控法自成体系之立足点,不仅未能使其同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法划清界限,而且跟宏观经济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也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因此,区分三者性质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到金融交易法与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的性质差别明显,学界多在后两者之间混淆视听,故此本文侧重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法律渊源三方面对后两者的差异进行分析。答五: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制定和修订了大量的经济法律与法规,推动了法制进程的发展。从经济法的立法来看,我国经济法已经达到了量的积累,社会经济发展以来,经济法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将经济法的实施摆在经济法制建设的核心地位,推动

12、经济法走上更高层次的发展阶段。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经济法是伴随市场经济发展而来,彻底改变了计划经济下,经济发展诸多不完善的问题。实现经济法治,非常重要的要求是要加强经济法的实施,既对市场主体产生一定的约束,又为政府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不管是市场还是政府都应遵守经济法规则。经济法实施能有力地遏制政府对社会经济的滥加干预、任意干预、非法干预,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实现经济法的根本目的列宁曾经说过:“法令之所以重要,不在于是不是写在纸上,而在于去执行。”同样庞德认为:“法的生命在于实行。”不管是经济法立法,还是经济法研究,实现的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经济法的实施。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实施,才能发挥经济法的效力,对

13、各个市场主体、政府产生约束性的条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经济法实施是树立法律威信,规范约束人们活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社会信用,保证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经营正常的秩序,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是非常复杂和活跃的,人们的认识水平提高需要一个过程,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的认知,通过经济法的实施,对不同的主体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推动其发展。经济法体系不完备主要表现在立法体系中的环节不够规范,存在相互抵触的问题,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法律法规落后

14、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下,这种法律体系亟需修订、充实和更新。经济法执法困境经济法缺乏规范性的约束,对行政执法不利。经济法带有强烈的政策性规定,内容比较抽象,具体操作性不强。对责任主体要求不明,责任职权不清晰,会造成两个极端,一方面是过度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不利于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激发市场的活力;另一方面弱化职权职责,对市场放任不管,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时常发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晰,在市场经济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时,经济法执法不能有效发挥自己的作用,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教练员的现象时常发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监督机制不健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和完善,

15、遇到的经济发展问题也越来越多,监管部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有些地方设置了众多的监督管理部门,但监督作用的发挥并不理想,经济法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出现很多执法不严的问题,存在寻租、权力过度使用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会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加大立法力度,完善我国经济法体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机关应该严格在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下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落实立法相关规定,开展立法活动,加强监督,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和维护合法人的权益,打击不合理的违法行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加强经济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经济执法相关要求来规范和约束执法人的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建立高效的执法队伍。要发挥政府集体决策制度的优势,完善政务公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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