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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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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证明责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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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六章 证明责任,第一节 证明责任概述,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第一节 证明责任概述,一、证明责任的概念,1概念: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2内涵:,(1)主张责任:主张责任是证明责任的前提,当事人只有提出了明确的主张,证明活动才能针对该主张而展开2)提供证据责任:向法庭提出证据(有时需要提出证据线索请求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3)说服责任: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心证的责任4)不利后果负担责任:如果不能提出能够说服法官确认自己的诉讼主张足够的证据,则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将面临可能或者必然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责任。

客观的、实质上的、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上述四种责任的统一体,四种责任紧密相联、不可分割它们之间呈现出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和前提,同时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3性质:,证明责任意味着一种“风险负担”其作用机制是:对诉讼当事人(包括控诉一方)科以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负担,以求案件事实得到证明在案件事实得不到证明的情形下,拟定为应当证明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法律责任,判决该当事人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即诉讼中的不利后果)证明责任属于实体司法法二、法院在诉讼证明中的职责,1职责:,承担审查判断证据的责任,有时也要在法庭中宣读、出示证据,甚至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法院在诉讼证明中不承担证明责任2原因:在诉讼中,法院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它只对诉讼双方的诉讼主张进行裁判,因此不具备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条件法院在诉讼中也不承担败诉等风险,否则是与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诉讼角色相冲突的返回,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的分配,概念:是指按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的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需要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因:,(一)民事诉讼证明的复杂性:作为证明活动主要对象的法律要件事实复杂多样,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而且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呈现出非常繁杂、交错的状况二)对诉讼证明活动的指引作用:原告、被告按照证明责任的指引,收集和提供有关要件事实的证据证明责任的分配不仅为法官如何裁判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提供了准则,而且也为当事人如何进行攻击和防御指明了方向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一)罗马法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两大原则:,原告应负证明责任;,主张者负担证明义务,否认者不负担证明义务二)德国早期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有关证明责任的传统学说:,1.待证事实分类说:着眼于以事实本身的性质,即待证事实是否可能得到证明以及证明时的难易程度来分担证明责任其基本思路是根据待证事实证明的难易,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1)消极事实说: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认为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则不承担证明责任2)外界事实说:将待证事实划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两大类,主张外界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内界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2.法规分类说:着眼于实体法条文,从对实体法条文的分析中归纳出分配证明责任的原则凡要求适用实体法条文中原则规定的人,只就原则规定要件事实的存在负证明责任,无须证明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的不存在,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证明责任3.法律要件分类说:依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同类别分担证明责任,着眼于事实与实体法的关系,以事实在实体法上引起的不同效果作为分担证明责任的标准1)特别要件说:在基础事实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开山鼻祖是德国的韦伯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在权利发生要件的数件事实中,仅对与该权利的发生有重要关系的事实(即特别要件)进行证明,对于一切权利共同的一般发生要件事实,不必证明2)规范说: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规范结构的分析之上,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寻找分配的原则将所有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类,在此基础上该说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事实负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妨碍法律要件、权利消灭法律要件或权利受制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负证明责任三)证明责任分配理论新说,1.危险领域说:依据待证事实属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即当事人应当对其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中的事实负证明责任。

2.盖然性说:主张以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的高低作为分担证明责任的依据即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如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证明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证明责任3.损害归属说: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原则作为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通过对实体法各条文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出实体法关于某一问题的损害归属原则,然后由依实体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理论的发展阶段:,从罗马法上的两大原则到20世纪中叶:基本上都是对罗马法两大原则的继承、发展,是对后者的具体化和实定化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修正了罗马法上分配原则的基本规则本书观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离不开“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责任,否定的人没有证明责任”、“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这一古老的证明规则三、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和实践,(一)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立法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合同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分配中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依据来源于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和损害归属说等学说),实践中: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返回,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含义,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特殊性:,1.在刑事诉讼中,尤其在审判阶段,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现象的出现概率低于民事诉讼2.对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刑事公诉案件,应当首先进行补充侦查3.对“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作出最终判决所依据的是“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4.在刑事诉讼中,“不利后果”是诉讼意义上的,不存在实体上的不利后果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意义在于:,1明确证明责任有利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2明确证明责任还可以加强公诉人员以及同样负有控诉职能的侦查人员的责任心,并发挥其能动作用,防止互相推诿并尽可能地减少失误,以利于准确办案二、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一)人民检察院,在公诉案件的审判中,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必须承担三项责任:,提出证明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说服责任二)刑事被告人以外的诉讼当事人,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一,承担一定的控诉职能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的原告人,即处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自诉人,除了对控告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外,还承担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三)特殊情形下的被告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外,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为了反驳控诉机关或控诉人的指控,被告方有权就自己提出相反的主张事实提供证据被告人提供反驳证据并行使辩护权利的行为,不具有证明责任的含义在极少的例外情况下,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公诉机关,当公诉机关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人一方,如果他不能说明差额部分的合法来源,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返回,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一、行政诉讼证明责任概述,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特殊性:,1.在行政诉讼中,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现象较之民事诉讼不易发生2.人民法院只能判决撤销或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承担的“不利后果”具有特殊性。

二、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特殊性,1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特殊性:证明责任特定由被告人承担2我国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标准:,(1)行政诉讼审理的真正对象是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合法性2)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人相对于原告人而言,有更优越、更充分的证明手段和条件,让被告负证明责任不会与公正、公平原则相冲突3)由被告负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指导方面的意义4)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是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同时也存在极少数的例外情形,即某些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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