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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XX年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格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篇一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售房单位全称),为维护甲乙
2、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民法典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贷款银行全称)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抵押物名称) 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万元,担保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年,即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元。
3、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万分之三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时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1.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
4、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
5、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
6、所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生效。 十六、补充条款: 甲方签名(章): 地址: 电话: 乙方签名(章): 地址: 电话: 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篇二 合同编号:_号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_市_县签署: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_银行_分(支)行法定地址:负责人:电话:邮政编码: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丙方( 合同编号:_号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_市_县签署: 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_银行_分(支)行 法定地址: 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7、: 邮政编码: 丙方(即保证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 1.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房产及其全部权益(下称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甲方申请借款; 2.丙方愿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债务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3.甲方愿意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提供贷款。经三方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贷款及用款 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向乙方发放购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
8、九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月。 第四条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于购房总价%的首期款项; (3)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 (4)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5)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6)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7)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用的购房储蓄活期存款户; (8)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9)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 利息计算方法及还款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项
9、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外汇贷款按贷款发放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个月浮动期外汇贷款利率执行,当前月利率为; 在本合同发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管理办法,甲方将按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调整时甲方毋须专门通知乙方。 第六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高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项。 第七条如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如无另行约定,本合同其他约定不作
10、改变,只限于调整每期还本付息金额。 第八条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利息。 第九条供款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述第种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2、于_年_月_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 3、其他方式; 第十条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在贷款发放次月起逐月还款,供款总期数。每月还款日为20日(如遇国家规定节假日则顺延)。 第十一条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及最后一期供款额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
11、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 合同编号:_号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_市_县签署:甲方(即贷款人,又称抵押权人):_银行_分(支)行法定地址:负责人:电话:邮政编码:乙方(即借款人,又称抵押人或购房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丙方(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在每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存入或划入第五十五条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还款账户,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若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在规定日期还本付息,甲方将就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条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12、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 提前还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中途有足够的款项来源,经甲方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在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机时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乙方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向甲方得出申请。该申请书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第十六条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贷款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贷款抵押
13、及相关约定 第十八条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之房产及其全部权益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俗成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受偿。 第十九条抵押物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地址 :土地使用年限:_ 楼宇名称、座别及房号:_ 建筑面积:_平方米 购房总价:(小写)_元 (大写)_仟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 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编号:_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的购房总价。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权设定后,应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护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 第二十四条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