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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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通过内务环境、生活秩序等内容的训练与管理,培养学生集体生活能力、遵章守纪习惯及宽忍相处意识等品质素养,形成学生成长教育的应有环节。 第二条 为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培养学生生活素质,活跃学生公寓文化,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生活育人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学生公寓所有权属学院所有。学院委派公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服务、住宿资源调配、公寓文化建设、学生生活素质培养、

2、日常管理巡查,以及违纪事件处理等。学生应尊重行使职能的工作人员,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和日常管理。第四条 学生公寓联合会(以下简称“寓联”)是公寓管理中心指导下的学生社团组织,由校系两级学生会干部、各公寓楼楼长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开展公寓文化教育活动,参与公寓日常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职能。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第四条 国家计划内招收录取的、具有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在学生公寓住宿的资格。新生入学报到后由公寓管理中心会同系部统一安排住宿。新生入住后应填写住宿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纳入床位定位编目手册统一管理。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要求,住宿分配本着分区住宿、按院系相对

3、集中的原则进行。第七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第八条 学生因身体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换宿舍的,应通过所在院系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第九条 毕业、退学、调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调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7天内搬离宿舍。因休学等原因离校6个月(含)以上的,应向公寓管理中心申明,并办理退宿手续,期满返校前经所在院系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寓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床位。第十条 学院学生原则上应统一集体住宿,以培养学生集体生活能力。因疾病医疗或家庭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走读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

4、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并签署学生安全督管承诺书,经所在院系和主管部门书面批准,交所在院部备案后,公寓管理中心取消床位。疾病治疗结束或家庭状况恢复正常后需要重新入住的,比照第九条办理入住申请手续。第三章 住宿管理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消防培训、疏散演练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努力维护宿舍和自身安全。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可疑人员或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寓工作人员或保卫处报告情况。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工作人员每天上午下午巡视检查宿舍,检查内容包括内务整理和维护情况、

5、用电器具安全情况、贵重物品收纳情况,并及时予以评价打分及公布,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住宿学生应在每晚9:30分前回到宿舍。9:30分后由公寓管理员、公寓值班辅导员和公寓楼层长联合查寝,登记学生归寝情况。周末和小节假日期间,市区学生办理“签离”手续后可离校回家;不具备回家条件的学生应按平时查房制度执行。住宿学生应配合宿舍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学生宿舍内有违规行为或物品,工作人员应予及时制止、暂管;必要时应报送学生所在院系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和秩序管理规定。学生离开宿舍时应及时关闭各种电源、拔除各种充电器具,确保宿舍内电器用电安全。每天

6、晚间11:00点宿舍自主熄灯、停止各种活动,以保证宿舍区域安宁环境和休息秩序。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将房间转借他人,也不得私自换锁或另加门锁;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窗,妥善收纳和保管现金及贵重物品。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不得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在宿舍内不得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学生公寓内的违章电器包括:(1) 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水器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2) 大功率电器(统一安装的空调除外);(3) 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等炊事用电器;(

7、4) 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学生公寓内的私拉电线行为包括:(1) 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的;(2) 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实行严格的男女生隔离制度,所有学生及家长不得进入异性公寓楼。有特殊情况时,应通过电话联系或经公寓管理员传喊出楼。同性亲友访问时,应经被访人允许并由被访人凭访问人有效身份证明向管理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不得容留他人在宿舍过夜。 第十九条 在学生公寓内不得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或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不得私自改变、

8、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不得私自安装和使用饮水机等大功率用电设备。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免费额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超额部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缴纳电费;电费交纳按电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公寓工作人员。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第四章 公寓文化建设第二十三条 学工部

9、(处)、院团委共同指导各院系通过院系学工办、团总支学生会开展公寓内以“安全、健康、文明、自立、优雅”为目标的生活素质教育。院系党团组织和学生会是学生公寓开展学生素质教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院系学工办根据学生住宿分布情况,在公寓楼内设立小型图书资料室、研讨活动室、辅导员办公室及值班室,指导学生开展日常学习阅览、专业社团研讨活动及学生指导服务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寓管理中心指导学生寓联、带领公寓楼长、层长开展宿舍生活秩序管理、宿舍卫生检查、文明生活引导、设备维检报修等日常管理服务等与公寓生活相关的事务。 第二十五条 每个宿舍民主推选寝室长及心理观察员(可兼任)一名。寝室长是宿舍的安全负责人,督促指导

10、宿舍成员遵守学生公寓相关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观察和发现学生日常情绪等,有特殊情况及时报送公寓值班人员。寝室长应牵头制定寝室公约,监督落实值日计划,组织宿舍成员参加“优秀宿舍评比”等公寓文化活动。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楼梯间、走廊无垃圾;节约水电,杜绝浪费;自觉爱护公寓区的绿地和景观。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布置规范。宿舍布置要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各院部团总支学生会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宿舍安全、秩序、卫生及纪律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并通过公寓中心开展星级宿舍评选

11、活动。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养成健康的学习生活习惯,营造良好的生活氛围。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主动参与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第三十条 鼓励住宿学生积极维护宿舍安全、秩序及环境整洁,主动参与学生公寓文化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通过学生素质评价体系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离校时,应爱护公寓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验收设备设施,按规定自觉缴纳所有欠缴或需赔偿的费用,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第五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住宿管理办法,履行住宿协议,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

12、规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书面警示;(二)通报批评;(三)纪律处分。其中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出处理决定;纪律处分,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区内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应给予当事人书面警示,对其中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1)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2)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3)私自在所在宿舍内调换床位或占用空床位,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住的;(4)办理调宿或退宿手续后,未及时搬清个人物品,导致他人无法正常入

13、住的;(5)私自使用未租赁空调的;(6)未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如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的;(7)使用公用物品(如墩布等)未及时归还或丢失的;(8)保存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危险品的;(9)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宿舍、阳台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的;(10)不注意控制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音量,?或大声喧哗、唱歌、嬉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11)熄灯后大声打电话、播放音乐或产生其他声音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休息的;(12)在学生公寓楼内吸烟的;(13)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14)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15)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三

14、十五条 学生公寓区内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中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1)在学生公寓内短暂容留或短暂滞留的;(2)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未经被访人允许强行进入公寓的;(3)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序等检查的;(4)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5)对房间或阳台进行过度装饰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6) 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7)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8)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9)在公寓内饲养或携带影响公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的;(10)随意

15、动用消防器材的;(11)保存违章电器的,或使用明火未导致火情的;(12)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13)违章使用公共钥匙或私自借与他人使用,或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寓但未造成容留过夜、滞留等不良后果的;(14)未经批准在本校同性同学宿舍内滞留,不听劝阻的;(15)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16)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藏身,以逃脱检查的;(17)向学生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18)一学期内个人单次卫生成绩三次及以上不合格的;(19)有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予纪律处分的。第三十六条 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者,在第三次及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者将按相关程序报请给予纪律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公寓是指学院所辖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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