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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硫氧镁基胶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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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硫氧镁基胶凝材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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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氧镁基胶凝材料目 次前言 Ⅰ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原材料 ( 2 )5 技术要求 ( 3 )6 试验方法 ( 4 )7 检验规则 ( 7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 9 )硫氧镁基胶凝材料1 范围本文件规定硫氧镁基胶凝材料的术语和定义、原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文件适用于硫氧镁基胶凝材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 1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筛析法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全性检验方法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 4111 混凝土砌块和砖实验方法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 9774 水泥包装袋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 法)GB/T 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27690 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HG/T 2680 工业硫酸镁JC/T 449 镁质胶凝材料用原料JC/T 603 水泥胶砂干缩实验方法11JGJ 63混凝土用水标准JGJ/T7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WB/T 1019菱镁胶凝材料用轻烧氧化镁3WB/T 1023术语和定义菱镁胶凝材料改性剂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硫氧镁基胶凝材料 Magnesium oxysulfate-based cementitious materials(MOS)以轻烧氧化镁、工业硫酸镁、水和适量的改性剂、混合材料按照适当比例配制而成的胶凝材料4 原材料4.1 轻烧氧化镁轻烧氧化镁应色泽均匀、无结块,细度应符合 JC/T 449 的规定4.2 工业硫酸镁工业硫酸镁应符合 HG/T 2680 的规定4.3 改性剂改性剂应符合 WB/T 1023 的规定4.4 混合材料4.4.1 粉煤灰应符合 GB/T 1596 的规定4.4.2 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 GB/T 18046 的规定4.4.3 硅灰应符合 GB/T 27690 的规定4.4.4 其它混合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要求5 技术要求5.1 化学要求轻烧氧化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 轻烧氧化镁化学成分要求MgO(质量分数)/ %≥50.0活性 MgO(质量分数)/ %≥30.0游离 CaO(质量分数)/ %≤5.0烧失量(质量分数)/ %≤25.05.2 凝结时间初凝时间不小于 30min,终凝时间不大于 600min5.3 安定性试饼法检验必须合格5.4 强度硫氧镁基胶凝材料不同各龄期强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硫氧镁基胶凝材料不同龄期强度要求强度等级抗压强度/MPa抗折强度/MPa3d28d3d28d32.5≥18.0≥32.5≥5.0≥8.542.5≥25.0≥42.5≥6.5≥11.552.5≥30.0≥52.5≥9.5≥13.562.5≥35.0≥62.5≥11.5≥16.572.5≥40.0≥72.5≥13.5≥18.55.5 干燥收缩28 天龄期干缩率不超过 0.10%5.6 抗返卤性无返潮、无水珠、无盐析5.7 放射性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 IRa 不大于 1.0,外照射指数 Ir 不大于1.06 试验方法6.1 化学成分6.1.1 MgO 含量按 GB/T 176 进行6.1.2 活性 MgOa) 仪器:天平:量程 0g~100g,精度 0.0001g电热鼓风干燥箱:温度范围,室温~250℃,精度为 1℃称量瓶:规格Ф40mm×25mm,瓶盖与磨口之间轻轻旋转,严密无缝干燥器:180mm~300mm量筒:规格 25mLb) 试验步骤:称取三份质量为 2.0g 样品,精确至 0.0001g,置于准确称量后的称量瓶内,加入 15mL 蒸馏水,摇匀,盖上盖子并稍留一条小缝,立即置于电热鼓风干燥箱中,于(100±5)℃下水化 3h,然后升温至 150℃在半开盖烘 2~ 3h 至恒重,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

c) 活性氧化镁含量(质量分数)按式(1)计算,精确至 0.01%:C = W1−W×100% (1)0.45W式中:C——活性 MgO 的含量(%);w ——试样质量(g);w1——试样水化干燥后的质量(g); 0.45——水与氧化镁的分子量比值6.1.3 游离 CaO按 GB/T 176 进行6.1.4 烧失量按 GB/T 176 进行6.2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6.2.1 材料a) 轻烧氧化镁;b) 硫酸镁,用洁净的淡水(符合 JGJ63 规定)配制成密度为 1.25g/cm3 的溶液;c) 改性剂6.2.2 标准稠度用硫酸镁溶液量标准稠度用硫酸镁溶液量测定是为了确定硫氧镁胶凝材料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测定试样中硫酸镁溶液的用量 Pa) 净浆制备一次试验称取的材料及数量如下: 轻烧氧化镁:500g;硫酸镁溶液:按 GB/T1346 要求加入,并加入合适比例的改性剂、混合材料混合均匀b) 标准稠度用硫酸镁溶液量测定按 GB/T1346 规定方法进行6.2.3 试件的制备及养护以标准稠度用硫酸镁溶液量,制成标准稠度硫氧镁基胶凝材料净浆,在温度20℃±3℃,相对湿度 65%±10%的条件下进行养护,记录轻烧氧化镁全部加入硫酸镁溶液的时间作为凝结时间的起始时间。

6.2.4 凝结时间的测定 按 GB/T1346 进行6.2.5 安定性的测定按 GB/T1346 规定中的试饼法进行试饼成型在温度 20℃±3℃,相对湿度65%±10%的条件下,养护(24±2)h 脱模,继续养护 3d 后用肉眼观察无裂纹, 用直尺检测无弯曲,则安定性合格6.3 强度6.3.1 胶砂流动度胶砂流动度测定是为了确定硫氧镁基胶凝材料强度试件中硫酸镁溶液和轻烧氧化镁的比值 Na) 胶砂制备一次试验称取的材料及数量如下: 轻烧氧化镁:250g;标准砂(符合 GB/T 17671 规定):750g;硫酸镁溶液:用洁净的淡水(符合 JGJ63 规定)配制成密度为 1.25g/cm3 的溶液,并加入合适比例的改性剂混合均匀,按 GB/T2419 要求加入b) 流动度的测定按 GB/T 2419 规定方法进行当胶砂底部扩散直径达到 180mm 时,胶砂中硫酸镁溶液和轻烧氧化镁的质量比即为 N6.3.2 试件的制备a) 配比 每成型三条试体需称量的材料及用量如下:轻烧氧化镁:450g±2g; 标准砂:1350g±5g;硫酸镁溶液:450×N(g)b) 试件成型:按 GB/T17671 进行,成型 40mm×40mm×160mm 试件二组。

6.3.3 试件的养护在温度 20℃±3℃,相对湿度 65%±10%的条件下养护 24h 后脱模,并在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试验龄期6.3.4 强度试验按 GB/T17671 进行 3d 和 28d 抗折强度、抗压强度的测定6.4 干燥收缩按 JC/T603 进行6.5 抗返卤将 28d 龄期胶砂强度试件立放或悬挂于相对湿度为 90%~95%, 温度为(40℃±2℃)恒温恒湿箱中,试件之间应该有 10mm~20mm 的间隔,以保证空气流通72h 后取出观察试件的上下表面以及四个侧面,3 块试件均无结水、无盐析时判定为合格,否则不合格6.6 放射性按 GB6566 进行7 检验规则7.1 检验批及取样7.1.1 检验批硫氧镁基胶凝材料各组分以相同原料、相同生产工艺、同一类型、稳定连续生产的产品50 t 为一个检验批,稳定连续生产 3 天产量不足50 t 亦为一个检验批7.1.2 取样取样方法按 GB/T 12573 进行硫氧镁基胶凝材料各组分应单独抽样,单独封存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不少于 20 个以上不同袋或部位取等量样品,总质量不少于 20kg,且取好的样品必须做防潮处理抽取样品分为两份:一份试验,一份留样封存。

7.1 编号与取样硫氧镁基胶凝材料出厂前按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材料和散装材料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每一编号不超过 50t按 GB/T 12573 取样硫氧镁基胶凝材料各组分应单独抽样,单独封存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 2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混合,总量至少 20kg,且取好的样品必须做防潮处理抽取样品分为两份:一份试验,一份留样封存当散装材料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 50t 时,允许该编号的材料超过 50t7.2 材料检验7.2.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 5.2、5.3、5.4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5 章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a)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b)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c) 停产 6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d) 配方、生产工艺或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e) 出厂检验结果和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7.3 判定规则7.3.1 出厂检验检验结果符合 5.2、5.3、5.4 的技术要求时为合格品7.3.2 型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第 5 章全部技术要求时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不符合第 5 章全部技术要求中任何一项时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8.1 包装硫氧镁基胶凝材料各组分应分别包装,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 98%随机抽取20 袋总质量(含包装袋)不少于标准质量的 20 倍包装袋应符合 GB/T 9774 的规定,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8.2 标志硫氧镁基胶凝材料各组分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代号、生产者名称、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以及“严防受潮”字样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8.3 运输与贮存硫氧镁基胶凝材料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贮存期限不宜超过3 个月超过贮存期限的产品,必须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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