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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经营项目合作协议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第四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70%;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大写 ,占总投资额的30%;(二)双方以 方式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三)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四)饮食店经营连续亏损3个月,双方协商
2、是否需追加投资,甲乙双方继续按上诉比例出资。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饮食店盈余甲乙双方平均分配。每月底扣除成本费用(包括租金,人工,水电等)及周转资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照账上流动资金%比例预留周转资金)后如有盈余则当月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 分配比例 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
3、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
4、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
5、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饮食店的合作人。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二) 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办理饮食店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饮食店进行日常管理;3.支付合作债务;4._。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 合作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
6、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非日常性业务活动(例如借贷、担保等);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有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饮食店利益的活动。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
7、权继续以原饮食店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作期限届满;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饮食店经营连续亏损3个月,双方协商终止;4.被依法撤销;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作的清算: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指定_方担任清算人。
8、30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投资比例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 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二)合作人
9、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日常经营违法违规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_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甲方:_(签章) 乙方:_ (签章)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