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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朝政复字2022第2141号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机场大队,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东路丙2号。法定代表人:张秋,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卢泉永,职务:民警,联系电话(010)68399541。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1050518234794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09月0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22年08月19日14时31分,申请人驾驶京N8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大街金盏国际南门由东向西,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
2、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2022年09月02日,申请人至被申请人执法站要求接受京N8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违法行为的处罚,经调取相关记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了上述违法行为,告知申请人其存在“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本违法行为记6分,同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当场提出陈述和申辩,因其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未采纳,即当场制作了编号
3、:11050518234794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将该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申请人确认、签名,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确认、签名后,被申请人当场将该处罚决定书交被处罚人联送达申请人。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二百元罚款处罚合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本违法行为记6分,符合规定。依法申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1050518234794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110505182347944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