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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课人:XXX,时间:XXX,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1,总则,2,退役军官安置方式,3,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4,移交接收,5,家属安置,6,教育培训,目录,7,就业创业扶持,8,待遇保障,9,是守正与创新的关系,10,法律责任,11,附则,总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
2、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3、。,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第六条,中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人退役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
4、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含履行政治工作职责的部门,下同)负责本单位军人退役工作。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士移交工作,配合安置地做好安置工作;配合做好退休军官、军士以及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移交工作。,第八条,退役军人安置所需经费,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九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
5、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退役军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保持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置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安置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考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对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二章,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
6、,第十二条,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退休、转业或者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军官退出现役,有规定情形的,作复员安置。,第十三条,对退休军官,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第十四条,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退休军官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退休军官。,第十五条,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赋分选岗、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安置、指令性分配等办法,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
7、务职级。,第十六条,退役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复员军官按照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享受复员费以及其他待遇等。,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三章,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十八条,军士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十九条,退役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退役军士符
8、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二十一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其服现役年限发放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财力情况、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第二十二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增发25%;,(二
9、)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增发20%;,(三)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增发15%;,(四)荣立三等战功或者二等功的,增发10%;,(五)荣立四等战功或者三等功的,增发5%。,第二十三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四条,因患精神障碍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者无直系亲属照顾的,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排到有关医院接受治疗,依法给予保障。,第二十五条,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
10、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六)是烈士子女的。,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第三节安排工作,第二十六条,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
11、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表现量化评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综合考虑服现役表现等因素,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择优招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参加招录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烈士子女的,或者在艰苦边远地区服现役满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艰苦边远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在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安置去向、年龄
12、、学历等条件。,第二十八条,根据安置工作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批专项岗位,按照规定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第二十九条,对安排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特长等,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符合相应岗位条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第三十条,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规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计划,用于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第三十一条,对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任务较重的地方,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
13、行政区域内统筹调剂安排。,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6个月内完成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工作的任务。,第三十二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中长期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接收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军士的,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医疗等其他待遇。,第三十四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无正当理由
14、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第三十五条,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因被强制退役等原因不宜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退出现役时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患有严重疾病且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三十七条,退休军士移交政府
15、安置服务管理工作,参照退休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移交接收,第四章,第三十九条,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包括全国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和地方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区分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分类分批下达。,全国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编制下达。,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或者会同有
16、关部门编制下达。,第一节安置计划,第四十条,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可以纳入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计划一并编制下达,也可以专项编制下达。,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安置计划与退役军人安置计划一并下达。,第四十一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接收退役军人的安置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下达。,第四十二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军人整建制成批次退出现役的安置,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协商办理。,第四十三条,退役军人安置地按照服从工作需要、彰显服役贡献、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原则确定。,第二节安置地,第四十四条,退役军官和以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五条,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