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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管理原则:1 、现场作业人员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必须规范穿戴和使用本岗位规定的各类特种防护用品,不得无故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由使用者进行安全防护性能检查,发现其不具备规定的安全,职业防护性能时,使用者应及时向安技部提出更换,不得继续使用.3、 对于接触粉尘,噪声,毒物,高温,射线,电磁辐射等职业病危害,或者可能发生触电,起重伤害,高空坠落,刺割伤,酸碱灼伤等危险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必须重点加强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4、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作业场所,各车间应在现场醒目部位放
2、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应急使用.5、生产管理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月采购计划,修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监督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6、采购部根据生产管理部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和质量标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生产管理部保管和发放.7、各车间负责督促本单位员工按标准穿戴或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二、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要求:1、对在册员工,必须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登记卡,由仓库保管员按规定发给个人防护用品.2、 新进厂员工,凭三级安全教育卡和调入证明,到劳保仓库领取个人防护用品.3、 员工改变工种,凭改变工种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员工在各单位之间调动,
3、应把按规定需交回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它备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单位劳保仓库.调入单位按规定发给防护用品.4、 员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前,须将大件防护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劳保仓库.5、 实习人员,代培人员等,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方可到岗位参加生产劳动,其个人穿戴的防护用品按双方协议执行.6、 员工因事假,病假,产假,工伤假,探亲假,因公外出,脱产学习等离开生产岗位连续一个月以上者,其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其离岗时间顺延.7、 员工调出集团公司,要按规定到本单位劳保仓库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出手续.三、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及使用期限:1、发放防护用品的原则是根据劳
4、动条件确定的,要坚持同条件,同工种,发放同样防护用品的原则,对同工种条件不同者应有所区别.2、工作服:工人工作服使用期限规定如下:(1)基本生产车间工人和冷加工热处理车间工人为1年一套;(2)辅助车间工人为1年一套;(3)仓库保管,值班工人为1年一套.(4)车间管理人员:基本生产车间管理人员为1年一套;(5)各单位(科室)管理人员1年一件上衣;(6)管理干部,现场管理人员为1年一件上衣.3、 防寒防暑用品: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冬季发给棉大衣,短大衣.使用期限:棉大衣,短大衣,为四冬,由职工本人保管,自己洗补,使用期满领新不交旧.4、 其它:(1)需要戴平光镜的工种,发给平光镜.因工作损坏有
5、可靠证明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补发.上述工种因本人眼睛老花,近视,不宜戴平光镜者,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可发给花镜,近视镜.如自购按普通花镜,近视镜,费用报销,但每副最多不得超过10元.(2) 需要戴防尘口罩的工种,经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发给.(3) 有伤害头部危险的作业场所,按规定配发安全帽.(4)天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每年配发一双绝缘鞋.(5)其它防护用品根据需要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配备,无标准规定的,经生产管理部审核后配备.5、个人防护用品的赔偿:(1)发给个人的防护用品要爱惜使用,合理穿戴,妥善保管.(2)凡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丢失不补,也不赔偿,确实影响生产安全者,经生产安全部批准,按规定赔偿后补发.公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建立借用制度,丢失由责任者按下表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