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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更加明确各自的职责,认真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办法,全体老师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严把可预见性预防关,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特立本制度。一、责任事故原则学生伤害的责任,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有下列情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因教育不当,而导致连带事故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害的;发现学生具有危险性,未进行告诫或制止造成伤害的。2.校长(或村小负责人)责任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混乱造成师生伤害的;不严格执
2、行有关安全条文规定,擅自组织学生校外活动,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校舍、场所及其他设施等有明显不安全因素(或是老师已告知)而未及时指派修缮、整改,造成师生伤害的。3.分管副校长责任对安全教育工作存在侥幸心理而造成师生伤害的;开展大型活动,没有预案未经校长同意而造成师生伤害的;发生较大意外事故,未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损失的;没有定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而造成伤害的;发现隐患(或教师告知)未及时报告校长(或总务处)整改而造成师生伤害的。4.总务主任责任明知有安全隐患(教师反映、可预见性)而未及时排查、整改造成师生伤害的;因忽视未及时检查桌凳、门窗、电源、电器等(钉外露、破损)而造成师生伤害的;无定期对重点防患的场所进行检查整改而造成师生伤害的;5、班主任、少先队总辅导员、德育干事责任开展活动时,没有安全预案、报告而造成师生伤害的;值周生执勤时,行为粗暴,造成伤害的;无履行责任(未常了解学生思想行为动态并进行教育)使学生违反法规的。6.仪器管理员、实验教师责任没按规定分类摆放危险物品、尖利器具造成伤害的事故的;实验前无可预见性预案而造成伤害事故的;7.体育教师责任擅自离岗管理组织不严,而造成学生伤害的;自由活动时,无组织、无看管,造成学生伤害的;在使用器械时,无预见性预案,而造成学生伤害的。注:本制度与相关的法规、条文相抵触时,依法规、条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