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操作指引目 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国际保理的主要参与方、与国内保理的区别、业务模式 34.1 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参与方 34.2 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的区别 34.3 国际保理的主要业务模式 44.3.1 双保理模式 44.3.2 “单保理+信用保险”模式 54.3.3 两种模式的区别 55 国际保理业务准入及业务操作流程 65.1 准入标准 65.2 业务操作流程 75.2.1 出口保理业务流程 75.2.2 进口保理业务流程 86 国际保理的风险及管理 96.1 国际保理的风险概述 96.2 进口商(买方)信用风险及应对措施 106.3 欺诈风险及应对措施 106.4 争议风险及应对措施 116.5 操作风险及应对措施 116.6 汇率风险及应对措施 116.7 政治风险及应对措施 11I国际保理业务操作指引1 范围本文件提供了我国商业保理公司在国际保理业务实际具体操作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商业保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的国际保理业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CATIS 001-2020 商业保理术语 3 术语和定义T/CATIS 001-202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在国际贸易项下,应收账款债权人在采用赊销(O/A, Open Account)、承兑交单(D/A, 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等信用付款方式向境外应收账款债务人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时,以应收账款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签有保理商间合作协议的保理商)共同提供的、或由出口保理商单独提供的包括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四项服务中至少一项的服务 注:根据保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方式的不同,国际保理业务分为出口保理和进口保理 3.2出口保理(Export Factoring)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至少一项服务的国际保理业务。
注:出口保理业务品种根据是否有进口保理商参与,又可分为出口单保理业务和出口双保理业务 3.311进口保理(Import Factoring)进口保理商,应出口保理商的申请,为指定的进口商(买方)核定信用额度,提供进口商(买方) 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催收、账务管理等服务的国际保理业务 3.4出口商(Exporter、Seller、Supplier,卖方)指国际贸易中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开具发票的非个人形式的注册法人实体; 3.5进口商(Importer、Buyer、Debtor,买方)指国际贸易中基于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而必须支付对价的非个人形式的注册法人实体 3.6出口保理商(Export Factor,通常简称为:EF)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合同,受让出口商转让的应收账款,并为出口商提供国际保理服务的一方 3.7进口保理商(Import Factor,通常简称为:IF)与出口保理商签署保理商间合作协议,受让出口保理商转让的应收账款,与出口保理商合作共同为出口商提供国际保理服务的一方 3.8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指为保障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海外进口商(买方)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保险业务。
3.9进口商(买方)信用额度(Credit Line of Buyer,或者 Credit Limit of Buyer)当进口商(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进口保理商或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核准的对出口商在特定的进口商(买方)项下向出口保理商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履行进口商(买方)坏账担保或赔付义务的最高限额 3.10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Notification of Assignment of Receivables)指由出口商或(和)保理商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的明确所转让应收账款和受让人的通知信函 3.11争议(Dispute)指出口商与进口商(买方)在履行双方签署的国际贸易购销合同或订单过程中,双方对出口商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数量、规格、发货时间等问题,或者应收账款合法性及(或)有效性等问题以及其他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3.12保理商间协议(Inter Factor Agreement)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签订的保理业务合作协议 3.13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成立于荷兰阿姆斯特丹的国际保理组织,制定了保理商之间处理保理业务的国际保理业务通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简称GRIF)。
3.14保理业务电子交换信息系统(EDIF)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会员间用来传递保理业务往来信息和数据的电子通讯系统 4 国际保理的主要参与方、与国内保理的区别、业务模式4.1 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参与方 国际保理业务的主要参与方包括: ——出口商, ——进口商(买方), ——出口保理商, ——进口保理商, ——提供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等 4.2 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的区别 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的主要区别在于: a) 当事人所处国家地区不同:在国际保理项下,出口保理商、出口商、进口保理商、进口商分布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b) 涉及的货币有所不同:国际保理项下,应收账款很多情况下以外币(例如美元、欧元等)作为 计价货币,不过,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目前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多; c)涉及的语言有所不同:国际保理项下,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以及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传递、文本交互通常以英文为主; d) 涉及到的货物运输方式和单据会有所不同:国际保理对应的国际贸易业务一般以海运为主,涉及到的单据包括报关单、海运提单(B/L)、装箱单(Packing list)等; e) 模式、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有区别:见本文4.3,5.1,5.2,6.1,6.2,6.3,6.4,6.5,6.6和6.7。
4.3 国际保理的主要业务模式国际保理有多种业务模式,其中比较常见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两种,双保理模式和“单保理+信用保险”模式,分别见图1和图2 4.3.1 双保理模式 国际贸易合同或订单出口商进口商(买方)转让应收账款国际保理协议到期付款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保理商间协议转让应收账款图1 双保理模式 4.3.2 “单保理+信用保险”模式进口商(买方)国际贸易合同出口商转让应收账款国际保理协议到期付款保理商保单买方信用风险坏账担保+政治风险保障保险公司图2 “单保理+信用保险”模式 注:“单保理+信用保险”模式项下,针对与保理商的合作,提供信用保险服务的不同的保险公司,会有不同的产品和合作模式,保理商可直接投保或者作为保单赔款受益人,建议保理商与保险公司协商具体合作模式 4.3.3 两种模式的区别双保理模式和“单保理+信用保险”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 a) 法律关系有所区别 ——双保理模式项下的各方之间的主要法律关系是基于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转给进口保理商 ——“单保理+信用保险”模式项下除了出口商和保理商之间的基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受让的法律关系之外,还包含了保理商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在保险公司赔付之前,不存在保理商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 b) 赔付比例不同 ——双保理模式项下,如果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有一方为FCI的会员,则按照FCI的GRIF约定, 当发生进口商(买方)信用风险时,进口保理商要承担百分之百(100%)的风险担保责任(上限为进口保理商签发的有效买方信用限额,特殊约定除外) ——“单保理+信用保险”模式项下,当发生进口商(买方)信用风险或者保单约定的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其它风险时,保险公司的保单约定的赔付比率一般会等于或低于90%,赔付金额一般是实际发生损失额*赔付比率(赔付金额上限为保险公司签发的有效买方信用限额*赔付比率,特殊约定除外) c) 进口商(买方)付款路径有所不同 ——双保理模式项下,进口商(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时将款项直接付至进口保理商的银行账户, 进口保理商将收到的进口商(买方)支付的款项全额付给出口保理商,并与出口保理商按照双方的约定另行结算保理服务费或者可按照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双方的约定,进口保理商在扣减相应的保理服务费后,将结余款项付给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根据其与出口商签署的国际保理协议,扣减相应的费用和融资本息(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保理融资前提下),将结余款项(如有)付给出口商。
——“单保理+信用保险”模式项下,进口商(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时将款项直接付至出口保理商的银行账户或者保理商指定的其他账户,出口保理商根据其与出口商签署的国际保理协议,扣减相应的费用和融资本息(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保理融资前提下),将结余款项(如有)付给出口商 d) 进口商(买方)信用额度审批结果会有所不同 对同一个进口商(买方),进口保理商与保险公司核定的进口商(买方)信用限额在很多情况下,会有所不同 5 国际保理业务准入及业务操作流程5.1 准入标准国际保理业务准入标准主要包括: a) 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国际贸易合同真实有效; b) 出口商和进口商签署的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存在限制、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情形; c) 出口商和进口商双方采用赊销(O/A: Open Account)、承兑交单(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 d) 应收账款真实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2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且应收账款未到期; e) 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未被设定抵、质押权,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f) 出口商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 g) 出口商具有一定的出口规模,无不良记录,未因违法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