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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实验(检验、病理)标本采集及运送制度一、临床实验(检验、病理)部门应制定标本采集规范,包括对患者的准备要 求、标本采集的方式与途径、标本处理、运送、保存环境等内容,要对相关医务 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使员工能知晓和遵循,避免由于标本采集环节因素而影响 分析前的质量控制。二、采集到的标本应有唯一性的识别标志,对有条件的医院应推行条形码识 别系统。三、标本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送达检测,避免因暂存环境与时间的延缓,而影响标本检测结果的真实性,不得将明知是可能“失真的”检验标本送检。四、建立标本验收、登记、处理的工作程序,对不符合标本采集规范的标本 应及时通报送检医师或其它相关人员明确处理意见,不得上机检测,更不得将明 知是“失真的”检验结果签发报送临床,危及救治质量与病人安全。五、确保生物安全性与严防医院感染,应采用真空管采血,盛放标本运送工 具应加盖密闭,不得敞开运送,检查申请单不得与标本容器卷裹混放。六、具有高危传染性标本以及急诊抢救病人的标本,在采集后应由专人用专 门盛具及时送检。七、各类标本在采集、暂存与运送过程中发生标本洒漏、标本容器破损等紧 急意外事件,有紧急处理的程序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