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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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争端解决机制的价值导向、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设置及职能、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难点:申诉的分类、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1uWTO贸易争端解决源自其前身GATTuGATT第22条增加协商手段的强制性因素u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通知、协商、解决争端的谅解(又称东京回合谅解)uGATT第23条规定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u (两个缺陷)u1984年缔约国全体通过了解决争端程序,专家组组成所适用的强制性规则(两点不足)u1994年马拉喀什会议达成了WTO全套文件,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由争端

2、解决机构(DSB)负责运作。2uGATT第22条规定了协商解决争议的措施u第1款规定:“当一缔约国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国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国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u这里的协商是指运用外交手段而不是用司法裁判性质的程序解决分歧。3uGATT第23条规定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u第2款规定:“如果有关缔约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能达成满意的调整方法,或者困难属于第1款(丙)项所述类型,这一问题可以提交缔约国全体处理,缔约国全体对此应立即进行研究,并应向它认为的有关缔约国提出适当的建议,或酌情对此问题做出裁决。”u虽然创立了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构,但并未具体规定争

3、端解决的具体程序4(一)缺陷( GATT第23条)1、缔约国全体并不是一个组织,只能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解决争议,不科学。2、缔约国全体不可能经常开会,而且会议要求所有缔约国代表参加,人数众多,也不适合进行司法裁决活动。(二)不足1、设立专家组以争端双方一致同意为前提。2、专家组提交的裁决报告需提交GATT理事会采用一致通过的方式通过。5(一)解决争端:维护短期利益和价值。(二)澄清现有规则:保障长远的价值,意义更大。成员在相关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的保护,以澄清现有规则为前提。6DSU适用于该谅解附录1所列的各项协议的争端解决。 附录1:本谅解的适用协定:(A)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B)多边贸易协定

4、:附件1A:多边货物贸易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C)诸边贸易协定:附件中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本谅解对诸边贸易协定的适用应由每一协定的参加方通过列出本谅解对各协定适用条件的决定,包括已通知DSB的、供包括在附录2中的任何特殊或附加规则或程序。7WTO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成员国间争议的解决,诉讼主体只能是政府,受理的案件必须注意两个条件:u成员国之间就贸易政策和做法提起的申诉,与此没有直接关系的申诉不属于WTO的DSB处理;u并非受理一切有关国际贸易的政府间的申诉,仅仅受理对

5、一成员国政府违反WTO协议和规则规定的义务的申诉案件;因此,不属于对政府行为的指控,争端解决机制不受理8u政府行为包括成员政府的贸易政策、措施和做法;u在反倾销案等案件中,虽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企业,但一旦政府机构做出裁决,另一成员政府即可以通过违反WTO协议为理由发动争端解决程序。uWTO争端解决机构只受理成员政府间的申诉案件,所以争端解决程序只能由成员国政府以成员国的身份发动。9uGATT第23条规定u最多的两个理由:一是一成员国违反规定的义务而导致其他成员的利益丧失或者受到损害(90%);二是因一成员国实施了某种并不违反协定规定的义务措施但造成其他成员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8%);10u违

6、约之诉:因被申诉方违反协议规定的义务而提起的申诉。u非违约之诉:争端一方认为其依照有关协议所享有的利益由于另一成员国采取的措施而受到损害、已经丧失或协议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而引起的争端案件。u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很容易引起非违法之诉)11u符合WTO规则或义务要求的措施uWTO规则或义务未规定的措施GATT第23条确立非违法之诉案件的根本目的在于限制非关税措施的不正当使用12u双方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之诉,被诉方举证; 非违约之诉,申诉方举证。u解决措施不同 违约之诉:要求修改有关措施、法律、政策,授权进行报复等; 非违约之诉:磋商,仲裁或补偿13u强制性:如果一成员对另一成员的有关

7、措施提出磋商要求,另一成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并进行磋商。如果不予答复或不进行磋商,或磋商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申诉方可以像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对于专家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任何争端方都可以提出上诉。对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作出的争端解决报告,除非争端解决机构成员一致反对,即被通过,对争端方有约束力。被裁定违反有关协议的一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有关建议,否则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授权对其中止减让或承诺(即授权报复)所有上述内容都是强制性的。14u自动性: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及进行时自动的。被诉方不能阻碍争端解决程序的进行。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争端解决

8、报告是自动的,只要不是一致反对即可通过。这就大大避免了关贸总协定下被诉方阻碍程序、阻碍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情形,使世贸组织的贸易制度、多边纪律得以加强。符合世贸组织追求建立完整、持久的多边体制的初衷。15u统一性:统一适用于世贸组织的协议和规则。u司法性:除磋商程序外,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都严格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则审理争端。审理人员以独立身份审理案件,与其所属国家或政府没有关系。16既往不咎DSU试图通过争端解决而建立一个更为自用、公平的贸易环境,为保障贸易机会,采取了既往不咎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尤其体现在裁决的执行措施中,某一成员的措施造成其他成员的利益丧失或受损时,该成员不是对该丧失或受损

9、的利益提供补偿,而是废除或修改相关的国内措施,以确保未来国际贸易环境的公平和自由。以争端解决程序为例:磋商:争端各方接受的且与相关协议相一致的解决方法。司法程序:保证撤销与任何相关协议不一致的有关措施。立即撤销相关措施不可行,方才:提供补偿(临时性)。最后的手段:中止减让或承诺(临时性)。只要裁定造成利益损害的一方废除或修改相关措施,其以前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将得不到救济或补偿。17(一)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缩写为DSB) :实际由总理事会履行相应职能。(二)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在处理事项的法律、历史和程序等方面对专家组给予协助,并提供秘书和技术支持。(三)

10、专家小组 非常设性机构,其成员由争端成员双方磋商后从世贸组织秘书处存有的专家名单选定。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则由总干事任命。(四)上诉机构 常设机构,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定和结论。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凭借其对事实和法律知识的权威,参与贸易争端的斡旋、调解和调停。 18(一)设立和组成1、期限:最迟应在将该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正式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下一次会议上成立专家组。被诉方可以阻挠专家组的成立,但仅限一次。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第二次会议时,被诉方不得阻挠设立专家组,除非机构一致同意不设立专家组。2、人员组成

11、:3名(除非争端各方同意5名)资深(法律或国际贸易的专家、或主管贸易及贸易政策的政府高级官员)的政府和/或非政府人员,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专家组中至少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应体现独立性、权威性。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除非争端各方同意。3、经济、便宜行事的设立原则。一个专家组或几块牌子的一个专家组。19(二)权限专家组在特定案件中依据申诉方提出的有关请求而对申诉方提交的有关事项,根据有关适用协议进行调查并并作出裁决的权限。根据DSU,专家组权限分为标准权限、当事人协议权限、主席拟定权限三类。 专家组成立后20天内 标准权限 当事人协议权限 DSB授权主席在上述两种权限的约束下,设定主席拟定权

12、限(三)酌情裁量权-寻求信息权:DSU第13条赋予了专家组“向其视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的权利。 20(四)职责:即审理相关争议,做出裁决建议审理相关争议,做出裁决建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规定:通过审查,对所审理事项作出客观的评价,即评估案件中的事实;确定案件所适用的协议及其规则,并解释所适用规则的含义;作出有助于争端解决的建议或作出裁决的裁定u审查标准:客客观观。专家组对证据的审查和权衡原则上属于专家组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但该自由裁量权要受到客观评估义务的制约和限制u专家组提出的报告或者作出的裁决不能直接生效。而必须交WTO的DSB通过方可生效。2

13、1u专家组审查对象:争议案件的事实、相关协议的适用性、争议措施与相关协议的一致性。u上诉机构审查对象:专家组报告设计的法律问题、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22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运作图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运作图 磋商(磋商(6060天内)天内) 请求成立专家组请求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成立(最迟于专家组成立(最迟于DSB 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会议) 专家组审查和报告(一般不超专家组审查和报告(一般不超6 6个月,最多个月,最多9 9个月)个月) DSB通过(通过(6060天内)天内) 若上诉若上诉 上诉机构提交报告(上诉机构提交报告(9090天内)天内) DSB确定执行报告期限(确定执行报告期限(151

14、5个月内)个月内) DSB通过(通过(3030天内)天内) 若未执行若未执行 胜诉方请求胜诉方请求 仲裁(仲裁(6060天内)天内) 解决当事方解决当事方 批准报复措施批准报复措施 确定中止减让的合理性确定中止减让的合理性23一项争端只有在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的努力失败以后,才由成员政府提交争端解决机构。是争端解决程序开始的标志,是一项程序性要求,是申诉方提出设立专家组申请的前提条件。程序规则:收到申请10天内答复;30天内进入善意磋商程序,若在该期限内未给予答复或未进行磋商,请求磋商的成员可以直接申请成立专家小组;60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争端。若不能如期解决该争端,或双方一致认为无法通过磋商解决

15、,则请求方可在此期间内提出成立专家小组的申请。紧急情况下,应在10天内进行磋商,20天内解决争端或申请成立专家组。24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5条规定,斡旋与调解是争端各方自愿选择的程序。协商失败该程序为选择性程序,争端各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该程序,该程序终止后,即可申请成立专家组。直接申请WTO总干事或第三方出面调解 直接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申请设立专家组25u专家组应当在6个月内进行审查、完成报告,该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u若无上诉,最终报告应在向各争端当事方发送后的60天内,交争端解决机构会议通过,适用反向一致原则。u申请(书面形式)设立专家组的条件:是否进行磋商;是否指明

16、具体措施(争议的对象,重要,关系到专家组的权限);是否提出申诉的法律依据(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26违约之诉:违约之诉:1、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u提出事实的一方,负责由此引起的举证;u提出肯定性具体要求或抗辩的一方,负责就该具体性要求或抗辩举证;u如果一方提出的证据足以得出其要求是真实的推论,则举证责任转移到另一方,该方如果不能提出足够的证据反驳该推论,则败诉。2、违反了有关协议是否造成了利益的丧失与损害。u并不必然违反协议即造成损害,但是默示推定造不利;非非违违约约之之诉诉:申诉方证明被诉方的措施造成了其利益的丧失或受损。27u目的:防止专家组审理争端案件时出现失误、偏差或不公正现象;u根据

17、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规定,争端当事方只能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和专家组对所对所适用规则作出的法律解释适用规则作出的法律解释提起上诉u上诉机构与专家组不同,是WTO的常设机构,由7名精通法律与国际贸易的专家组成。任期4年,可连任1次。上诉机构审理案件通常由3人共同审理28u在接到上诉后,60日内作出决定,最长90日,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建议。u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向争端方发送后的30日内的争端解决机构的会议上通过,并由争端各当事方无条件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u专家组与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均适用反向一致原则。29执执行行的的监监督督措措施

18、施:在报告通过之后的30日内举行的DSB会议上,当事人应当通知DSB其履行的意愿。包括立即履行和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理履行期限的确定:当事人的合理履行期限应为DSB许可的期限;若未经许可,则各方当事人应于通过报告后的45日内达成一致的期限;若未达成一致同意的期限,则应于通过报告后的90日内由仲裁裁定该履行期限,该期限不应超过报告后的15个月。30u补偿谈判补偿谈判开启条件:(1)在上述确定的合理期限内;(2)违反规则或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建议或裁定,或有关成员不能使某措施与有关协议的规定一致;u报复措施(临时措施)报复措施(临时措施)实施条件:(1)当事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届满后的20日内达成补偿协议

19、;(2)申诉方要求;(3)DSB授权其中止对该国承担的有关协议项下规定的减让与义务,进行报复。DSB应在30天内给予此种授权,除非一致同意不给予实施限制:申诉方不得实行单边报复,必须获得授权31u报复是一种积极措施,胜诉方可以主动采取,不必经对方同意;u报复是一种自救性措施,不依赖对方的配合照样实施;u根据规定,多个胜诉方或有厉害关系的参加方可以构成多个成员偕同报复败诉方,加大报复力度;u报复可以交叉,包括跨领域交叉和跨协议交叉;32u任何成员国不得单边自行实施报复措施;u应当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的利益受到影响的领域进行报复,不能自行扩大报复范围;u报复的程度必须限定在自己利益受到影响的程度

20、内;u慎用交叉报复;uWTO规定禁止报复的领域,DSB不得授权进行报复;u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还授权了被报复国申请仲裁的权利。3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uDSB授权的报复的程度应等于利益丧失或受损的程度;u两个程度中,利益受损程度是决定性因素;u仲裁员主要职责是确定申诉方拟中止减让的程度;u仲裁对报复程度的裁决是终局裁决,无上诉机会,对争端方都有约束力;u如果被报复方认为自己已经实施了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措施,而报复方仍维持报复措施,被报复方可申请仲裁。34补偿和报复仅仅是一种临时救济。报复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也应当立即终止,即:u有关措施已经被撤销;u败诉方已经对申诉方的利益损害或丧失提供了解决办法;u争端当事人达成了满意的解决办法。参考书目:1、韩立余既往不咎-WTO争端解决机制研究北大出版社;2、毛燕琼WTO争端解决机制问题与改革法律出版社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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