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监督工作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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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监督工作条例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监督工作条例 20172017年年4 4月月2424日日112第一章总总 则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海外防恐等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机制,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3 3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监督,指公司及所属单位设立的安全监督(总)站和配备的安全监督人员(包括聘用其他监督机构中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下同),依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海外防恐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本

2、条例所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监督(总)站与人员、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4第四条公司安全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公司安全监督总站侧重公司层面生产建设和经营重大安全风险的监控,侧重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总部各部室负责人一岗双责、HSE履职情况的监督;侧重查管理,既要查同级管理部门、二级单位的安全责任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又要查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站及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的履职情况。各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站或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侧重本单位重大安全风险的监控,侧重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总承包项目、施工项目领导班子一岗双责、HSE履职情况的监督;侧重查现场,重点关注现场的违

3、章和隐患,同时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56第五条公司安全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四)驻场监督与巡视监督相结合;(五)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六)源头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七)从严监督,从严问责。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监督(总)站与人员安全监督(总)站与人员7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总监统一负责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其任职条件、任免权限与程序、具体职责等,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公司安全监督总站是公司独立的最高安全监督机构,直接受公司总

4、经理和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总监)领导。履行以下主要职责:8(一)负责制修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二)检查、指导、考核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三)监督、考核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总部各部室负责人一岗双责、HSE履职情况;(四)制订并执行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五)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海外防恐等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公布监督检查报告,督促、检查、跟踪、验证问题整改关闭情况;(六)对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站的工作进行业务上指导和管理;9(七)按安全监督总站岗位设置要求配齐安全监督人员,做好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工作;(八)向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的副总

5、经理(安全总监)报告监督工作,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处罚建议;(九)协调解决安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十)完成领导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单位安全监督(总)站的设立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调配。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安全监督工作提供支持。第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正职、安全总监负责,是本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职责参照公司安全监督总站职责。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建设和经营特点、作业场所分布、风险程度等实际,配备满足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监督人员,列入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统一管理。监督人

6、员信息应登录在HSE信息系统上。1011第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二)接受过安全监督专业培训,掌握安全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热爱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12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按照安全监督(总)站的指令,实施安全监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对被监督单位遵守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海外防恐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二)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三)及时将检查情况通知被监督单位,并向安全监督(总)

7、站报告;(四)谁检查,谁对出具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关闭。(五)安全监督(总)站赋予的其他职责。1314第十二条安全监督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的具体权限:(一)在监督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二)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提出处罚建议;(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整改,在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工;(四)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五)对被监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的考评有建议权;(六)有权向公司和相关单位提出奖励、通报表扬

8、、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免职处分的建议;(七)对阻挠、妨碍安全监督工作,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配合安全监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和相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八)对于现场管理出现严重违规情况可向相关单位提出撤换项目经理、现场经理、施工经理、HSE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建议。1516第十三条安全监督人员实施安全监督,履行以下主要义务:(一)接受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海外防恐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二)遵守本单位及被监督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权限,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四)跟踪、督促监督检查

9、发现问题的整改关闭;(五)发生突发事件时,主动参与应急抢险和现场救援;(六)安全监督做到“四个到位”和“五不监督”:“四个到位”即认识责任到位、监督检查到位、报告到位、指导咨询到位;“五不监督”即未接受入场安全教育不监督,未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监督,禁止进入的危险区域未经许可不监督,身体健康状况无法满足工作要求不监督,无法保证自身安全不监督。17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应当将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证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安全监督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一)聘用安全监督人员;(二)安全监督(总)站和安全监督人员的办公、通讯;(三)购置检测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四)

10、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工作补助;(五)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支出项目。18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19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方式采取驻场监督与巡回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推行一体化监督模式;突击检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监督检查方式。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应对重点领域、生产建设经营关键环节、要害部位和特殊时段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于专职HSE管理部门,突出对其监督职能、指导职能和服务职能的监督,对于直线责任部门,突出对其生产安全责任自主执行效果的监督。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监督主要内容如下:(一)现场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

11、全组织机构建设、安全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员工安全培训,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二)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完好情况,以及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活动。主要包括现场生产组织,作业许可与变更手续办理,以及员工持证上岗等情况。(四)安全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应急组织建立、应急预案制修订及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应急计划与应急演练开展等情况。(五)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内容。2021第十八条项目现场主要监督下列事项:(一)审查相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合同签订与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12、(二)检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安全技术交底、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承包商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应急管理、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和实施等风险管控情况。(四)检查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和处理及“四不放过”等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监督站或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每月26日前向安全监督总站上报下月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于检维修项目、管道动火连头、在已投用的生产装置区内施工作业和装置试开车等高危作业或活动,应及时向安全监督总站上报监督检查计划。

13、安全监督总站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抽查。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总)站或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和需求,委派监督人员执行监督任务。2223242526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总)站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当与被监督单位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监督检查人员应在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监督检查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1。 各单位安全监督站或负有安全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上报上个月的安全监督工作情况汇总。汇总模板见附件2。27282930313233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总)站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查出的违章行为,应当采取纠正、批评教育、通报等形式进行处理,或者建议给予责任人以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工等措施进行处理。 安全监督人员在下达停工指令后,应当立即向安全监督(总)站报告。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或者人员对安全监督结果产生异议的,可以向安全监督人员所派出的安全监督(总)站提出复议。第二十四条 所属单位有总承包、施工承包项目的应当在开工前及项目结束15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监督(总)站办理备案及关闭手续,见附件3。各单位应及时上报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变更信息。34THANK YOU!结束语结束语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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