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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厂房建设消防和安全要求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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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国家标准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11/5 国标国标《《建筑设计放火规范建筑设计放火规范》》对于厂房建设消防和安全方对于厂房建设消防和安全方面的要求汇总面的要求汇总 1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全国统一执行的法律法规:l消防法 (全国人大批准)l消防部门规章 (公安部批准)l消防技术规范 (建设部批准)l消防产品制造及检测标准l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2 系统规范(一)系统规范(一) l《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l《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l《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l《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l《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l《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l《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l《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l《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制定)3 系统规范(二)系统规范(二)l《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l《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l《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l《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l《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l《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l《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制定)l《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制定)4 其他相关规范其他相关规范l《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l《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5 章节划分(共章节划分(共12章)章)l总则 l术语l厂房(仓库)l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l民用建筑l消防车道l建筑构造l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l防烟与排烟l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l电气l城市交通隧道l附录A 隧道升温曲线6 l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l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l主动防火和被动防火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1. 1 目的7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l工业建筑工业建筑u厂房(甲、乙、丙、丁、戊)u仓库(甲、乙、丙、丁、戊) 仓房、库房用建筑用建筑l居住建筑(住宅、宿舍)居住建筑(住宅、宿舍)l公共建筑(办公、旅馆、商店公共建筑(办公、旅馆、商店、展览、展览…))l其他其他1. 2 适用范围8 1. 3 建筑高度l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l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l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l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9 1. 4 建筑层数l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l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l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10 2. 1 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l楼梯间的出入口l室外楼梯的出入口l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第二章第二章 术术 语语11 l火灾危险性分类l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l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l厂房的防火间距l仓库的防火间距l厂房(仓库)的防爆l厂房的安全疏散l仓库的安全疏散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12 3. 1 厂房火灾危险性l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13 l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u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u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 1 厂房火灾危险性14 3.2 仓库火灾危险性l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l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15 3.3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16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3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7 3.4 防火墙l下列建筑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u 甲、乙类厂房;u 甲、乙、丙类仓库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18 3.5 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l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u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u 丁、戊类厂房(仓库)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19 3.6 防火隔热保护措施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20 3.7 屋面板、屋顶承重构件l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l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l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21 22l规范第3.2.3~3.2.9条是对表3.2.1相应构件耐火极限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的调整故对于二级耐火等级的钢结构厂房的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可按相应规定同时调整l规范第3.2.4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考虑丁、戊类厂房或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小,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为二级时,建筑内部的主要承重构件梁、柱的耐火要求可降低,即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梁、柱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8 构件的耐火极限-梁、柱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22 3.9 轻质复合材料l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l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B1级轻质复合材料,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23 3.10 厂房耐火等级、层数、防火分区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24 3.11 仓库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25 3.12 中间仓库l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l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l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26 27l某医药公司欲建一座多层丙类厂房,占地面积为1.035万平方米,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厂房内设有丙类2项中间仓库厂房和中间仓库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厂房一个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而建筑的总占地面积是否可以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 l规范第3.3.10条规定了厂房内因工艺原因设置丙、丁、戊类中间仓库的防火分隔要求当厂房内设置用于储存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中间仓库时,该中间仓库与所属生产车间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厂房火灾危险性对应的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还应符合规范第3.3.2条的规定 中间仓库设置案例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27 3.3.3自动灭火系统l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l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l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13 自动灭火系统28 3.3.3局部设置l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喷淋喷淋喷淋喷淋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14 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29 3.3.8办公室l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l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l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15 办公室30 3.16 三合一场所l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c) 厂房和仓库;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e) 地下建筑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1 3.17 仓库内设置办公室l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l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l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2 3.18 防火间距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3 34l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第11.1.3条和《建规》第3.4.1条的有关规定,在确定变电站与周围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时,是依据多层丙类工业建筑(厂房)还是室内变压器总油量?l该变电站与周边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4.1中有关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3.19 室内变压器的间距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4 353.20 厂房与仓库的间距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5 3.21 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间距l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u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u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6 3.22 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间距l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u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u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7 3.23 厂房的安全疏散 l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l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l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8 3.24 疏散楼梯l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l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l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39 3.25 厂房内设置消防电梯l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l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u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u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40 3.26 仓库的安全疏散 l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l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l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米时,可设置1个l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41 3.27 仓库疏散楼梯l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l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42 43l规范第3.8.2条规定,通向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如图所示,为一般仓库配置,无疏散走道按规范规定,通向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则楼梯间应为封闭楼梯间而第3.8.7条规定,只高层仓库应设封闭楼梯间,与第3.8.2条的规定是否有矛盾的地方? 3.28 仓库中楼梯间的设置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l规范第3.8.2条第2款中“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是对建筑防火分隔所作的规定。

而第3.8.7条“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是对楼梯间设置形式所作的规定 43 3.29 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 l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l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44 3.30 仓库设置消防电梯仓库设置消防电梯l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l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第第三三章章 厂厂房房((仓仓库库))45 6.1 消防车道 l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l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l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第第六六章章 消消防防车车道道46 6.2 消防车道两侧l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不应应设设置置影影响响消消防防车车通通行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第第六六章章 消消防防车车道道47 6.3 消防车通行、停留、作业要求l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l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l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第第六六章章 消消防防车车道道48 6.4 消防车调度要求l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l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l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l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第第六六章章 消消防防车车道道49 l防火墙l建筑构件和管道井l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l楼梯间、楼梯和门l防火门和防火卷帘l天桥、栈桥和管沟第第七七章章 建建筑筑构构造造50 7.1 防火墙l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l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

l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51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7.1 防火墙52 7.2 防火墙构造l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53 7.3 防火分隔单元l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l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54 7.4 危险性大的房间的分隔l 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防火门窗:u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丙类液体的厂房;u 有明火和高温的厂房;u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u 除住宅外,其他建筑内的厨房;u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 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55 7.5 幕墙•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Ø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Ø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Ø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56 7. 6 消防控制室、机房l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l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l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57 7.7 电梯井、管道井设置l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l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l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58 7.8 电缆井、管道井封堵l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l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59 7.9 缝隙封堵l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l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60 7.10 楼梯间l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u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u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u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u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u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u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设置可燃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金属套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61 7.11 封闭楼梯间l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u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的要求设置;u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u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62 7.12 防烟楼梯间l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u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设施;u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63 7.12 防烟楼梯间l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u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u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u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64 7.13 防烟楼梯间前室l前室的使用面积:u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m2;u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2.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65 7.14 疏散楼梯平面位置l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l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l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66 7.15 室外疏散楼梯l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l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l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l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l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67 7.16 消防电梯l消防电梯间应设置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l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l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68 7.16 消防电梯l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l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立方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l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l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l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69 7.17 疏散设施分隔l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

l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常开防火门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70 7.18 疏散用门l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l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71 7.18 疏散用门l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72 7.19 推拉门l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推拉门或卷帘门,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73 7.20 门禁系统l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l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l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74 7.21 防火卷帘l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l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l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75 7.21 防火卷帘l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l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第第 七七 章章 建建 筑筑 构构 造造76 l一般规定l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l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l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l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l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77 8.1 消防给水l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l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应设室外消火栓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78 8. 1 消防给水l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l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l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79 80l室内、外消防管网分设时,室外消火栓数量、管网是否只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包括室内水量。

一些审图人员认为,室外消火栓数量、消防管网应考虑室内、外消防水量之和,因为火灾时需由消防水泵接合器向室内管网输水 l对此,规范第8.1.5条已规定了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确定,这是室内外管网设计的基础 8.2 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80 8.3 火灾次数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81 8.4 室外用水量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82 8.5 注释l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83 8.6 不设室内消火栓的情况l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l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其他建筑l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84 8.7 室内消火栓设置l除符合本规范第8.3.4条规定外,下列建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u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平米的厂房(仓库);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等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85 8.8 室内消防水量86 8.8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l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l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上设置的消火栓,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87 8.9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l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GBJ 16-87)l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l高层厂房(仓库)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竖管应连成环状;l室内消防竖管直径不应小于DN100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88 8.10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 l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u单元式、塔式住宅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的首层和各层楼层休息平台上,当设2根消防竖管确有困难时,可设1根消防竖管,但必须采用双口双阀型消火栓。

u干式消火栓竖管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快速接口和止回阀;l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89 8.10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l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l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l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且体积小于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90 8.10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l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经计算确定,甲、乙类厂房、层数超过6层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m;l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店、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建筑,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等,不应小于13m;l其他建筑,不宜小于7m;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91 8.10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l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l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l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92 8.11 消防水箱的设置l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并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水量和水压的建筑物,或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的建筑物,可不设置消防水箱l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93 l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u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u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u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u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u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8.11 消防水箱的设置94 8.12 自动灭火系统l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l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丙类地下厂房。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95 8.12 自动灭火系统l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l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办公楼等;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96 8.13 厨房灭火装置l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l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97 8.14 消防水泵房l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l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l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l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l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98 8.15 吸水管与吸水方式l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l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l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市政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市政给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市政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99 8.16 备用泵与启动时间 l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l当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或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0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l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l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第八八章章 消消防防给给水水和和灭灭火火设设施施100 l 一般规定l 自然排烟l 机械防烟l 机械排烟第第九九章章 防防烟烟与与排排烟烟101 9.1. 防排烟方式 l建筑中的防烟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l建筑中的排烟可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方式l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 第第九九章章 防防烟烟与与排排烟烟102 9.2 排烟设施设置场所l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u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平米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u占地面积大于1000平米的丙类仓库;u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平米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u中庭;u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u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第第九九章章 防防烟烟与与排排烟烟103 104l规范第9.1.3条第1款、第3款中的“内走道”和第7款中的“疏散走道”有什么不同?当内走道或疏散走道两段设有疏散楼梯,且中间也设有疏散楼梯时,其长度计算是按两个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计算还是取其整个的长度?l规范条款中的“内走道”和 “疏散走道”,都是指建筑内连接房间与安全出口、供人员在火灾时能安全疏散用的走道疏散走道”包括建筑内的内廊式疏散走道和外廊式疏散走道上述两者的长度均为该走道的总长度 但应考虑走道形状对空气对流和烟气排放的影响第第九九章章 防防烟烟与与排排烟烟9.3 建筑的内走道和疏散走道104 105l某丙类厂房中有一建筑面积为456m2的房间,按规范规定应设排烟系统同时根据工艺条件,该房间设置有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对于排烟与灭火系统要求空间密闭的矛盾如何处理?l根据规范第9.1.3条规定,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第3.2.9条规定,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在喷放气体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因此,对于因灭火系统对防护区的封闭有特殊要求者,其排烟设施可以在规定的浸渍时间后启动。

第第九九章章 防防烟烟与与排排烟烟9.4 建筑内的气体灭火与排烟设计105 9.5 自然排烟 l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u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u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厂房(仓库)外,按第9.1.2条规定应设置防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第第九九章章 防防烟烟与与排排烟烟106 9.6 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u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不应小于2.0平米;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平米;u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平米;u其他场所,宜取该场所建筑面积的2%~5%第第九九章章 防防烟烟与与排排烟烟107 9.7 方便开启装置l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l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第第九九章章 防防烟烟与与排排烟烟108 9.8 机械防烟 l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u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u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u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第第九九章章 防防烟烟与与排排烟烟109 9.8 机械排烟 l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l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小于等于6.0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l 防烟分区宜采用隔墙、顶棚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结构梁以及顶棚或吊顶下凸出不小于500mm的不燃烧体等进行分隔 第第九九章章 防防烟烟与与排排烟烟110 l一般规定l采 暖 l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第十十章章 采采暖暖、、通通风风和和空空气气调调节节111 10.1 一般规定 l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l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l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第第十十章章 采采暖暖、、通通风风和和空空气气调调节节112 113第第十十章章 采采暖暖、、通通风风和和空空气气调调节节10.2 建筑中的空气循环使用问题l某厂房内需用75%的乙醇,致使厂房约10%的房间空气中含有乙醇气体设计对有乙醇气体的房间采用全排风,对无乙醇气体的房间采用回风循环使用规范第10.1.2条要求甲、乙类厂房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是否要将整个洁净区的空气全部直排?如果这样,将造成能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增加了生产成本,请问该如何处理?l规范第10.1.2条的规定,是为避免可燃气体在室内不断积聚而可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根据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划分原则,存在厂房内局部区域为甲、乙类场所,其他区域为火灾危险性较低的情况因此,当厂房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空间之间采取了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后,其通风系统设计可分别考虑对厂房内甲、乙类生产部位的空间,应采用全排风方式;对其他部位的空间,其空气可循环使用 113 10.3 采 暖 l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l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0℃l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第第十十章章 采采暖暖、、通通风风和和空空气气调调节节114 10.4 防火阀的设置l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上应设置防火阀:u穿越防火分区处;u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u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u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u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该防火分区内的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第第十十章章 采采暖暖、、通通风风和和空空气气调调节节115 10.5 厨房防火阀l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l公共建筑的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垂直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第第十十章章 采采暖暖、、通通风风和和空空气气调调节节116 10.6 风管材料l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u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u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楼(厅)等大空间 建筑、办公楼和丙、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当风管按防火分区设置且设置了防烟防火阀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25的难燃材料 第第十十章章 采采暖暖、、通通风风和和空空气气调调节节117 10.7 风管绝热材料l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燃烧产物毒性较小且烟密度等级小于等于50的难燃材料l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l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设置有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第十十章章 采采暖暖、、通通风风和和空空气气调调节节118 l消防电源及其配电l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l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l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19 11.1 自备发电设备l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l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20 11.2 二级负荷供电l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l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l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21 11.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l第2.0.2条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u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u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22 11.4 备用电源l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23 11.5 消防用电设备l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l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l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24 125l根据规范第11.1.3条和第11.1.4条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集中供电时,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该专用的供电回路应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采用专线供电;当采用自带蓄电池等备用电源供电时,可从就近的终端配电箱供电,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但应考虑要求的供电负荷等级和备电 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1.6 消防应急照明125 11.7 自动切换l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26 11.8 消防配电线路l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u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u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u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u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27 11.9 输电线路 l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l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l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28 129l规范第11.2.1条规定,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对乙类厂房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未明确,应如何考虑? l乙类厂房(仓库)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参照本条有关甲类厂房(仓库)的规定执行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1.10 厂房与高压电力线的间距129 11.11 穿管敷设l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火保护措施;l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30 11.12 高温灯具l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l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l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31 11.13 仓库照明及配电箱l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l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 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32 11.14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置l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u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u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u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u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u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33 11.15 其他关于漏电报警规范l《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l《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l《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l《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34 11.16 应急照明灯具设置部位l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l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l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35 11.16 应急照明灯具设置部位l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演播室;l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l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36 11.17 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l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l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l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l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37 11.18 应急照明灯具设置位置l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u墙面的上部u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38 11.19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l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l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l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u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u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39 11.2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一级保护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40 11.21 消防控制室设置l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41 11.22 消防控制室l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l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l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l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第第 十十 一一 章章 电电 气气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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